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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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儿童死亡评审、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质量定期检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制度。

(二)建立人才培养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吸引高素质人才,培养复合型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完善人员聘用、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强化业务人员轮岗制度,在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内,设置相应岗位专职负责辖区管理工作,建立辖区管理人员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定期轮岗机制,并纳入绩效考核。

(三)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建立以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服务质量及安全、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制度。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开展机构内部门和人员绩效考核,将辖区妇幼健康工作指标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落实情况等纳入考核指标,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四)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网络,提升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和管理水平。应当将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系统纳入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化规划,加强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和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五)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加强诊疗活动质量监管,纳入医疗服务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完善、细化质量

管理及评价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保证服务质量及安全。

(六)落实监督管理制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监督评价和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