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案例汇编+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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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对由于教职员工的过失犯罪所造成的侵害,学校并不能完全免责,而可能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教师造成严重后果的体罚和性侵犯两种犯罪行为对学生造成的侵害。对于前者,教师可能构成过失伤害罪,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要视教师侵权时的动机而定。对于后者则是教师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给学生造成人身伤害,属于一种个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案例24】2012年11月29日,午间放学,某县某中学高二年级学生刘某前往学校食堂打饭,正在排队,突然同年级的张某插队到刘某之前,刘某叫张某到后面跟队,张某不以理睬,并言:“不得你叫人打我嘛”,并继续列于队前,打完饭后,刘某跟张某去打菜。由于学校学生人数较多,刘某趁张某不备,拿出刚从校外购买的弹簧刀刺向张某,事发后,刘某旁若无人地端饭到宿舍吃,并在洗碗时将刀上的血洗干净。张某被刺后并不叫喊,也没有报告维持秩序的老师和班主任,自行回到宿舍,见血流不止,叫同宿舍的刘某送其到医院进行救治,学校保安察觉此事后报告学校领导,学校得知此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鉴于张某伤情较重,医院做简单处理后立即转往上一级医院进行救治,因救治及时,张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因双方监护人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此事件至今未果。

【简析】这是一起发生在学校的学生伤害事件。该事故凸显现阶段学生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视生命如儿戏,不珍爱生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对学生有教育和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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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着漏洞,学生随意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学校而学校毫无察觉,同时对学生法制宣传教育、警示教育不到位,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学校能提供教育管理到位的充分证据并被法院采信,则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由于第三方加害人过错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除了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作出了上述两种规定外,由第三方加害人承担责任的事故和情形还很多,对于未列明的就可以归结到该种类型中。在实践中,当学校或学生与保险公司签定了责任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对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的,学生不仅可以要求致害人比如学校、其他学生或监护人等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且也可以径直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金以补偿损失。对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不能全额补偿学生伤害受到的损失的,学生仍然可以向致害当事人要求赔偿未偿还的相应损失。学校责任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有助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保险是指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依照保险合同由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学校,给第三人学生造成的人身损失,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学生赔偿保险金。并且在学校责任保险中,由于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学生意外伤害险是由学生或家长自愿支付费用,为学生自己的人身安全向保险公司买保险,当发生特定范围内的意外导致学生残疾或死亡,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作出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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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案例25] 2003年11月的一天,王老师在学校的大操场给初一(2)班的同学上体育课,课堂内容是测量学生的100米短跑成绩,王老师在百米线的终点按计时器,体育委员则在起点发令。第一批测试的同学已在跑道上做好预备姿势,其他的同学则站在旁边观看。这时,谁也没有注意,一只发狂的疯狗钻进了人群,靠边的12岁男孩子方某冷不防被狗撞翻在地,遭狗撕咬。当其他同学反应过来一起打狗时,已经迟了,吴某面部已血肉模糊。王老师急忙将孩子抱往医院抢救。由于地方偏僻,医院设备很差,甚至狂犬疫苗也是在三天以后才买到。方某的病起初不碍事,哪知一星期后,狂犬病在方某身上发作,后又多次转院,但一切已无济无事,不久方某便离开了人世。

[律师点评]《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学生的损失应当由疯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来承担责任。本案中,该学校已组织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所谓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投保人自愿投保,以在学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学生为被保险人,以意外事故致残疾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约定付给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所以本案应按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赔。

[案例26] 2002年12月4日下午3时35分,某县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该县某影院观看电影。当最后两个班正在进入观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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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双号过道时,电灯熄灭,电影正式开演。学生急于入座,发生拥挤,秩序大乱。导致一年级学生许某被踩踏死亡,另有轻伤一人。时隔不久,在某市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2003年5月12日,某市某中学组织学生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入场检票时单、双号门却还紧闭,致使五六百学生检票后仅能是入过厅而不能进入放映场,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电灯,黑暗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三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

[律师点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竞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本案中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学生在入场时如果不按一定的秩序,很容易发生拥挤和互相踩踏的情况。另一方面,电影院是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的经营场所,应为按规定购票的观众提供安全的观看场所,做好维持秩序的组织工作等应尽的职责。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电影院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由于电影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此,电影院对死亡学生的家属及受伤学生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的过错程度较轻,应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学生家长可以作为原告或者原告的代理人出席法庭,将电影院和学校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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