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更新完毕开始阅读6f5d4d23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7ff426b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辽环发[2016]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6.03.25 【实施日期】2016.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环发〔2016〕8号)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境保护局: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25日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1 /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促进建设项目有效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及《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环境监理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环境保护咨询,并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 我省下列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开展环境监理: (一)涉及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等重要的排污建设项目;

(二)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

(三) 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化工、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2 / 3

(四) 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

气开采 及集输管网、输变电、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鼓励其他建设项目主动开展环境监理。

第五条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环境监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按规定开展环境监理活动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及落实环境监理整改意见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环境监理单位

第六条 环境监理单位是指辽宁省辖区内具备合法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