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助农金融服务终端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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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签字,并定期(原则上最长一周)将助农终端打印的交易凭条上交网点。登记薄以及凭证保管、入库、调阅、销毁等手续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法人行社应建立巡查制度,指定专人对服务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并在服务点设置《自助设备终端现场巡查登记簿》(附件8),值班人员或巡查人员须认真详细做好巡查记录,并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及省联社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保管。

现场查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点运行情况、安防设施配备情况和交易流水凭条查验,加强对设备终端尤其是读卡器、密码器和键盘等关键部位的检查,确保助农终端上无异物、无非法装置、无虚假公告等。每次应对不少于两名居民进行现场访谈。

第二十六条 助农终端发生故障或出现异常情况时,服务点商户须及时向法人行社报告。法人行社须及时安排设备维护人员排除故障。维护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时,法人行社科技人员必须全程陪同,并将维护人员姓名、维护时间、故障情况、处理结果等信息详细登记。维护完毕,维护人员与陪同人须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法人行社应对服务点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少于两次),并保留每次培训记录(签到表、日程安排、培训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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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法人行社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确保业务的正常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服务点风险防控

(一)法人行社应建立安全联动机制,应将服务点纳入所在村(社区)治安联防体系。建立服务点商户与村(社区)治安室(员)、属地派出所等通讯联系清单,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有条件的服务点,可安装 110联网报警设施。

(二)在服务点显著位置必须张贴《客户须知》(参考文本见附件9),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介绍、责任说明、注意事项、风险提示、投诉电话等,提醒客户注意保护密码、查询账户额度变动等相关事项。

(三)法人行社与商户的协议中须明确:商户不得利用服务点便利开展违法揽存、放贷、非法集资等活动;客户与商户资金调剂交易由客户和商户自主决定、自愿进行,相关后果由客户和商户自行承担。

(四)严禁商户代客户保管存折或银行卡、询问和掌握客户账户密码、代客户输入密码和签字、对客户收取费用。

(五)法人行社要对服务点进行不定期回访和检查(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服务点有影响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负面信息、违规行为或其他异常现象的,需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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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对业务的不良影响,判断是否以此向服务点提出警告并督促其立即改正,如有必要可撤销该服务点助农终端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服务点撤销助农终端后,法人行社必须在原服务点、周边网点及行社主要营业网点等合理位置对外发布书面公告,公告期不能少于三十天。 第三十条 交易风险协查与处理

(一)根据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法人行社应对服务点以下各项交易进行日常监控: 1.助农终端是否正常运行;

2.同一服务点终端频繁进行查询交易; 3.同日同一卡号在同一终端上的频繁交易。

(二)助农终端交易指标变化异常的,法人行社应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种: 1.电话询问了解情况; 2.现场调查了解情况;

3.暂停该助农终端对外受理业务。

第三十一条 对于风险等级较高和单笔交易金额高、客户与商户资金调剂流量大的服务点,法人行社应加强日常培训、交易监控、现场检查等风险管理,防范风险。

第七章 客户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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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省联社96518客户服务热线负责受理全省农村信用社助农终端有关咨询和投诉;各法人行社须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处理客户助农终端方面的咨询和投诉。 第三十三条 法人行社在接受咨询或投诉时,必须按“首问负责”和“事后回访”的原则,热情接待客户,不得相互推诿。

第三十四条 法人行社受理投诉时,应该详细记录情况和交易要素,如自助设备编号、所属单位、交易日期时间、持卡人卡号、交易类型、交易流水号、交易金额及投诉原因。并及时查对交易明细,并按规定流程进行答复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各法人行社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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