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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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购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其价格按建安造价的50%计算。

以上两类住房安置增购人员,如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其货币安置住房标准为15平方米。

住房安置对象的子女(农转非人员)在政府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不含离婚未婚人员),可申请增购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与原户主合并安置,其价格按建安造价计算。

在政府征地公告下达之前,住房安置对象的成年子女(仅指轮换工或农村宅基地批准时的在册人口)为城镇户口,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在他处确无住房的,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可按建安造价申请购买建筑面积20平方米,其配偶或子女,每人可申请购买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与户主合并安置,其价格按综合造价计算,超出前述面积的部分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公布的货币安置价格购买。

在政府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在他处确无住房的,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每人可申请购买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其价格按建安造价的50%计算。

在政府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的被征地人员,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的,每人可申请购买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其价格按综合造价购买。

在政府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前,再婚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及其城镇配偶,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的,只能以户为单位选择优惠购买安置房,其再婚配偶的原有成年子女不予安置。 在政府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后,住房安置对象离婚分户的,分户购房面积超过原优惠购买安置房标准的部分,其价格按综合造价计算。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配偶在征地拆迁范围外为农业户口的,可申请购买建筑面积30平方米与原户主合并安置,其价格按建安造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时只安置1次住房。

第二十五条 统建优惠购房的建安造价(包括基础、主体、屋面工程、水电安装等费用)和综合造价定期由区人民政府核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统建优惠购房的数字电视、天然气安装费由住房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建立统建优惠购房维修基金,由建设用地单位按优惠购房建安总造价的3%交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专项用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章 拆 迁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及3人以下的户,每户500元,4人及4人以上的户,每户800元。临时过渡户按两次计发。 第二十九条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被拆迁户需要提前搬迁过渡的,从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当月至住房安置之月截止,按住房安置对象发给搬迁过渡费。过渡期在24个月内(含24个月)每人每月200元,因住房安置方的原因造成超过24个月以上未安置住房的,每人每月发给400元。

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被拆迁户,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标准为每人2000元。

第三十条 按规定时限办结人员安置和房屋拆迁手续,并拆除青苗、建(构)附着物的,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持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户可以申请残值收购,残值收购标准按附表1执行。残值收购后的房屋由收购方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2008年1月1日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如因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拒绝征地补偿安置的,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九龙坡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九龙坡区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3.九龙坡区征收土地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1:

九龙坡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类 别

房 屋 结 构单 价残值收购价(有证面积) 钢砼结构 33025

砖混结构砖墙(条石)预制盖30020 砖墙(条石)瓦盖27020

砖木结构砖墙(木板)穿逗瓦盖24015 砖墙(片石)瓦盖21015 砖墙石棉瓦盖

(含油毡、玻纤瓦)19515

土墙结构穿逗、土墙瓦盖18010 石棉瓦、玻纤瓦盖16510

简易土墙毡盖(含棚盖)12010 简易棚房755 亮架棚房455

说明: 1.房屋层高在4米(含4米)以上至5米(不含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上浮30%计算补偿;5米(含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上浮4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 的70%计算补偿;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 按同类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3.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 制盖房屋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6.钢砼结构为构造柱到顶,全框架楼面为全现浇。

7.残值收购本着自愿的原则,残值收购的标准为旧房屋内全部搬空,并交出旧房钥匙,旧房屋由收购方处置。 附表2:

九龙坡区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名称规 格单位单价(元)备 注 果树移栽嫁接苗

直径2―4厘米(含2厘米,下同) 直径4―7厘米 直径7―10厘米 直径10―13厘米 直径13―16厘米株 株 株 株 株 株3 22 33 55 88

121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的,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 香蕉

(芭蕉)新载未结果 5―10株 10―15株株 窝 窝4 44

55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葡萄新移栽苗 直径1―2厘米 直径2―3厘米 直径3―4厘米株 株 株 株3 8 12

22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桑树直径2厘米以下 直径2―5厘米 直径5―8厘米 直径8―10厘米株 株 株 株3 6 12

23直径10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杂树直径3厘米以下 直径3―5厘米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直径15―20厘米 株 株 株 株 株3 6 10 20

33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名称规 格单位单价(元)备 注 干果树直径3厘米以下 直径3―5厘米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株 株 株 株2 14 22

33包括花椒、核桃、板栗、棕树、油橄榄、唣角等,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慈竹、杂竹等小笼(20根以下) 大笼(21―40根)笼 笼44

55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楠竹直径5厘米以下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厘米以上根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