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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甲方驻工地负责人及相关权利

1. 甲方总代表履行本补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权利和义务,签署甲方指令,其中

对本补充合同的任何修订、重大的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5万元以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审定等等,需要另外获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2. 甲方要求总监在行使某些职权前应征得甲方批准的,总监应征得甲方批准。

未注明的,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总监无权解除本补充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3. 甲方总代表可授权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给自己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甲

方总代表授权人,在甲方总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乙方签发的函件,与甲方总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总代表进行确认。

4. 甲方总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监理公司,由监

理公司发出及监督执行,乙方项目经理或乙方项目经理指定收文人在收发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提出要求的,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5. 乙方不得拒收甲方总代表的书面指令,如认为甲方总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

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总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总代表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一次无理由拒收违约索赔1000元。紧急情况下,甲方总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补充合同违约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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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需更换甲方总代表和总监,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

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甲方于开工前完成红线以外的“三通”工程,提供水接口到施工区红线50米

范围内,供应量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

8. 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施工前乙方应进

一步勘查,确保不破坏地下管网,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9. 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伍套(不包括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两套竣工图所需

图纸),其他有关资料一套;乙方应妥善保管,如遇特殊情况需另向甲方索要,乙方需支付全部费用。

10.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时间表,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提供乙方所需的补充施工图纸及资料。

11.甲方委托监理组织有甲方、乙方、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分包商等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乙方。

12.开工前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13.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14.甲方有权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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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15.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即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6.甲方有权独立或联合监理单位,定期对第五园项目三期各施工总承包商(含乙方及乙方直接发包之单位)、其它分包、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并有权公开评估结果,以及向乙方管理层或主管单位通报。评估结果不需要乙方签字或其它形式的认可,基于评估结果的表扬或奖励措施由甲方独立决定。

17.甲方有权在工程结束时,在项目明显位置树立铭牌,记载项目开发大事和承建单位名称(乙方)、承建单位工程负责人名称(乙方项目经理)、承建单位联系电话(乙方公开电话),此公布无须另外取得乙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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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其他人员

一、乙方必须按本补充合同及投标标书进行施工组织,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

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见下面第二条)、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甲方并经甲方总代表同意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每次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乙方代表易人,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和全面的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以及履行前任签署的所有文件。

二、本工程乙方驻工地管理人员:

1.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总负责为: ,水电安

装负责人: ,施工员: ,安全员: ;专职预算员: ,资料员: ,质检员: 。

2. 其他人员以乙方投标书为准,其中:模板工长: ,钢筋工长: ,

砼工长: ,砌体工长: ,装修工长: ,给排水工长: ,电气工长: 。

3. 工程主要施工机械安排:塔吊至少 2 台、高速提升架 台等。

三、乙方项目经理即为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乙方授权项目经理处理与项目有关的

业务,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递交甲方,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期间,由乙方项目副经理代行项目经理职责,与项目经理签字具有同等效力。

四、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

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工作时间,以上人员离开工地现场或无法取得联系4小时以上,且授权没有得到总监同意,乙方向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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