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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产业政策规定新旧变化对比表

序号 内容 新规定 1、申请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品种需提供省级发改委、1 新申请企业需提供的文件 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 2、申请带肋钢筋品种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投资建设的企业、现有企业新提出办证申2 新申请企业界定范围 新投资建设的企业、请、生产许可证现有企业新提出办有效期满后因证申请。 各种原因未按时申领新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领3 新许可证的企业 需提供省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审核需提供省政府企业符合产业政策函 的证明。 详见P6 均需提供省政府函 旧规定 备注 详见:“三、新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审查内容”(P2-6) 关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钢铁产业政策,现对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受理、审查、发证等环节执行国家钢铁产业政策,做出以下规定。

一、申请企业生产装备的要求

所有热轧钢筋产品申请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装备都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本)》(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40号令)的规定(详见附件1)。

二、省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

根据钢铁产业主要政策的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要求,省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明确申请企业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建设地址、项目内容(炼钢、轧钢设备)等;明确经过审核,对申请企业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建设时间、生产能力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给出结论。

三、新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审查内容

新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范围包括下列情况:新投资建设的企业、现有企业新提出办证申请。

(一)申请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品种

1、对于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1)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之前的企业(指营业执照成立日

期在2003年12月23日之前)(国办发[2003]103号)

① 企业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② 建设项目(生产线)批准时间在2003年12月23日之前,提供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市县批准的要一并提供省审批权下放的有关文件;

建设项目(生产线)批准时间在2003年12月23日之后,提供国家发改委炼钢、轧钢项目的核准文件;

③ 企业对建设项目(生产线)最初批准的生产能力进行改造升级的,提供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由市县备案的要一并提供省审批权下放的有关文件;

④ 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⑤ 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2)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之后的企业(指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3年12月23日之后)

① 国家发改委炼钢、轧钢项目的核准文件(国发[2004]20号); ② 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③ 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3)在2003年12月23日之前成立,因企业更名等原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3年12月23日之后的企业

在按照“(1)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之前的企业”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按本规定第四部分“获证企业变更相对应的条款”提交有关变更证明材料。

2、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1)成立于2004年7月16日之前的企业(指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4年7月16日之前)(国发[2004]20号)

① 企业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② 建设项目(生产线)批准时间在2004年7月16日之前,提供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市县批准的要一并提供省审批权下放的有关文件;

建设项目(生产线)批准时间在2004年7月16日之后,提供国家发改委炼钢、轧钢项目的核准文件;

③ 企业对建设项目(生产线)最初批准的生产能力进行改造升级的,提供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由市县备案的要一并提供省审批权下放的有关文件;

④ 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⑤ 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2)成立于2004年7月16日之后的企业(指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4年7月16日之后)

① 国家发改委轧钢项目的核准文件(国发[2004]20号); ② 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③ 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3)在2004年7月16日之前成立,因企业更名等原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4年7月16日之后的企业

在按照(“1)成立于2004年7月16日之前的企业”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按本规定第四部分“获证企业变更相对应的条款”提交有关变更证明材料。

(二)申请热轧带肋钢筋的(普通热轧钢筋、细晶粒热轧钢筋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