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申请、地方标准申报、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审批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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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省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编制和下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组织制修订、批准发布地方标准。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本专业范围内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组织草拟、复审、修订地方标准。

第五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辽宁省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制定推荐性农业标准规范,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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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

(一)保障国家安全;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欺诈; (三)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四)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五)保护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其他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 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切实可行。

第八条 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

第十条 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纳入当地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二章 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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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第十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一季度征集本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

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收集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根据需要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二类项目为自筹经费项目。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申请立项应提交项目建议书(附件一、附件二)。

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制修订的必要性,范围,主要规范的内容,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简要说明等。拟制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项目,还应当说明其制定的依据及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征集到的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拟定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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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

对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的立项审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进行论证或征求意见。

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可以根据情况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用户、消费者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拟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在其网站(www.12365.ln.cn)上公示15日,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立项审查、社会公示或者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的意见,确定并编制下发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应确定标准立项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性质、计划起止时间、制定或修订、主管部门(或归口部门)、主要起草单位等。

第十八条 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起草单位。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按立项计划下达的期限完成,计划起止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未能按计划期限完成的项目,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要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仍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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