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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会计论文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问题研究

2.受托经营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我国目前缺乏受托经营法规的制度缺陷,采取托管经营的方式服务于利润操纵的目的,它是报表欺诈的一种新方式。在实务中,上市公司往往将不良资产委托给关联方经营,按双方协议价收取高额回报。这样不仅避免了不良资产生成的亏损,还凭空获得一块利润,而这笔回报又常常是挂在往来账上,没有真正的现金流入,只是一种虚假的报表利润。

由于中国铝业与山铝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使得大部分资金已经转移到山铝公司而难以查证。根据公司自上市以来的公告分析,山东铝业同山铝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明显高于其他同行业上市公司。2000年年报披露,仅山东铝业向山东铝业公司购买货物、劳务一项中关联交易金额就高达17.5亿。自从山东铝业被中国铝业吸收合并以来,受中铝监控,管理上要求甚为严格。但是这并没有难倒山东铝业的高人,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据悉,中国铝业董事长肖亚庆曾要求山东铝业超过500万的资金用度需经中铝批准。为了规避这一要求,山东铝业不少资金用度分多次入账,每笔又恰好在500万之下。而且,之前山东铝业作为单独上市公司,与山铝公司的交易需要进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而现在退市后,与山铝公司的交易就成为了内部交易,不再需要进行公开披露,少了公众的监督,胆子愈发大起来了。

3.在多重税收区域经营的企业, 往往利用关联公司之间商品和劳务的转移价格将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或在每一税区内拉平利润。具体手法既可以采取由高税区域子公司按压低或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和劳务给低税率区域子公司,从而增加低税率区域子公司的利润也可以由低税率区域子公司按抬高于市场的价格销售产品或劳务给高税率区域子公司,从而减少高税率区域子公司的利润。

利用关联交易可以在关联方内部实现资源利用而成本计算受到双方人为控制,存在舞弊的可能,并且由于资金的直接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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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有效监管,也使得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流动不一定公开披露,造成账面金额与实际活动不符的现象。我国不少上市公司和关联人扭曲交易条件转移利润,从而滋生非法或不当关联交易来调整其账面利润,粉饰报表。

(四)隐瞒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隐瞒重大事项包括直接隐瞒或遗漏重要事项(如重大股份变更)和误导性陈述及虚假记载,将直接导致信息披露不完整,且可能严重误导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例如,2009年中国证监调查出五粮液存在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首先是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据介绍,2001年4月10日,五粮液控股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投资”)委托四川省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借款8000万元,与销售代理合作以民营企业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在成都证券抚琴路营业厅和亚洲证券南一环营业厅开立账户进行证券投资,并由五粮液投资负责具体操作。2005年4月29日,亚洲证券因风险爆发被行政清理;2007年5月31日,上海二中院裁定宣告亚洲证券破产,现仍处于破产清算阶段。因亚洲证券被清理和破产,五粮液投资控股的账户中形成5500万元的损失。此前,五粮液投资还于2000年12月21日以关联方宜宾伏特加制酒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投入2000万元进行证券投资,后形成520余万元的投资损失。为隐瞒亏损事实,五粮液投资将此投资事项虚构成与四川天富投资公司的借款,并于2002年12月25日从上述合作投资款项中划回2000万元用于冲账。五粮液未披露其子公司的上述资金借贷及重大证券投资行为,也未纳入财务报表进行核算;在证券投资资金因证券公司清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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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被限制、扣划后,未调整利润,导致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其次是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据介绍,2000年7月20日,五粮液投资投入13000万元在中科证券宜宾营业部开立账户用于证券投资,至2005年年底资金余额为8761.79万元。2006年2月24日,中科证券因风险爆发被行政清理。2007年9月7日,北京二中院裁定宣告中科证券破产,五粮液投资随后申报债权;2008年8月1日,中科证券清算组将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资金458.81万元划给五粮液投资。五粮液在2006年、2007年、2008年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均将上述资金作为正常的货币资金予以反映,并未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涉嫌虚增利润。

第三是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据介绍,2007年度,五粮液控股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725066.15万元,但五粮液在其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825066.15万元、合并报表后的主营业务收入为732855.58万元,由此导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但五粮液并未对上述重大差错予以及时更正公告。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五粮液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此外,我国上市公司重大股份权利变更的隐瞒, 2009年北海国发(600538.SH) 原第一大股东国发集团100%股权被售予广西汉高盛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广西汉高盛,),广西汉高盛间接持有北海国发19.16%股份,一跃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2009年8月26日,北海国发公告大股东股权转让给了汉高盛。但是其后披露的权益报告书存在重大披露瑕疵,广西汉高盛的背后真正控制人是广西江宇房地产公司。2010年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600691.ST)出于粉饰报表的目的,在报表附注中掩盖交易事实,对未决诉讼、未决仲裁,担保事项,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购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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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等的隐瞒或不报。

隐瞒重要事项的行为可能是处于避免不良信息外传或者是避免重大变更影响市场稳定,分为故意隐瞒和过失遗漏,但是无论如何,其结果都是一样的。重要信息的披露,必须真实、及时且完整,任何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都必然导致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舞弊结果。

三、上市公司舞弊的成因分析

(一)外部因素

1.法律约束与监督缺陷

(1)财务舞弊的界定不明确

关于财务报告舞弊的行为判断标准过于笼统,没有明确而详细的规范,就使得财务报告舞弊的判定出现漏洞。并且财务报告舞弊行为的性质划分并没有统一标准,而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已经各种程度的过失行为显然是不同的。另外,对于财务报告舞弊的相关责任人缺乏严格明确的责任规范,并且对于财务报告舞弊行为缺乏有力的判定机构。这就使得财务舞弊行为出现后难以判断且难以分类执行。

(2)惩罚机制不足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财务报告舞弊的处罚并不一致,对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划分并不明确。这就使得财务报告舞弊行为有很大的法律漏洞可行,一方面在相关判断上缺乏有效统一的依据,另一方面判断处罚的时间较长变动性大,而且最终处罚力度和处罚对象并不能很好的震慑相关责任人。这就使得法律监督约束作用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披露行为中难以达到良好效果,为舞弊行为提供可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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