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讲解系列丛书-5—机器设备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资产评估准则讲解系列丛书-5—机器设备更新完毕开始阅读713cdd7ea26925c52cc5bf83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条文讲解

化工机械、农业机械、发电设备等;按功能又可分为起重机械、运输机械、动力机械、粉碎机械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即使具备基本专业胜任能力,也并不意味具备了各类机器设备的评估知识和经验。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拟承接某项特定业务或签署评估业务约定书之前,必须充分了解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专业技能及所需的工作经验,若已有的知识及经验不足以支持其完成所需承接的特定项目,应当采取适当的弥补措施。包括:(1)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联合进行评估;(2)聘用具有所需专业知识或经验的专业人士;(3)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学习达到要求。

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对评估师在执行某项特定评估业务而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不足时,除了要求评估师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外,同时还要求评估师告知客户因对承接的相关业务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经验不足所需采取的必要措施。即使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相信,自己可以采取上述措施确保评估业务的完成,在接受评估业务前也必须向客户披露自己缺乏与该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经验的事实,说明将采取的所有必要措施,承诺通过上述措施可以确保圆满完成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也必须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专业知识、经验的缺乏,并披露所有为完成评估业务所采取的措施。

该条同时规定“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当评估业务涉及的知识、技术超过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能力范畴时,可以并且应该聘请具有相应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专家提供协助。这里所指的专家包括个人或专业机构。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对所聘请专家的能力进行评价;(2)对专家的独立性进行调查;(3)对专家的工作进行监督;(4)对专家进行必要的资产评估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所从事工作的意义及作用,遵

11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条文讲解

守评估执业道德。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专家不能代替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作。专家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起技术支持和协助作用,其工作不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独立性。因此,专家的作用是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能因为允许利用专家工作,而忽视基本准则胜任能力条款的要求,承揽本人或本机构无力完成的资产评估项目。

国际评估准则和其他各国的评估准则都将专业胜任能力条款作为评估准则中最重要的条款和基本要求。《国际评估准则》中规定:“评估师必须具有根据公认专业准则有效完成评估项目的知识、技巧和经验。”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专业胜任能力条款最为严格和全面,将专业胜任能力作为评估师在接受评估业务前所应当承担的一项潜在义务。该准则规定:“在承接某项评估业务或达成业务协议之前,评估师必须明确所要解决的问题并具有胜任该项评估业务的知识和经验;或者作为替代方式,必须:(1)在承接评估业务前向客户披露知识、经验的缺乏;(2)采取所有必要或恰当的措施,合格地完成评估项目;(3)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知识、经验缺乏的状况以及为合格完成评估项目所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机器设备的评估对象分为单台机器设备和机器设备组合。单台机器设备是指以独立形态存在、可以单独发挥作用或以单台的形式进行销售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的组合是指为了实现特定功能,由若干机器设备组成的有机整体。机器设备组合的价值不必然等于单台机器设备价值的简单相加。

本条是关于机器设备评估对象的条款。

该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机器设备的评估对象分为单台机器设备和机器设备组合,并给出了单台机器设备和机器设备组合的定义。

除了少部分单台设备可以独立用于经营,具有独立获利能力外,大多数单台设备所能够独立实现的价值形态是单台、独立销售的变现价值。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具有特定功能的运营组合需要由多台机器设备组成,

12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条文讲解

机器设备组合的市场价值不一定等于组成该组合的各单台设备独立进行市场交易所能实现的市场价值之和。

在确定机器设备组合的价值时,组成该机器设备组合的每一台机器设备在机器设备组合中能够实现的价值取决于该机器设备对机器设备组合的贡献,该组合中的每一台机器设备都是以与其他机器设备一起继续使用为前提。在价值构成上,一般应包括设备的运杂费、安装费、基础费、调试费用等。在贬值形态上,除了考虑单台设备自身的各种贬值,还应该考虑各设备之间匹配性引起的功能性贬值等。

一台机器设备作为机器设备组合的一部分所能够实现的价值,与这台设备单独交易时的市场价值是不同的。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机器设备作为企业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

本条是关于机器设备作为企业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评估价值应予考虑的因素的条款。

机器设备作为企业整体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所能够实现的价值取决于自身对该整体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该价值一般不等于这些设备单台、独立销售时实现的市场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使用成本法评估整体企业价值时,对机器设备的评估依据是替代原则,即采用同等功能的替代产品的价格作为重置价,因为功能相同的机器设备对企业的贡献是相同的。机器设备的价值是指按原来的用途与其他资产一起持续使用条件下的使用价值,即续用价值,取决于被评估的机器设备对所生产产品的贡献。

通常,作为完整的企业的资产,除了机器设备,还有其他类型的资产,如:厂房、土地、流动资产、商誉等。上述组成整体资产的每个单项资产,或者被视为整体资产的一部分,或者被视为脱离整体资产存在的独立资产。机器设备的续用价值只有在前一条件下方可实现。如果一台或几台机器设备与整体资产分割

13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条文讲解

开,所能实现的价值可能只是变现价值。

机器设备的续用价值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资产产生的收益支持这个结论。机器设备在原地持续使用的价值包括安装费用和该项资产对其所运营实体的贡献,是以这项资产将与同一实体中其他所有已安装资产一起继续使用为前提条件的。该定义表示一项已经安装的、正在运转并为所在企业创造收益的资产的价值。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

本条是机器设备评估业务价值类型的选择要求。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与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的定义同样适用于机器设备评估。

由于机器设备的特点,注册资产评估师经常需要评估交易受到限制的机器设备的价值。强制清算是机器设备最常见的交易受到限制的情况之一。机器设备在强制清算条件下所实现的价值称为清算价值,是一种带有强制条件的变现价值。一般情况下,清算价值不代表市场价值。

清算价值分为以下三种:

1.快速清算价值。快速清算价值也就是拍卖价值,是强制性的快速变现。所有设备的销售都是以单台为基础,以当时、当地方式成交;不考虑任何未知费用,如安装调试费用、运输费用等;买主负责所购设备的拆迁并承担风险。快速清算价值通常不包括附加价值,如:可以生产的产品、已有的安装、制造许可证、商标、客户清单、可持续经营等因素。

例如,企业以部分机器设备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因未能履约,所抵押的设备必须以拍卖的形式快速变现。设备原有的安装、可以生产的产品等因素,对购买者已没有意义,甚至在购买时要考虑拆除机器所需支付的费用。

2.有序清算价值。有序清算仍属于强制出售,与快速清算价值的不同之处在于全部设备必须在今后某一特定时间内变卖。这使得清算者有时间进行广告宣传和讨价还价,找到适当的买主,获得更合理的售价。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