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经济学的未来与展望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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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的展望与未来----道格拉斯·G·贝尔德(吴晓露译)

法律经济学的展望与未来 道格拉斯·G·贝尔德 吴晓露(译)初稿

目前,美国法经济学会的成员已逾千人,所从事的研究已遍及法学的各个不同领域。回顾历史,法经济学的许多研究都可以追溯至阿伦·迪雷达克托和莱维·爱德华当年在芝加哥大学令人称道的合作。阿伦·迪雷达克托和莱维·爱德华共同开设了反托拉斯课程,试图将传统法律研究与经济学原理相结合,开启了法经济学研究之先河。他们的学术思想借口述的方式得以传承,并体现在他们的学生(如罗伯特·伯克、约翰·麦克齐、伍德·包曼)及众多追随者的著述之中。在这些后继的研究者中,有4位与芝加哥大学关系密切的学者在法经济学领域做了大量的基础性研究工作。从本期杂志所发表的有关圆桌会议讨论的内容可以看出,这几位学者的观点对把握法经济学学科的发展趋势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研究思路。

当谈到法经济学的学科使命时,罗纳德·科斯经常会提到欧内斯特·卢瑟福的观点:科学既像是物理学又像是集邮。物理学家的研究经常是肇始于对人们日常所看到的再明显不过的事提出疑问。例如,牛顿观察自由落体;爱因斯坦思考在光速旅行时其之所见。同样,在法经济学领域,我们也能从简单的问题中学到很多东西。尽管加里·贝克尔、罗纳德·科斯、默顿·米勒和理查德·波斯纳的观点有所分歧,但他们试图了解影响法律与经济系统运行的基本动因这一点上,却抱有相同的看法。

加里·贝克尔的研究已突破了经济学领域,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经济学研究工具的引入,使他对这些领域的研究具有以往所缺乏的精确性与洞察力。贝克尔对利他主义、人力资本构成及种族歧视的研究已成为了家庭法与雇佣法研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学院的的教授常常引以为豪的是,自己能用最简单的问题向学生揭示法律与生活中所蕴藏的丰富而有趣的道理,但相较于加里·贝克尔,却仍望尘莫及。例如,目前学术界有关刑法威慑力的看法大概是源于1960年代的某天,贝克尔进行的一次研究生口试。虽然贝克尔迟到了,但他却受灵感的启迪而抛开常规试题,授意研究生用经济术语解释所有的刑法规则。这一时刻对研究生而言,也许不过是一次普通的测试;但法经济学而言,却意义非凡。

罗纳德·科斯在二十一岁,即在伦敦经济学院就读本科三年级时,获得了卡塞尔旅行奖学金,出国研究美国经济。通过对芝加哥的股票交易所和中西部的大量工厂(其中包括亨利·福特设立在罗杰河畔的汽车制造厂),科斯亲眼目睹,市场与企业都在效率地运行。这促使他去思考一个不为人注意的简单问题:为何市场与企业同时存在?如果市场是组织经济活动的有效手段,那么,大企业似乎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所有生产都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但反之也相当合理,如果企业是组织生产的有效方式,那么市场似乎就没有必要存在。因为,每个国家都可以变成一个巨大的工厂。为何经济社会中企业数目既不限于一家,也

不会有无穷多个。而这些简单的问题导致了交易费用经济学这一研究领域的诞生。这使科斯的《企业的性质》成为了极少数的具有深远影响的经典文献之一。

多年以来,法经济学一直为有兴趣研究有关公司资本结构的法律规范的学者提供分析工具。有关资本结构最简单的问题是:公司为何会不只拥有单一类型的投资者?公司为何既有股东也有各种类型的债权人?股票与债务为何总同时存在?难道仅仅是因为一个作为债权有的投资者较之普通股的股东更容易得到清偿支付吗?默顿·米勒和弗兰克·莫迪利安尼共同揭开了公司资本结构的神密面纱。目前,现代证券市场在依照他们的见解在运行,期权与衍生品交易也牢固地建立在有关看涨方理论及M-M定理的基础之上。米勒的研究已造就了数亿万美元的经济活动。如果米勒能从将其理论证券市场的应用中收取即使是极小比例的专利费,他也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超级富翁。律师对于经济学中有关假设前提的运用可能知之甚少。经济学家总是试图借助尽可能少的假设前提来更好地把握影响人们行为的各种因素。在经济学家看来,问题不在于所做的假设前提是否现实的,而是在于能否借此弄清在复杂的现实经济活动发挥作用的基本因素。现代价格理论的精妙之处在于,只要几个如此简单的定理就能推导众多的观点。例如,人们一旦了解,在一般情况下,价格上升将导致需求下降的需求定理,就能此解释许多问题。经济学研究生毕业生有时将所有的微观经济学理论归纳为两条:个人最大化和市场出清。

理查德·波斯纳的贡献在于运用经济学原理阐明了影响英美法系发展的重要因素。他通过对许多普通法规则都能从经济学公理中推导出来的证明,清楚地展示出普通法的结构。更为重要的是,他声明,即使在人们仅凭直觉了解法律之前,法律原本就有其自身的逻辑性与一致性。继《法律的经济分析》问世之后,再也没有有关用经济学原理研究普通法的著作能出其右。

法经济学现已进入第70个年头,它一直在不断地创新、开辟前沿新的领域,并坚定地恪守初始的研究宗旨。在它的研究者身上更多地体现出物理学家而非集邮者的风格。加里·贝克尔、罗纳德·科斯、默顿·米勒和理查德·波斯纳正是本着这种精神来探讨法经济学的发展前景。当然,也离不开理查德·爱波斯坦的大力支持,他本人就是一位富有这种精神的、令人敬佩的学者。 圆桌研讨会

理查德·爱波斯坦:身处这种场合,常会使人产生一种追溯往事的冲动。非常凑巧,有一天斯蒂芬·斯蒂格勒交给我的一札书信文件中有弗里德利奇·冯·哈耶克与亨利·西蒙斯的通信。内容是建议在芝加哥大学创办有关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机构。我们的朋友亨利·西蒙斯在给哈耶克的信中是这样描述这个项目的:近年来以奈特和维纳为代表的芝加哥经济学是传统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特征的,其强调经济势力的分散化、自由市场及对于大国和跨国组织的政治地方分权、真正联邦制的优越性。但随着奥地利学派的式微和在剑桥、哈佛经济学观念的巨大变化,斯密、李嘉图、米勒、门格尔、维赛尔、西奇渥克、马歇尔、庇古、陶西格、

洛克、休谟、边泌、托克维克、洪堡等到人的学术传统在芝加哥外的著名大学中几乎已丧失贻尽,甚至即使在芝加哥大学也难以为继。

因而,我们看到在五十多年中不断重复的情形。芝加哥大学一直由于其相当独特的观点而将自己视为一所极具特色的学校。尽管持有这种看法的个人常常在观点上有所分歧,但这种看法在致上仍可作为一种共识。事实上,今天为各位提供了一个反省、评论和评价在过去的五十多年中法学、经济学及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领域所所发生的变化的机会。其中,有一点我们可以非常肯定,西蒙斯关于上述学术传统在芝加哥大学难以为继的预言是错误的。法经济学的辉煌历史用事实否认了“即使在芝加哥恐怕也难以为继”的看法。实际上,今天举办的这场高水平的研计会也证实了这一点,当然,将来我们还会取得更卓越的成就。可以说,,如果米尔顿·弗里德曼和乔治·斯蒂格勒今天也在座的话,一定会使这场研讨会或任何一场研讨会增色不少。 现在我们将来探讨一下法经济学的过去与未来。我们将利用一个简单的围绕某个问题发表意见的模式来组织这场特殊的讨论。芝加哥大学是以对社会排序所做的贡献而闻名的,我们以字母顺序为原则,给每个按字母顺序入座小组成员八到十分钟概述他对法律经济学过去与未来的看法(这虽然不是严格的界限,但却要大致以此为界)。然后,我们对这些主题进行小组讨论,接着将进行提问。

我已经从《法律评论》那收到了非常精确的主持会议的指示。我想要感谢罗斯·戴维斯、伯·鲁斯利奇、克里斯·波利、霍华德·希尔森及所有组织这场研讨会的其他工作人员。 而且,编辑部明确要求将以下问题作为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展开讨论:

(1)在法经济学的理论与实践中,已取得了哪些最重要的成就?所面临的最大的失望或失败又是什么?答案是:没有。(笑)

(2)法经济学还有哪些前景看出好的值得研究的主要问题?应该选择何种适当的研究方法——数理模型或经验实证、演绎法或是归纳法、抑或是将这些方法综合在一起——来进行研究?

好了,我不再多说了,就先从加里开始,再由每个小组成员轮流发言,一旦有涉及对我刚刚所提问题的权威性回答,我将会进一步提问。

加里·。贝克尔:谢谢!首先,我很荣幸能够参加这个研讨会,虽然我并不是法经济学领域的专家。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并没有对这个领域进行过系统的研究,但我仍对它有所关注。(笑)与在座的各位一样,我先对法经济学已取得的成就和失败或者说局限性谈谈我个人的看法。我想说的是我认为法经济学已取得成功的和未取得成功的方面,而不是要预测它的未来。

毫无疑问,在我看来,法经济学在许多不同领域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对此我将用几分钟做个简单的总结。 我认为,法经济学能获得如此成功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它运用了三个而不是两个原则。其中的两个原则是迪恩·贝尔德提过的:(1)个人最大化和(2)市场出清。显而易见,它们是法经济学不必可少要的组成部分。因而,我们假设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都尽力提高利润、降低成本——无论是在决定污染、非法入侵

或是犯罪方面——这是贯穿所有分析的共同宗旨。这些原则虽然非常简单、基础,但很重要。如果失去这些原则,大部分的经济学研究都将迷失方向。

其次,经济学家强调市场。市场也许并不总能有效运行,但市场永远存在。事实上,有些活动可能没有价格,但却有市场,例如,犯罪就存在犯罪市场。对犯罪市场、婚姻市场或政府市场的讨论并不是荒谬的。而且这些概念非常重要。市场的主要功能是,配置现有的有限资源,从而尽可能地满足个体的无限欲望。它们在法律的每个方面也会像其在经济、社会及政治生活等其它方面一样发挥作用。因而,法经济学完全是建立在市场重要性的基础之上。

效率的重要性是迪恩·贝尔德虽然没有提到,但已作出假定的第三个原则。经济学家强调效率,并不是因为私人经济总是有效率的,或是因为政府总是无效率的,而是因为只有每个人都偏好更有效率的产出时,市场才有可能使每个人的处境得以改善。即人们是通过在法律系统、政治系统或任何市场中选择更有效率的组织来改善其经济状况的。而且,在我看来,从科斯定理到波斯纳强调普通法的法庭解释的法经济学许多成就都源于此,也正是它推动了许多经济学领域的发展。既然市场能使经济效率得以改善只是潜在的,那么就有可能不能转化为现实,甚至一些人的经济状况可能变得更糟。因此效率并不是唯一的标准。但任何一次理性的关于法律系统、经济或政治行为的讨论都必然要对效率原则给予很大的关注,并考虑新法或新政治纲要的实施是否会使经济变得更有效率。因而,回到我的主要观点,法经济学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的一个原因是其经济学原理实际上是非常基础和简单。我的一位老师,弗兰克·奈特曾说过,经济学是如此的简单,以致于他非常奇怪为何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一名伟大的经济学家。当然,要将它们运用自如的通常是相当困难,但基本原理简单、易学,不仅经济学家,而且许多律师和其他人都能学会。

在我看来,法经济学能如此成功的第二个原因在于,在它出现之前,并不存在能与之比美的领域及影响,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有更多的争议。如果你将一种理论运用一个之前并不存在系统分析的学说体,那么即使它有许多局限性,这个理论也很容易被人们所接受。下面我还会进一步提到这种情况的一些的局限性。但就我个人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和其它经济学的应用之所以能在社会学、人口统计学等领域取得巨大成功的其中一个原因在于经济学为这些原来并不存在在先理论或可比性分析的领域提供了一种系统的观察现象的方法。这也是法经济学虽然有很多局限性,但仍能取得成功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我想在座的各位应该也会认同我的观点。

法经济学在法学的许多领域都有获得了成功,我对其中的很多领域都不精通,如环境法或证券法。刑法,我曾做过一些研究的领域,虽然,这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领域,但近十至十五年大量的研究表明,经济原则的运用在刑法领域中已越来越得到重视。因而,我认为,刑法也是法经济学取得成功的领域之一。 然而,法经济学在一些法学领域并没有取得成功。我曾做过大量研究的家庭法领域就是其中之一,当然,法律问题并非我所要关注主要方面。在我看来,法经济学可能会成为解释家庭问题的主要理论,而且就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