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会1+6文件(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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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范企业实施裁员和调整薪酬行为。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确需实施调整薪酬和裁员行为时,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京厂开发[2009]2号文件规定,按照“一公开、二要约、三协商、四审议”的工作程序规范运作。

(6)采取多种形式增强工作实效。区县、街道乡镇工会要积极借鉴民主管理日(月)活动经验,进一步充实内容,完善形式,以劳资恳谈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签订集体合同为主要方式,广泛开展权益保障日(月)活动。将集体合同签订工作与企业为职工办实事、解难事相结合,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每年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具体事项,并抓好监督落实。按照有特色、有创新、见实效的原则,在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中,以现场交流会的形式推广经验,提升非公企业民主管理和集体合同质量。

3.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1)规模以上企业要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工会应结合企业经济状况,依据职工的愿望和要求,主动提出协商要约,参考市场前景、物价上涨指数、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同行业工资水平等综合因素,与企业协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调整比例、支付办法等内容。

(2)规模以下非公企业要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或上级工会)主动提出协商要约,与区域内企业代表或行业协会,根据经济发展实

际,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协议,再通过与辖区内企业逐一协商,督促落实。

(3)加强联合、分类指导。联合国资管理部门对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围绕工资分配方式、调整比例、职工福利、职工补贴等内容开展协商;联合人力社保部门推动非公企业落实政府工资指导政策,围绕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水平、调整比例、特殊工资等内容开展协商;联合企业代表组织督促非公企业开展工资协商,合理分配企业利润。

四、职责分工 (一)市总工会

制定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意见,指导各级工会加强维权机制建设;参与、协调全市创建和谐企业组织评审工作,指导基层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参与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建立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和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各产业工会(部门)组织本系统各类企业积极参加创建和谐企业活动;根据本产业、行业特点,制定推进劳动合同、民主管理、集体合同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帮助企业开展协调劳动关系工作。

(二)区县总工会

制定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计划;参与制定创建和谐企业活动实施方案及创建活动的组织、评审工作;指导帮助本地区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开展民主管理、集体合同工作;指导帮助街道乡镇工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民主管理、集体合同工

作;参与区县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组织开展“双百双规”、权益保障日(月)等活动。

(三)局总公司工会

推动企业积极参与创建和谐企业活动;推动企业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促进企业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提升集体合同质量;督促企业做好改制企业劳动合同的接续,落实改制方案和职工分流安臵方案的民主程序。

(四)街道乡镇工会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组织各类企业落实创建标准、积极参加创建活动;掌握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具体做好指导帮助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抓好规模以上非公企业民主管理、集体合同建制工作;推进协商主体到位,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和集体合同建制工作,重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协调、组织企业开展好“双百双规”、权益保障日(月)等活动。

(五)企业工会

督促企业落实和谐企业创建标准,积极参加创建活动,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指导帮助职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工作,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职工意愿和企业实际,积极开展以工资协商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合同签订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源头参与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向同级党委工作汇报制度,市区两级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制度,产业工会(部门)及职能部门与相应政府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制度等,提高工会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制定上的参与力度,从源头上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

(二)促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

在全市三方机制工作网络的基础上,以多种形式推动企业代表组织建设,重点落实区县、街道乡镇、行业三方机制主体到位,促进本区域(行业)劳动合同、民主管理和集体合同等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探索并推动在建筑、餐饮、旅游等领域建立行业性三方机制;各区县在企业相对聚集的社区、楼宇、摊群市场等地域或同行业企业聚集地,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三方机制,协调本地区、本行业劳动关系。

(三)发挥厂务公开协调小组作用

各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制度,建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劳动关系发展变化,及时调整政策措施。

(四)建立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

将市总生活保障工作委员会调整为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作为工会维权工作的参谋机构,充实专业人才力量,围绕劳动就业、工资分配、民主管理、集体协商、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