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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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入库申报资料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区位置、地形、地貌、土壤等自然环境和周边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状况等;

(二)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土地面积、复垦片块构成,原土地利用类型、数量、质量、土地权属等;

(三)项目分析:适宜性、潜力、公众参与分析等。

(四)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布局、工程设计、工程量等;

(五)投资预算:预算依据、预算说明和预算表格;

(六)实施管理:组织、制度、进度计划、质量控制,土地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利用等;

(七)附件:项目区位置及复垦片块构成应落实到图幅号、图斑号、村社及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四条 复垦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施工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实施公告制和项目审计制等管理制度。 项目入库后,承担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工程建设单位。项目区土地使用权入三分之二以上有实施意愿并具备实施条件、项目

单个片块田间道路和农田水利工程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承担单位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区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工程施工费直接兑付给参与工程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后的土地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40厘米,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

(二)耕地平均台面坡度不超过15度,园地不超过25度; (三)生产道路通达,排灌沟渠相连,相对集中连片: (四)田埂、土石坎结构坚实美观。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按“初验一竣工验收一验收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初验。

(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

3、l:500复垦项目规划图和单体工程设计图;

4、l:500复垦项目竣工图、现状图和l:1万复垦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光盘;

5、财务决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6、审计报告;

7、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8、新增耕地分等报告;

9、工程监理总结或农民群众监督资料; 10、土地权属调整报告;

11、新增耕地符合补划基本农田条件的图件、表册、责任书; 12、复垦前后对比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l张)和土地整治标志、标识牌照片; 13、。招投标资料和相关合同、协议书; 14、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5、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协议等资料:

16、申请项目验收的图、表、册及初验意见。

(三)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对项目验收抽查,确认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申请项目验收抽查确认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验收抽查确认申请表;

2、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原土地使用权属不变。复垦协议书中另有约定需调整土地使用权属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经验收抽查确认后应将地类变化情况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第十九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台账,完善项目申报、入库、备案、实施、验收和复垦指标使用等登记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有弄虚作假、侵害农民群众利益的,市国土房管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不予确认新增耕地面积或注销新增耕地合格证的处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和挂钩项目实施可参照本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