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经济学的未来与展望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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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样的肤浅的如“公平”、“平等的运行环境”、“同等的信息咨询权”等的陈词滥调中。我曾与一些委员们打趣,“如果你最终表明的?每人都应有获得相同信息的权利?的说法正确的话,就不会有交易发生了。事实上,如果你强制要求每个人在交易前都要拥有相同的信息,那么你首先就抑制了他们获取信息的动力。”在公开管制方面,委员会也不能提供成本收益分析。正如乔治·斯蒂格勒很早以所指出的:委员会根本就没有考虑过效率问题,更不要说考虑管制所带来的收益是否能弥补其所耗的显而易见的成本。换言之,他们所谈论的是如同“显而易见的美丽阳光”似的陈词滥调。(笑)当然,如果你能表明揭露这些事实是有利的,或这些揭露不存在私利并且把它们强加于公众是不需要成本的,那这当然是好的。

成本收益分析代表了这一领域标准化的一面,我非常热衷于此。这也是我所标榜的法经济学中肯定性的或描述性的一面。加里曾说过虽然我们所实施的法律制度并没有牢固的理论基础,但我们能对将要实施的法律制度做出一些好的猜测。而在对该领域的探索进程中,乔治·斯蒂格勒的优秀论文无疑是一盏明亮的探照灯:斯蒂格勒坚持,要寻求的是什么人得益,而不是什么是正面利益。总而言之,我们对于理解为何我们要进行监管是有结实的理论依据的,但对于理解为何我们要放松管制却没有理论依据。而且更棘手的问题在于,迫切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究竟哪一个?

在此基础上,让我们重新思考理查德提出的两个问题:法经济学取得了那些成就?我想成就是令人瞩目的。仅就意识到在一个国家的法律系统中,存在许多看似是法学实际上却是经济学的问题,或是这些问题能用经济学来分析与解决,就是一个巨大的成就。在这方面其它国家至少落后于我们二十五年或更长。对我所熟悉的法律领域而言,这个成就如此之大,以致于一向做事拖拖拉拉的委员会也开始认识到经济分析的作用。

而提到法经济学的失败,在我看来,是它还没有足够的深度:法官们仍停留相对于法经济学而言更容易掌握的陈旧的法律制度上。但我并不灰心。加里,据我推测,代沟是法经济学难以进一步发展的唯一阻力。它的作用使在旧制度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一些律师与法官很难接受这些概念。这些概念过于外来化了,我很失望有些可能永远不会被他们所接受。对付他们唯一的方法就是让他们退休或相继死亡。(笑)对科学而言,这并非怪事。,我刚去世的一位大学同学,托马斯·库恩写了一本全称为《科学的革命》的书。其中写到了哥白尼革命。我相信所有人都会认为:“哥白尼发行了他的书后,所有人就都知道?太阳是中心,所有的行星都绕着太阳转?” 。事实上却并非如此。人们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固守旧理论。旧理论仍然像是关于行星运行的精辟论著,从而回避了天文学家不愿面对的严重谬误。那么,哥白尼学说又是如何取代旧理论呢?当在旧体系下训练出来的老一辈最终由在新体系下成长起来的年青学者所代替时,它才居于主导地位。

因而,我要鼓励在座的年青的法学院学生要努力学习法经济学,因为只有这样,你们才能成为主流。(鼓掌)。

理查德·爱波斯坦:让我们对青年运动做出让步,下面有请波斯纳法官。

波斯纳法官:谢谢!考虑到座谈小组专家成员的年龄,我不确定我们是否有资格讨论法经济学的未来。(笑)。但我会尽力而为。法经济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在法学院中,商法的许多重要领域都因引入了经济分析而改变。无可否认,很难说真正的冲击是来源于经济思想的影响,还是出于经济学家因各种不同原因对人们追求效率的本性的肯定,后者的影响可能更大些。传统的商人和保守的律师常会被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反托拉斯法所困扰,但他们却没有系统的概念与理论去批评这个部门法。然而,当用法经济学的学术思想来分析现实世界时,保守的律师和传统的商人才找到了能支持他们偏好的、令人信服的理论体系。实际上,即使经济学主要不过是为人的本能提供了一个令人信服的学术解释,或只为人们提供概念与理论表述其偏好,它也会对政策产生的重大影响。

当你回顾整个法律体系时,会看到大量的领域受经济思维的显著影响,但在过去的二十五年中,绝大部分的工作已经完成。反托拉斯领域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反托拉斯思想现在正被经济分析所占据。大量放松管制运动的思想火花源于经济分析,甚至管制中也体现了经济分析的烙印。例如,在环境领域中就取得了很大的突破,如二氧化硫排放许可证交易的出现,监管机构在监管程序市场机制的引入。

在其它的管制领域同样也取得了很大的突破。众所周知,美国通信委员会通过拍卖频率,目前已筹集了二百多亿美元的资金;甚至现在监管者也试图利用市场来分配或避免空中波段的拥挤。

米勒教授的研究影响了数百亿资金的流向,出现了间接指数基金,使经营者尽可能地实现投资多元化,而不是挑选优胜股或是挑选市场排序。我们知道,二十多年前,任何投资经理如果这么做,就会被看作是违反信托责任,例如,一个退休基金经营者进行间接投资和更多地关注投资多元化,而不是选择单一的股票和确保你不会持有破产公司的股票。而现在,通过间接投资实现投资多元化已完全是一种适当的信托行为被人们所接受,而且有上百亿的资金正受这个经济概念的影响。针对白领犯罪的联邦审判指南也显示了经济推理的印记。现在就职于法学院的经济学家,John Lott教授就是这个审判委员中颇具影响力的成员。就目前来看,破产法已经滞后,而且我认为将来的修订会体现更明显的经济思想的烙印。法律中各种各样的修订,如人身侵害和商业案件中赔偿金的估算现在也都反映了经济推理的思维。

目前,人力资本已成为就业歧视法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概念。实行男女、老少工资差异的雇主经常要利用人力资本概念才能对这些差异做出公平的解释。虽然,加里认为家庭法是法经济学中发展缓慢的一个领域,但大约就在去年,研究女权主义的法学者发现家庭经济学中的许多理论能用来支持他们观点。例如,他们认为妻子不应该依靠丈夫的爱来确定她在家庭产出中的公平份额,而是应该尽量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货币化,才能为结婚声明提供更牢固的基础。因而,配偶的专业化程度是婚姻资产的观点目前已在离婚法中得到了认同,因为它与另一方的支持是分不开的。

法学教育和研究也深受法经济学的影响。经济学的分析使我们对法律体系的理解比过去更深刻。过去我们

对法律的理解往往只是停留在过于肤浅及表面化的层面,以致于仅因为侵权法与合同法使用的术语不同而认为它们应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现在借助经济学的分析,我们发现侵权法与合同法是类似的,甚至在许多方面都有可以相互转换,运用非常相似的分析模型就能对略有不同的行为提供合理的解答。也就是说,当法律用原有的经济结构术语来表述时,其会更加简化。

经济学使法学研究更具有说服力,并常产生一些可能有实际经验的律师提供一定的帮助的超越法律的见解。事实上,我们发现许多传统的法律思想由于经济推理而更加容易理解。米勒曾提到,面对经济学的挑战,对不同法律问题“公正性”解释已变得越来越站不住脚,甚至不能令人信服。

对反向分析的激励。经济分析对法学教育最重要的影响之一。类似于牡蛎中植入沙子,一场学术运动最有成就的结果之一是,激励了一些可能与其本意完全相反的、令人兴奋的东西,经济学也是如此。虽然批判法学研究运动对法经济学的反应大部分是持相反态度,但并非完全没有价值的。一些著名的法学家如桑斯坦教授都把研究的重点放在行为经济学(研究心理怪癖对人类理性行为的影响)上,这种发展趋势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经济学对传统的、许多人认为是有价值的但事实上却需要新的理论基础的法律规则的挑战。 经济学对法学的另一个贡献是(这对这场运动的将来产生直接影响),出现了被社会学家们称之为“进化的”研究项目,这是相对于“退化的”项目而言的。在这些项目中,人们拥有一个好的思想,一旦想法被吸收,这个领域中就能成功地实现它的目标,之后就偃旗息鼓。在过去的二十五年中,学术气氛十分活跃,这个时期,由于从事理论研究的法学研究者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研究和发表压力,年青的理论研究者注意到经济学方法对这个充满趣味的研究领域提供了无限的机会而进入该领域,从而研究法律的经济学奖学金的数目一直在稳步和大量地增长。而且时至今日,似乎也不存在任何逻辑停顿之处。法经济学的每项研究结束后都能为新的研究提供许多思路。许多研究都显示了我们对法律体系本质特征的无知,并给出了进一步需要研究的领域。能够吸引众多有才气的年青经济学家和对经济学感兴趣的法学教授(他们通常拥有法学和经济学的双博士学位),是一个学科能健康发展最重要的特征。因为。他们的将来、职业取决于法经济学的未来。如果他们认为法经济学的前途渺茫,那么他们将因选择这个领域而付出非常沉重的代价。实际上,这个领域失去了一些活力的唯一原因很简单:随着这个领域的发展,其研究工作必然会更加专业化,要跟上该领域的全部研究就得越来越困难,你也不得不选择一个专业领域,而且一旦选择了,你的影响就会变得非常有限。你的研究虽然将会比开拓这个新的领域时集中于更有限的主题上,但却会对真实世界和未来社会思潮产生更大的影响。

法律的独特之处在于即使在经济理论平稳发展的时期,法律仍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会不断地产生出新问题,这也是法经济学充满活力的原因之一。美国法规与政策频繁变动提供了将固定不变的理论体系与实证分析工具应用于全新的领域与问题的机会。

还有很多的工作尚未完成也是这个领域拥有美好前景的原因之一。例如,加里提到的预测什么法律将会被

采纳的困难,米勒提到的对利益集团监管的解释要比对放松公共利益的管制的解释容易得多。我们对立法程序无知的另一个表现是,我们无法理解司法行为。在美国,法官制定了很多法律,但对他们的行为似乎并没有提到激励,至少是明显的激励。他们的行为能用理性术语来解释吗?而且这个解释能用来说明法官造法的结构吗?这是法经济学而所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

在过去的三十五年中,美国的诉讼呈现出异常迅速的增长。在最初美国殖民地时期的二百年中,法律发展得十分缓慢,但在1960年后,突然飞速发展,目前已达到极高的水平。所有的洲和联邦法庭的总体都取得了很大突破,而且不同法律体系间的分歧也越来越大。结果使大量的诉讼行为在不同州,甚至在不同乡村间都有很大的差异。我们并不十分了解造成司法行为这些重要趋势及多样化的。但目前,我们拥有比以往更多的司法统计、各种各样的法律统计及有获取统计资料并进行分析的更便捷的方法。我们首次能大量获知有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律师事务所规模变化及法律实施特性的统计资料。司法统计更加丰富、全面和详细。由于计算机与因特网的普及,经济学家更容易获得进行法律分析所需要的实证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加里对法经济学中理论分析相对于数据分析而言,比重过高的忧虑是正确的,但随着数据分析不断简单化,这种情况必然会发生变化。

因而,我认为法经济学的前景与过去一样是美好的。在过去的二十五年来,法律经济学一直非常成功,相信在接下来的二十五年中同样也会非常成功。(鼓掌)。

理查德·爱波斯坦:到此为止,研讨会的第一部分已经完成,我请问在座各位专家们对这些观点是否还有进一步的补充。一开始我所提的简短引用语给法经济学一定用以支持小政府、权利分散化等等智力或意识形态上的提示,。

随着法律的成熟与不断发展,这种倾向是否会发生变化呢?法经济学是否会放弃这种使命呢?法经济学如何才能成为一门更具分析性而不是政治性的学科,这种变化是否可取?加里Gary,就由你开始吧,当然,你可以觉得这种安排很不公平。

加里·贝克尔:好的,我首先回答你提出的问题。乔治·斯蒂格利斯曾写过一篇关于为何经济学研究会使人们在政治上更加保守的有趣的论文。当然这并不不是必然的。在座就有一些伟大的经济学家,如果将“保守”一词作任何扩展的话,他们不愿被称为保守。

但总的来说,经济学家通常比其它领域的学者更加保守,而且理由是显而易见。只要持有在市场运行和个体选择中分权制度无论是政府还是其它领域总会比集权制度运行得更好的观点的人必然会有这样的信仰倾向。因而,对真正从事法经济学研究的经济学家而言,关于法经济学“保守”或小政府的见解意味着将经济学引入某些规则,而并非偶然。

在我看来,经济学家之间和法律经济学家之间观点上存在合理分歧是不会消失。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