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问题的几点思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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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认定问题的几点思考

摘要:工伤认定是启动工伤赔偿程序的首要环节,本文从设立工伤认定的必要性,比较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不同,以及工伤认定中几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出发,对工伤认定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工伤认定 必要性 争议 一、设立工伤认定的必要性

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职工遭受伤害情形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结论的行政确认。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是工伤赔偿程序的首要环节,实际上是对工伤待遇支付的条件审查,脱离了工伤认定,工伤赔偿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工伤认定是获得工伤救济的前提条件,工伤认定能够减少争议,确保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济。

二、新旧《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比较 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 1.扩大了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从原来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新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与2008年9月3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衔接,明确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将这些非法人组织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有利于更大限度保护这些单位从业人员的权益。

2.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认定范围

第十四条第(六)项将“受到机动车伤害的”修改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明确了“非本人主要责任”,将认定范围扩大为所有交通事故而不仅限于受机动车伤害,

第十六条将(一)、(二)条款中“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修改为:“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把“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从中去除,并规定犯罪必须是劳动者的主观故意。 3.简化了工伤认定的程序

第二十条增加了书面通知送达的对象“近亲属”,对 “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要求使用简易程序,明确的时限要求,“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对“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建立了工伤认定回避制度,从快从严的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三、工伤认定中几个关键词的理解 1.“工作时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如果单位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工作时间有特殊要求,如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工作的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另外,合法加班、单位违法延长的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

2.“工作场所”

是指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和因工作需要或者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的场所。职工虽然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3.“履行工作职责”

一是要看行为是不是出于职工所在岗位职责的要求,二是要看伤害的发生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职工正在履行其职责。 4.“外出期间”

是指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或者为了完成工作自己外出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其中的外出有两层含义: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还是在本地,二是离开了本地。

四、工伤认定中有争议的几种情况

在我国,“工伤认定”是以列举的形式定义的,尽管第七款列明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但是由于没有将新出现的工伤情形列入工伤范围内,在劳动者出现新的工伤情形,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不好把握,加大了工伤认定的难度,使得劳动者在受到新的职业伤害时难以得到工伤保险待遇。笔者归纳了几个存在的争议。

1.“返聘人员”的争议

主要是劳动关系的争议,职工退休后返聘原单位或者新单位,在工作发生伤害后能否确定为工伤,关键是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上下班途中”的争议

主要是路线的争议,职工上下班都有一个相对合理固定的路线,但也不能排除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因为改变路线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关键是职工改变路线的原因是因工作需要还是个人事务。

3.“过度劳累致死”的争议

主要是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争议,过度劳累致死是由于过度投入工作所导致的急性身体损害,但是损害结果发生的时间地点不同,往往造成的工伤认定结论不同。未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的过度劳累致死,是工伤认定的一个难题。 4.“精神损害”的争议

主要是是否属于职业病的争议,就工伤保险意义上的职业病来讲,是指符合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竞争激励,就业压力往往对职工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从而诱发急性疾病的发生。死在工作岗位上,认定为工伤合情合理,但如果回到家中后死亡,对于“精神损害”证据的提供是一个难题。 总之,工伤认定工作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尤为重要,法律虽然规定了工伤的类型,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劳动者所面临的职业风险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应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劳动保护措施,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的权益。

(作者单位:河北省黄壁庄水库管理局人事处,河北 石家庄 0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