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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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妥善处理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股份)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相关税收问题,促进建银投资稳健经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建银投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货物、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二、建银投资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建银投资从中央汇金公司取得且投入建行股份的国家注资部分免征印花税,对其余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建银投资承接原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且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建银投资与原中国建设银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三、重组分立过程中,建银投资承受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四、建银投资将其拥有的固定资产出租给建行股份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自2005年1月1日起,3年内暂免征收营业税。

五、建银投资发生的呆账损失统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号)、《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等现行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除明确的实施期限外,其他均自建银投资依法分立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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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税收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金正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102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金正资产经营公司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1]4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对政府批准,北京市金正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因金源投资管理公司等22家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归其所有而增加的132754万元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税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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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无偿承受非经营性房产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9]18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20号)、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劣势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资改组字[2007]54号)及《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经营性资产房产、土地移交无偿划转的通知》要求,无偿承受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对外经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北京纺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兴东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非经营性房产,现将其产权转移过程中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契税: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文件第七条第二款“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的规定,对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无偿承受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八家企业的房产,不征收契税。

(二)产权承受单位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应携带相关房屋权属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不征契税手续。

(三)为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市局对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的相关文件已统一进行审核。各局在接到产权承受单位申请及相关房屋权属资料后,应对照本通知附件中所列的房屋项目,直接开具《契税核定通知书》,可不再进行程序性审核。

二、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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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八家企业将非经营性房产无偿划转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34号)第二条规定,此种情况可不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

附件: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承受非经营性房产明细表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税收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8〕6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特大型综合建筑企业集团。为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中铁建已于今年上半年成功实现整体重组,发起设立了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并在境内上市。在重组改制过程中,中铁建及其下属企业国有股东收购了相关企业职工股和外部股权,中铁建将以本公司名义签订的相关合同及持有的下属企业产权投入股份公司,将原中铁建系统的一些土地和房产投入股份公司,对不能纳入股份公司的部分房产和土地剥离到中铁建独家成立的锦鲤资产管理中心。对中铁建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上述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营业税、印花税、契税,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对中铁建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新成立的股份公司、锦鲤资产管理中心相互转让股权和整体转让产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应税行为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问题 中铁建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的印花税问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契税问题 有关契税问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对股份公司承受中铁建投入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锦鲤资产管理中心无偿承受中铁建所剥离其他全资子公司的土

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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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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