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委会成员管理“三难”现象分析论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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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 阳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0级专科毕业生论文

专业名称:法学

年级班级:10级春季专科 学生姓名:宗登甫 指导老师:明济本

2012年3月

论村委会成员管理“三难”现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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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委会成员管理“三难”现象分析

摘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法律特性上说,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它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引言

窦庄村位于河南省濮阳市范县辛庄乡政府西约2公里处,人口近千,人均收入低于800元,是一个处于背河洼地种植结构单一的较为贫困的村庄。笔者经了解得知,该村无村支书,村委会7人中3人辞职、1人不辞而别外出包工,剩余3人虽在其位而“不谋其政”, “两委”已基本瘫痪。辛庄乡党委、政府为此作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但效果不大,窦庄村领导班子至今仍未建立。村民们说,这主要是上级有关部门对村委会成员管理不力所致。笔者结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情况,对该村及辛庄乡部分村村民自治现状进行了调查,在走访过程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在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依法管理中存在着“三难”现象,即罢免难、处理难、调整难。 关键词:

村民 三难 村委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罢免 处理 调整 农村产生“三难”现象的根由:

一是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难罢免。近年来,总有部分村委会成员在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称职却一直未能罢免,为什么这样难呢?一则评价标准难统一。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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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集体主义观念不强,从狭隘的个人利益出发去评价村委会成员,有的村干部处处维护本村利益,计划生育、农业税征收等都实行“地方保护”,给乡党委、政府出难题,往往得到群众的拥护,群众认为这样的人能为自己说话;有的执行上级政策有力,工作尽职尽责,乡党委、政府认为比较满意的成员,群众认为是“狗腿子”,尽与自己做对。有些村干部能力平庸,作风浮漂,办事圆滑,做老好人,群众很“满意”,不愿罢免。二是民主意识难提高。有的认为选举罢免都是上级组织说了算,自己的意志难以体现,干脆不参加罢免;有的认为不管谁当“官”,自己都是百姓,无所谓免不免。三是罢免程序难启动。过去村民自治工作一度流于形式,对村委会成员的任免都是乡镇党委直接发文,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罢免村委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该乡许多需履行罢免程序的村委会成员所在的村,均有近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到外地打工经商,要他们为罢免某位村委会成员而专程回来签名和投票显然不现实,而这一部分人不到会法定人数就难以保证。此外,少数地方多年的“会荒”现象已使人们习惯于不开会,村民难以集中,加之“罢免”本身严格、繁琐的程序和重新补选的难度使村委会和村民们望而却步,不敢轻言“罢免”,增加了对不称职村委会成员进行罢免的难度。

二是违法违纪的村委会成员难处理。当前,确有少数村委会成员存在违法乱纪的问题,但这些人有一部分未受处理。究其原因,一是政策依据不明确。村委会成员是村民选举产生的,各级组织只有指导和建议的权力,没有处置权,对村委成员的行政约束力不强,村民自治制度还不完善,对村委会成员的处置没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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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对违法的村委会成员当由政法机关处理,是党员的村委会成员可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但不是党员又未触犯刑律的村委会成员违纪后,由谁来处理?怎么处理?依据是什么?如该乡有个别村委会成员有挪用公款、?乱开乱支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但由于个人涉及金额不大,?达不到立案要求,他们又不是党员,乡纪委不能处理,政法机关又不愿参与,这个问题难以解决。过去一些地方行政监察部门对这部分人给予政纪处分,今天看来也是不合适的。假如一名党员村委会成员犯错误被开除党籍,在提交村民会议罢免其职务时未获通过,他是否能继续任村委会成员?诸如此类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使之成为一个空档。二是调查取证难。村委会成员违法违纪的性质一般不重,表象不明显,许多事情似是而非,属“擦边球”,再加上知情人“事不关已,高高挂起”、“躲事不惹事”的思想,结果往往得不到配合,证据不足。三是不正之风影响。许多村委会成员在一个地方工作数十年,人际关系复杂,受人情网、关系网甚至宗族势力影响,一部分违法违纪成员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

三是主动辞职的村委会成员难调整。该乡近两年来有10余名村委会成员提出辞职。他们辞职的理由均为工作难度大,自己难适应,愿意让位。而该乡在反复调查的基础上发现,一时难以找到新成员合适人选,而思想动摇的主职成员恰恰是能胜任的对象,这样就出现了能干的不愿干,愿干的不能干,在村民会议上往往难以通过的现象,让村委会成员骑虎难下。原因主要有,一是辞职和补选操作程度复杂,同“罢免”一样存在村民难集中、操作难规范、意图难落实的问题,因此一些地方的村委会成员提出辞职后,上级组织和村“两委”尽量做工作,能将就干的就将就着干,实在不行就采取拖延的办法,伺机行事。而一旦出现辞职未通过或补选未成功,基层组织则无可奈何。二是村委会成员待遇低,缺乏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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