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运〔2007〕69号《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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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务线路大修、改造必须变更轨面标高、超高以及侧面限界者,大修、改造的设计文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施工前供电和工务部门应共同按批准文件测量复核,竣工后供电和工务部门共同重新测定,测量资料经双方签认各持一份,长期保存。

新建电气化铁路,由施工单位标出轨面标准线及相关参数,开通前由供电、工务部门共同确认。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负责轨面标准线的日常管理,保持其清晰醒目。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每年与工务部门共同对轨面标准线复核一次,轨面标准线、侧面限界、外轨超高每次测量后应填写《轨面标准线测量记录》(格式各铁路局自定),共同签认。

第12条 每个接触网工区要有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接触网工昼夜值班。值班人员应及时传达和执行供电调度的命令和要求,每天按规定时间向供电调度报告次日工作计划,认真填写《接触网工区值班日志》(格式见附录1)。

第13条 值班人员要按时做好交接班工作。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说明值班期间设备的运行、天窗兑现、检修任务完成情况和其它有关事项。接班人员要认真审阅值班日志,明确上一班的情况并在值班日志上签字后,交班人方能下班。

工长要每天确认工具、备品、安全用具、抢修机具是否完备,认真审阅值班日志并签字。因特殊情况工长不能履行上述职责者,由工长指定的负责人完成。

第14条 供电车间、接触网工区应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1.全段的供电分段示意图;

2.管辖范围内的接触网平面布置图、装配图、安装曲线、接触线磨耗换算表; 3.电分段、电分相结构图;

4.管内跨越接触网的架空线路、跨线桥有关资料(具体内容同第8条第9款); 5.隔离(负荷)开关、避雷装置、绝缘器等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说明等; 6.有关的隐蔽工程记录; 7.设备和工具的试验记录;

8.管内设备大修、改造情况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大修改造内容、质量评定等); 9.管内的设备技术履历。

第15条 为保证电气化区段的可靠供电,禁止由供电线、正馈线和区间接触网上引接非牵引负荷。对当地车站无电源,只能利用接触网供电者,经铁路局批准可允许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少量的非牵引负荷,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与使用单位应明确分界,各自对分管设备加强管理,认真维护保养,确保接触网的正常供电。

第16条 运行中的接触网有变更者,应按以下规定逐级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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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铁路局报部审批:

⑴由于接触网变化而降低带电或停电通过超限货物列车的高度和宽度; ⑵变更接触网局界。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报铁路局审批: ⑴正线变更悬挂类型; ⑵变更接触线、承力索材质; ⑶拆除或长期停用接触网; ⑷变更附加导线材质和截面;

⑸变更绝缘水平或侧线变更悬挂类型;

⑹变更接触网分段(相)位置和开关的操作方式; ⑺非铁路产权专用线架设接触网的供电和开通方案; ⑻改变供电方式。

第17条 对位于轨道侧的回流装置,其设备维修分工规定如下:

吸上线与扼流变压器连接时,连接钣属电务段,连接钣上的螺丝和吸上线属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

吸上线与钢轨相连接时,吸上线及其与钢轨连接的附件属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作业时,必要时工务、电务部门要派人配合。

新产品试运行

第18条 凡需在运营的接触网上安装新产品进行试运行时,研制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第19条规定的权限报有关部门,经批准并与承接试运行任务的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后方可安装。

第19条 试运行的申请报告应报送铁路局、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属铁道部审批者还应报部。新产品试运行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的生产及管理条件; 2.产品的研制报告;

3.产品的技术条件及型式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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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装维修及使用说明;

5.拟安装的地点、试运行期限,以及在试运行中需检查监测的内容。 第20条 新产品试运行期一般不少于1年。

第21条 承力索、接触线的试运行由铁道部审批,其余设备及零部件由铁路局审批。 第22条 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承接试运行任务后,应及时安装,试运行期间要按规定进行维修,加强检查监测,认真记录和定期分析运行情况,注意积累资料,试运行期满后写出运行报告。 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出据的试运行报告需经铁路局审批后,方能交给研制单位,未经铁路局审批的运行报告无效。

第23条 新产品安装后,一般不应轻易拆除。遇有产品质量缺陷危及安全时必须立即拆除,同时做好记录报铁路局备查,并通知研制单位。对暂时拆除的试运行产品,由承接试运行任务的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妥善保管。

第24条 新产品试运行期满后,应抓紧组织鉴定。 第三章 设备监测和质量鉴定

设备监测

第25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方针,使检修具有针对性,必须按规定周期对接触网进行监测。监测分巡视、检测、全面检查和非常规检查4个部分。

第26条 巡视是对接触网外观及电力机车的取流情况进行检查,其周期和主要内容如下: 1.步行巡视

⑴昼间:每十天不少于1次。观察的主要内容: ①有无侵入限界、妨碍机车车辆运行的障碍;

②各种线索(包括供电线、回流线、正馈线、保护线、加强线、吸上线和软横跨的线索等)、零部件等有无烧伤和损坏;

③补偿装置有无损坏,动作是否灵活; ④绝缘部件(包括避雷器)有无破损和闪络; ⑤吸上线及下部地线的连接是否良好; ⑥支柱有无破损或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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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限界门、安全挡板或网栅、各种标志是否齐全、完整;

⑧有无因塌方、落石、山洪水害、爆破作业及其它周边环境等危及接触网供电和行车安全的现象;

⑨电力机车自动过分相装置的地面传感器有无缺损、破裂或丢失。

⑵夜间:每季不少于1次。观察的主要内容:零部件有无过热变色、绝缘件有无闪络放电现象以及电力机车受电弓运行情况。

⑶200km/h及以上区段一般不进行步行巡视。每月应利用检修作业车进行一次巡视,运行速度不高于40km/h。

2.登乘机车巡视:每月不少于1次。观察的主要内容:接触悬挂及其支撑装置和定位装置的状态。

遇有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要适当地增加步行和登乘机车巡视次数。 3.全面检查:每年1次。

全面检查具有巡视检查和保养维护的双重职能。巡视检查的内容包括无法或不易通过间接测量手段掌握设备运行状态的所有项目,如接触悬挂、附加悬挂、支撑装置的内在质量,螺栓是否紧固等;保养维护的内容主要是巡视过程中必要的防腐处理、注油和零部件的紧固、更换等。全面检查可以在轨道作业车的作业平台上、车梯或支柱上进行。

第27条 接触网的巡视检查应由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人员进行。车间主任每半年对管内所有设备至少巡视检查1次,供电(维管)段长每年对管内的关键设备至少巡视检查1次。

第28条 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危及安全的缺陷,应及时安排处理;对一般性缺陷要纳入月度检修计划。

每次巡视检查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情况,均应认真填入“接触网巡视检查记录”(格式见附录2)中。 第29条 接触网检测包括静态检测和动态检测两部分。

静态测量:用测量仪器和工具等手段,在静止状态下测量接触网的技术状态。

动态检测:用接触网检测车、巡检车、机车弓网动态检测装置等手段,在运行中测量接触网的技术状态。

第30条 接触网静态检测的周期和项目: 1.半年检测1次的项目: ⑴补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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