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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县五色大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协议书

五色大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009年·铁岭

0 铁岭县五色大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

委托担保人(甲方): 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乙方):铁岭县五色大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铁岭县工业园区办公楼二楼(腰堡)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郑博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愿意为甲方与 _银行签订的 年 字第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在 (地名)按下列条款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章 担保条款

第一条 担保金额

根据主合同相关规定,甲方为业务发展需要向 银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万元整(本金)的借款,该项借款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笔借款的利率为________,利息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甲方承诺该项借款用途为 乙方愿就此借款款项的 %为甲方向银行提供担保。 第二条 担保期限

乙方自 年 月 日起至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为甲方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 担保范围

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超出乙方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担保方式

乙方在担保期限内为甲方向银行承担 _______ 保证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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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担保费用

乙方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按乙方担保额的_______%计收,该笔贷款担保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 万元整;评审费 _________ 元整。)甲方于签订担保合同当日将上述担保费用全部交付给乙方,同时乙方为甲方出具银行担保意向书。 第六条 乙方的代位求偿权

乙方在按照本担保条款履行了保证义务代甲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甲方归还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至甲方实际向乙方履行还款义务为止的利息(按照______________执行)、违约金(按照乙方垫付全部款项的10%执行)以及乙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第二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足额交付本协议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费用。

2、乙方向银行代偿贷款后,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十五天内向乙方清偿本担保条款第一章第六条约定的全部款项。

3、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处分已向乙方抵(质)押的抵(质)押物。

4、甲方凡遇新增贷款、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出售或转移企业清单中所列资产或实施可能影响乙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其它重大决策时,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5、甲方的名称、居住地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电话号码或其他通讯联络方式,应在十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乙方作为担保人的利益。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

7、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主合同;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8、甲方不得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不得擅自变更借款实际使用人,或变更借款用途,不得随意撤贷。

第二条 该项借款的用途及使用范围的限制

该笔借款只限于甲方向乙方保证的借款用途,乙方有权随时监督甲方融资款项使用情况,乙方如发现甲方更改该笔借款实际使用人或使用用途,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并有权处置甲方反担保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按挪用款项的相等金额补偿所受损失。如提供反担保形式为保证担保,则乙方有权要求反担保保证人提供与挪用借款金额相等的资金用于弥补乙方的损失。 第三条

乙方担保期间,甲方向乙方按月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并通报所有生产经营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反担保条款

第一条 乙方作为保证人为甲方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为确保乙方的有关权益免受损失,现反担保人

___ 同意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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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保证范围

反担保保证范围为甲方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和甲方对乙方承担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及乙方实现追偿权的相关费用。其中垫付利息算至反担保保证人实际支付之日。 第三条 保证期限

自签订《担保协议书》之日起,到全部借款到期日顺延两年之日止。 保证期间因甲方提出诉讼而中断,从诉讼完结后开始续期。 第四条 保证方式

反担保保证人为借款使用人(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与保证期限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甲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未向银行及时还款,乙方代为清偿后,有权向甲方行使追偿权或要求反担保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反担保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在合同履行期间,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应以承担此保证范围外的残值为限,并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此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五条 保证责任

1、在甲方未按约定还款时,反担保保证人代为偿还。

2、在甲方未按《借款合同》履行完规定的一切义务之前,反担保保证人不得因乙方未清偿债务

而拒绝履行代为清偿义务。

3、乙方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时,反担保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4、甲方发生任何违约条款规定的行为,反担保保证人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责任具体详见本合

同违约条款。

第六条

保证期间反担保保证人发生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反担保保证人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由变更后的反担保保证人承担或由反担保保证人在30日内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反担保保证人发生抵押财产损毁、灭失,或担保财产不当减少,危及贷款安全时,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前偿还银行借款,或乙方有权直接向反担保保证人主张权利。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及时提供相关的经济情况的材料。 第八条

若保证和抵押两种反担保措施都存在,抵押权的实现不能完全清偿全部债权,反担保保证人有义务补足所欠款项。 第九条

乙方与甲方就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达成的变更和补充协议对反担保保证人仍然有效,不免除或减少反担保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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