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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笔记

一、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仅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广义说认为其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有主体广泛、调整对象纵横交错、其包含的法律规范纷繁复杂的特点。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按照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分类,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的法律规范划分为

1.绪论。介绍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等;

2.国际贸易法: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国际贸易法的解构纵横交错,既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贸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如货物买卖合、运输合同、保险制度、贸易支付制度等,也包含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实施管理管制的“公法”规范如WTO、两反一保等; 3.国际金融法;

4.国际投资法是调整直接私人海外投资关系及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5.国际税法;

6.其他领域法律如知识产权保护法、产品责任法; 7.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如国际商事仲裁。 二、国际经济法概述

1.概念: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仅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广义说认为其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特征:首先,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广泛,除国际、国家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次,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这些关系可分为: 1)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横的关系”。

2)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中当事人及活动实施管理管制的关系,“纵的关系”。 3)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 再次,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纷繁复杂,包括:

1) 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

2) 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管制的“公法”规范。 3) 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法规范。 3.国际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有主体广泛、调整对象纵横交错、其包含的法律规范纷繁复杂的特点。 (1)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联系:将国家公法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其中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区别:

1) 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主体为国家、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包括其他国际经济组织、

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

2) 调整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外交等非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

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3) 法律渊源不同:国际公法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习惯。后者还包括国际惯例、各国国内经济立法。 (2)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联系: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财产方面的冲突规定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区别:

1) 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不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只有国家从事经济交往时

才能成为国际私法主体。

2) 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经济法只调整主体之间的涉外经济、财产关系,不调整不同国籍的自然人之间的

人身关系;国际私法还调整涉外人身关系。

3) 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包括了调整涉外经济、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以及其他涉外经济立法和国际

条约、习惯和惯例;后者包括国内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冲突法条约。 4) 调整方法不同。国际经济法主要是直接调整,直接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主要是间接

调整,通过确定应适用的某个国家的实体私法来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与国际商法的关系: 区别:

1) 国际商法仅调整私人间国际商事活动的私法,

2) 前者以非歧视待遇,资本、货物和技术流动的自由化为目标取向,后者以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为基

础;

3) 前者以要求承担国家责任为救济方法,以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机制为救济程序,后者以要求承担民事责

任为救济方法,以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为救济程序 (4)与国际贸易法的关系:

联系: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双方之间是一种从属关系。 区别:

1) 调整的范围不同,国际贸易法仅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依附于这种关系所产生的其他关系的

法律规范总和。

2) 后者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有:

1.国际经济条约,即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为确定权利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最重要的渊源,条约分为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多边条约是国际经济法最主要的渊源,其内容涉及国际贸易、

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税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各个领域。

2.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即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国际经济组织的重要决议和文件,即指由国际组织所做出的、对其成员国有拘束力的一切文件。如联合国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1)对自然资源、财富享有永久主权。 2)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活动享有监督权。

3)对境内的外国资产享有实施国有化或者征收的权利。

2.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首先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各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

3.公平互利原则,是指国与国之间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只顾自己利益而罔顾他国利益。公平互利原则还要求追求实质性的平等,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平等。 五、国际贸易法的特征

1.国际贸易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其特征有:

1)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2)调整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3)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律规范和国内法律规范。 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特点:

1)该公约只涉及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排除合同效力、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第4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2)意思自治原则优先于公约

3)公约中货物买卖的含义:通过排除的方法进行了界定,以下货物买卖不适用于该公约:(第二条)1.仅供个人、家人或者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2.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者其他令状的销售;4.股票、债权、流通票据、投资证券以及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飞机、气垫船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4)公约的适用范围:(第1条)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定理的货物买卖合同,并且a.这些营业地所在的国家为公约的成员国;b.营业地所在的国家虽然不是公约成员国,如果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导致适用某一成员国的法律,同样适用该公约。在确定适用本公约时,对当事人的国籍以及合同的性质不予考虑。 2.销售合同公约中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和单据以及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但是,对于其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公约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只能通过法院地的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所确定的准据法加以确定。) a.交付货物和单据的义务:交付的地点:需要运输的货物:贸易术语规定>卖方货交第一承运人;不需要运输的货物,特定物: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的货物存放地、货物生产制造地;其他货物: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b.交付的时间:有约从约>合理时间内交货。 c.交付货物的单据:依照合同的约定。 2)对货物承担担保义务。

a.品质担保的义务:指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出卖人保证的品质,合同约定或出卖人提供的关于标的物的质量说明均可构成,如规格型号、性能、有效期等方面。

b.品质担保:有协议依协议;无协议案按:通常使用目的、特殊使用目的、符合样品、符合包装条款。 c.权利担保义务。在该义务下,卖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人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无货。如果是依据知识产权所提出的要求,卖方承担上述义务的条件是,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人对货物享有知识产权,并且,他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是:

1.依据买卖合同的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国家或地区法律取得的; 2.根据卖方营业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取得的。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发生了下列的事由,卖方不承担权利担保义务: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人对此享有知识产权;

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害,是卖方根据买方所提供的技术、设计等原因造成的。

3)卖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卖方违反上述义务,公约规定买方可以行使请求履行、解除合同、减少价款、损害赔偿权利。 3.买方的义务 1)支付价款 2.)接受货物

3)买方的违约责任:对于买方违反上述合同义务,公约规定卖方可以行使请求履行、解除合同以及损害赔偿的权利。 4.货物的风险转移

1)公约规定:有约从约;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发生转移。如果当事人约定采取FOB、CIF等贸易术语,则应依贸易术语的规定进行确定,而排除适用上述的规定(货交买方或第一承运人,除FOB、CIF、CFR船上交货后风险转移);在途货物,原则上风险自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 2)英法国家规定:物主承担风险 3)美国规定:交货后风险转移

4)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形下,即使由于货物的交付风险转移到了买方,买方仍然可以向卖方要求其承担违约的责任。

5.)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