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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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用语在该年由达特茅斯女士(Lady Dartmouth)编辑的官方庆祝出版物中出现(DoE,1975),后来又在《国家遗产法》(1983)中重新出现,尽管正如约翰·德拉丰上面所摘述的,官方很不情愿运用这个词。但是,它不仅出现在该法的标题中,而且还出现在其所创立的团体的日常名字中:“英格兰遗产局”成了英国历史建筑和古迹委员会的正式名称。 英格兰遗产局(及后来的国家遗产部)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遗产及其场所规划的扩大争论中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些争论有些发生于法庭上,并逐步增多,如华美外观案例检验了相关法律的判决和解释,同时也从内在或外在方面定义了遗产的概念( Suddards and Hargreaves,1996)。已经颁发的政策文件,特别是《DoE通告8/87》及其1994年的替代版本PPG15(D0E,1994),以及《英格兰遗产局政策捐南》(英格兰遗产局,1995)都清楚地表明智力型的“遗产”概念正在被实践。这里存在着选择、改进(通常称为“强化”)、市场运营及提升以及解说等问题。然而,所有这都给受过良好教育的精英们留下明显的价值和态度印象( Thomas,1994)。

有一个领域还存在着争议,就是保存/保护的“遗产”价值得到高估,形成外表主义即历史的城墙或壳被保留了下来,而存其后面却是个现代化的建筑( Richards,1991)。在过去的15年中,这种现象有增无减;在某些如伯明翰的实例中,对上诉的同意后跟着的就是地方规划管理机构的拒绝同意(Barrett and Larkham,l994)。通常认为这是种保存建筑的唯一的成功方式,而其他的方式成本太高或不可行(相关的实例可参见萨德兹和哈格里火斯(1996))。当然,这种情形被广泛接受实际上是一种政策倒退,特别是当申请拆毁一些19世纪的库房由于想保留“保存着外壳,但其外貌、周围环境或原有住房的氛围无法保存”而得到批准同意时,更是如此( Suddards and Hargreaves,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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