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案例汇编+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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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营利活动,并且在36℃的高温下活动,身着厚重演出服的小学生怎么能够忍受如此恶劣的环境?并且,学校是学生受教育的场所,无权利用学生从事商业活动为其营利,对于学校来说,其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为了营利组织学生参加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商业活动,根据民事赔偿的原则,应当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虽未直接侵害学生,而是通过实施了组织对未成年人参加有害的活动而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主体。故本案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青少年学生正处于发育时期,由于生理的因素,或者由于学生本身特定的体质和疾病,而不能够参加某些教学教育活动的,这种现象在学生中较为常见。如果学校在知道学生的体质情况下,还安排学生参加不宜参加的教学活动,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则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7]某地区一年一度的3000米春季长跑越野赛又开始了,高二学生李某去年获得青年女子第一名,今年参加比赛当然是顺理成章的。谁知比赛的前一天,李某来月经了,她告诉了带队老师刘某,但求胜心切的刘某却照样要她参加比赛。李某在蒙蒙细雨中跑完全程,并取得第三名的好成绩后病倒了,刘某自知理亏,主动承担了药费和营养费。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由于学校教师明知学生有特殊生理状况,仍要求学生参加不宜从事的活动,从而造成学生人身健康受到损害的责任事故。对于这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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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教师追究责任。本案是由于履行学校职务的教师刘某未尽到法定职责而导致学生李某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事故,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所谓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存在疏忽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本案中,教师刘某的行为实际上是执行学校职务的行为,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应视为学校的主观状态。根据我国教育部有关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未给予相应的注意仍要求学生参加不宜参加的活动,从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本案案情正是属于这种情况。高二学生李某虽然在上一年的越野长跑中取得优异成绩,身体素质较好,但在此次比赛前却出现了特殊的生理状况。根据一般的医学常识,妇女月经期间不宜从事剧烈运动,而教师刘某却置这一事实于不顾,在得知女学生李某来了月经的事实后仍坚持让其参赛,结果造成李某赛后病倒的伤害后果。这一伤害案件属于典型的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即学校是赔偿责任主体。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知道,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期间,生病以及受到伤害的情况会经常发生,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和教育者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尽到保护和救助学生的义务。如果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疾病,学校未尽到该职责,则学校应当对由于学校的不作为,而给学生造成的不良后果加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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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2003年4月27日下午4时许,课间时间,某初级中学初二学生16岁的崔某和同一班的郑某、侯某三人上厕所。当时年满16岁的辍学生关某从厕所内向外推自行车,撞了崔某一下,崔某只在口中嘟囔了一句。关某却不依不饶随即又用自行车猛撞崔某,崔某差点被撞倒,他甩手打了关某的头部一下。谁知关某丢下车随手从腰中陶出一把折叠刀用力扎向崔某,崔某躲闪不及,被扎中胸部,顿时血流如注,关某见事不好,拔腿就跑了。突如其来的一幕惊呆了在场的几名同学。郑某、侯某等几名同学赶紧搀着脸色发白的崔某向厕所外走,刚走到厕所门口,崔某突然瘫倒在地。侯某急忙去找校长,其余3名同学将崔某抬到操场上。当时操场上有七八名教师打篮球,郑某急忙呼救:“扎死人了。”打球的几名教师停下走过来,可当他们看到满身是血的崔某不是本班学生时,竟从现场离开若无其事地继续玩球。后崔某被送至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停止呼吸。事发后,市教育局迅速于4月28日晚拿出处理意见:给予学区校长邓某降职处分;给予某初中校长胡某,撤职处分,调离原单位;副校长、教导主任等人也都受到处分。

[律师点评]本案是典型的学校救治不力,导致学生伤害加重的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对该案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学校是该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同时,导致伤害发生的关某及其家长也是赔偿责任主体。总的来说,在这起案件中,学生崔某被刺身亡,加害人关某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名玩篮球的本校教师见死不救,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的教师和学校负有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致使受伤学生崔某因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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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不及时身亡,因此构成了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及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在实践中,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生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中小学生中的该类情况更为常见。对于这种情况,在造成学生伤害后,责任较为容易确定,一般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老师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教学过程中,由于实施违法的体罚学生的行为,属于法律上所讲的职务行为,由于体罚学生而给学生造成伤害的,学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9]2003年3月12日,某市某中学高一(6)班男生崔某在晚6时许,被校长易某打左面部两个耳光,致使外伤性鼓膜穿孔,造成神经官能症、人格偏离,受害人以易某和学校为被告,起诉到法院。经过几年的诉讼,几经反复,终于得到最终判决,判令学校和易某赔偿各种损失31万元。

[律师点评]这是学校及其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学校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应当赔偿崔某的全部损失。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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