关于建立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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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 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落实深入推进“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建设精神,切实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方针,合理分流和有效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公安机关和人民调解的“互动双赢,共促和谐”,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的目标,进一步理顺调解工作关系,构建矛盾纠纷受理和调处新平台,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流问题,有效缓解公安机关调解矛盾纠纷的压力,夯实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 组织领导

为确保“公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建立由区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公调对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公调对接”工作。各派出所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确保“公调对接”工作的全面顺利开展。

三、 工作原则

在开展“公调对接”过程中,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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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下,加强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进一步明晰各自的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效率。重点应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协作联动原则。将公安资源与调解组织资源切实有效对接,从公安110接处警源头入手,规范公安机关与调解组织的分流对接机制。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按照信息联网、部门联手、上下联动、条块联合的原则,积极配合各级调解组织妥善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确保重大、复杂纠纷得以及时调处。二是依法调处原则。矛盾纠纷的受理、分流、调处等应建立规范的程序,严格依照政策和法律规定执行,确保矛盾纠纷调处合法、公正、合情、合理,有效保护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日常管理由公安派出所负责,业务上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设立调解员办公室和调解室,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聘请并发放聘书,人员数量根据实际工作由3—9人组成,调解室不少于20平方米,室内布臵按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进行,建立基础台帐资料。

四、 工作目标

通过“公调对接”机制,努力实现“三降一升”的工作目标,即: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率明显下降;集访、越级上访数量明显下降;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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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工作范围

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对接移交矛盾纠纷的范围主要有:1、婚姻家庭、邻里、继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性等民间纠纷;2、部分符合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派出所对于情节轻微,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或者损坏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公安机关在受理上述矛盾纠纷时,应积极主动做好先期处臵的各项工作,避免因“公调对接”后出现一推了之的情况。

六、 工作制度

公安机关对接报的社会矛盾纠纷,应当先期单独或联合调解组织进行处臵,判明性质后分类移交。一是现场处臵制度。严格执行民警首接责任制,规范现场处臵,在第一时间固定保全证据,为后续调解奠定良好的基础。基层派出所接到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处警指令后,必须先期到达现场,维护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对现场难以调处的矛盾纠纷,处警民警必须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二是移送调处制度。公安机关按相关程序移送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处矛盾纠纷后,应与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双向情况反馈制度,及时了解调处结果。人民调解工作室对公安机关接处警移交的社会矛盾纠纷应严格遵循登记受理、调查核实、主持调解、签订调解协议书等程序进行。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工作中发现应当由公安机关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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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的矛盾纠纷时,应按大调解工作分流的规定及时分流至派出所调处。三是联席会议制度。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走势等,交流、总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经验教训,研究相应的预防处臵对策。公安派出所应结合矛盾纠纷调处和社区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或激化的应及时通报并报告党委政府。对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是培训制度,按照“分类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围绕调解技巧、能力培养,采取案例教学、相互交流、经验介绍、集中授课等方式,分期分批进行全员培训,统一发证上岗。

七、 舆论宣传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公调对接”工作,让群众了解、理解对接工作,自觉接受调解组织的调处,使全区“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发挥更大更有效的作用,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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