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助农金融服务终端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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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人行社填写《助农金融服务终端上线申请表》(附件3)报送省联社获取终端号。

(八)法人行社开办助农终端业务,需先与省联社电子银行部联系,获取管理平台县级管理员账号和密码。法人行社通过管理平台添加服务点商户操作号、终端号、服务点等基本信息,并打印装机通知单。法人行社在管理平台填写商户名称时应按“XX市XX县XX(商户姓名)助农金融服务点”规范填列。

(九)法人行社组织业务、科技、保卫、终端设备厂商及服务点商户共同对终端进行安装、调试,并确保服务点安全防范达到各项标准及要求后填写《助农金融服务终端上线验收表》(附件4)。

第十五条 信息变更流程:

(一)服务点经营地址、商户名称、银行卡账号等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向法人行社网点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网点对服务点商户提出的申请进行核实,并填写《助农金融服务终端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5),由服务点商户签名盖章后上报法人行社审批。

(三)法人行社对服务点变更信息进行审批后,在管理平台变更服务点参数,并及时通知服务点商户。 第十六条 撤销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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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撤销。服务点与法人行社签订协议期满后未续约或由双方协商终止协议的,法人行社可正常撤销助农终端。

(二)强制撤销。服务点出现下列情况或者行为之一的强制撤销助农终端,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1.以虚假资料或冒用他人资料向法人行社申请开办助农终端业务;

2.擅自移机、装转接器,擅自套装、自行维修,利用助农终端不正当牟利,套取账户信息;

3.违规使用、存储、传输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纂改、破坏等情形;

4.故意使用假币;

5.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恶劣; 6.强制办理业务,向客户收取费用; 7.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8.由于商户原因造成客户资金损失; 9.法人行社认为需要撤机的其它行为。

(三)撤销流程:

1.服务点正常撤销助农终端的,须提前30天向法人行社网点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停止受理业务。强制撤销助农终端的,法人行社下发停止受理业务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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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法人行社应按照“自助设备注销审批流程”做好相应工作,填写《助农金融服务终端注销申请表》(附件6),同时将服务点机具、打印凭条、银行标识牌收回,并填写移交清单。

3.法人行社在管理平台中将相应商户操作号和终端进行注销。

4.服务点助农终端在管理平台进行注销后,法人行社报送《自助设备注销申请表》至省联社。

第十七条 助农终端报废由各法人行社根据省联社有关制度自行确定并执行。

第十八条 报废的助农终端须彻底清除设备上所有业务数据和业务软件,并销毁相关部件和外壳。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法人行社与服务点商户采取商务合作方式,向服务点商户支付一定合作费用,此外不承担其它任何形式的费用,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也应有服务点商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合作费用标准暂参照POS助农取款服务手续费标准执行,原则上按照客户与商户资金调剂调剂金额的0.3%支付,法人行社也可以按照交易笔数定价支付,但最高每月每个服务点商户不得超过2000元。法人行社应在最高合作费用标准限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经济情况逐户确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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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点商户费用的限额标准。合作费用不得按月结算(可按季、半年或一年结算),不得向服务点商户发放“工作证”、“服务证”之类的任何证件,或有其他任何可能作为劳动关系证明的行为或凭证。

第二十一条 客户与商户资金调剂交易中,客户办理小额取款资金调剂时,单笔不超过2000元,日累计不超过1万元;客户办理小额存款资金调剂时,服务点商户绑定主账户转给客户账户金额日累计不超过 30万元。法人行社应在最高限额内逐户确定合作服务点商户的限额标准,并在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服务点须每日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自助设备机具运行日志》(也可使用网点电脑工作日志),详细记载机器运行、故障发生、报修及处理有关情况,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服务点需按照办理时间顺序保存每一笔交易的客户签字交易凭条。对于客户与商户资金调剂交易,服务点还需填写《助农终端客户与商户资金调剂服务登记薄》(附件7),逐笔登记交易日期、交易类型、客户姓名、交易卡(折)号、客户身份证件号码、交易金额、电话号码、现金冠字号等信息,客户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网点需每日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打印清算资料并纳入会计凭证。服务点日终要核对交易凭条是否都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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