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评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 - 兼与易继明博士商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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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再评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  

进行。这说明,劳动者在进行劳动时,不但应当面向

自然,更应该面向社会。劳动所要解决的不仅是人与物的关系,更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财产的本质是人与物的关系引起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人与人的关系,与说明人与物的关系有所不同。权利是种手段,社会依此控制和协调人类的相互依赖性,解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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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利益分配问题。”劳动虽然可以导致劳动者占有劳动产品这一自然事实,但这一事实还远远不能称之为稳定的法律上的财产权。对于这种劳动(单纯的占有)并不必然产生私有财产权的状况,马克思作过很好的说明“:私有财产的基础,即占有,这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有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者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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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性质,方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康德也表达过同样的观点,他认为权利首先涉及的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外在的和实践的关系。因为通过他们的行为这件事实,他们可能间接地或直接地彼此影

〔20〕响。”这深刻说明,虽然劳动为财产权的取得提供了必要条件,但并没有提供充分条件,从劳动到法律上的财产权利,还必须走过一段漫长的道路。

三、制度①设计———对财产权劳动理论的修正及其根源

上一部分分析了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在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时存在的种种矛盾,这些矛盾其实就是制度有意超越财产权劳动理论的结果。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来看,制度主要是通过对知识劳动价值的再分配实现对知识产权的设计的。从作用上看,制度赋予了自然的劳动财产权以确定性、稳定性、可操作性和实实在在的生命力,从而使劳动财产权真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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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包含“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五大要素的多方面属性构成的权利。从具体内容上看,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主要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提高了知识产权领域中劳动的要求,确认了创造性劳动在形成知识产权过程中的基础和核心作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劳动不再是那种“采摘橡果”式的相对简单和重复的劳动,而必须是一种区别于前人劳动的创造性劳动。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要求的劳动应当是独创性的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辅助性活动的,都不得视为创作,因而也不能享有著作权。我国专利法所要求的劳动的创造性程度更高,它必须是同时对有关发明创造做出了“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劳动。我国商标法对产生商标标识的劳动同样有创造性的要求,它必须是使商标标识具备显著性、并且便于识别的劳动。对于产生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的劳动,我国相关的法律同样作出了类似创造性的要求。知识产权法在提升了劳动的质的基础上,确认了劳动在形成知识产权过程中的基础和核心作用。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无不以首先保护相关知识产品创造者的权益为己任。

(二)规定了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的申请、审查、

批准、登记、公告等一系列程序,使知识产权独占化。

这些程序正象有的学者指出的,一方面是为了审查知识产品的先进性和可识别性,另一方面则发挥公示作用个统计学意义。但这些程序的作用不仅仅限于这两个方面。笔者以为,知识阐权法之所以规定这些程序,更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于使创造性劳动产生的知识产品独占化,另一方面在于减少交易成本,避免资源的重复使用和浪费,推进个人效率和社会整体效率。按照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劳动直接产生了财产权,因而任何一个生产了相同知识产品的劳动者都应该享有知识产权,其结果势必导致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崩溃。知识产权权利的重要特征是独占性和排他性,如果承认任何生产了相同知识产品的劳动者都享有知识产权,不但会造成资源的重复使用,而且会使权利人陷入无限的纠纷中。这充分说明,知识产权法律不但应当授予知识产品创造者一般性财产权,而且应当授予其独占性财产权。知识产权法确立的申请、审查等程序正好适应了这种要求。通过这些程序,一方面,国家可以审查知识产品的先进性和可识别性,授予申请人相关的独占权利。另一方面则可以否决后申请者的权利,从而向社会表明,在进行知识产品的创造时,应当了解相关信息,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三)规定了种种限制知识产权的制度。其一是保护时间的限制。二是权利内容的限制。比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专利法中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制度。三是权利客体的限制。比如著作权法中官方文件、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通用公式等不授予著作权,专利法中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不授予专利权,商标法中与国家名称相同的文字不授予商标专用权。四是权利效力所及范围的限制。比如专利法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所及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五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比如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的标识不得授予商标权。专利法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

通过以上的罗列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形成的过程中,制度已经在劳动基础上处处打下了自己的烙印。我们不能出于某种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情结而否定这种客观事实。人们在谈论权利时,往往存在片面倾向,只谈论自然权利,而忽视实定法规定的权利;只谈论人应该享有什么权利,而忽视人事实上能够享有什么权利;而且往往把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把权利和权力、把个人于社会、个人与国家、社会与国家绝然对立起来。其实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天然

①制度在制度经济学中是一个含义广泛的词,包括法律、政

策、道德、习惯,等等。但本文仅在法律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科斯等.财产、权力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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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 代 法 学  

的鸿沟。权利事实的描述与价值的判断、权利超验的

推演与经验的描述的关系,远比那种绝然对立的关系复杂得多。英国学者米尔恩在谈论人权与政府权利的关系时,就指出了它们之间并非绝对对立的关系。他指出,当今几乎所有人类社会,都是政府治理下的社会,它们采取民族国家的形式,至今已经有150多个。在某种意义上,政府治理本身就包含了人权原理的具体运用。政府受人民的委托行使组织和保证社会合作的强制性权利,其首要职能是维护一个国家在国际国内两方面的最低限度的社会利益。这种最低限度的利益,对内主要是和平、秩序、物质生活必需品无匮乏之虞,维持能充分供应全部人口的生产与分配的方式;对外则主要是保证国家安全、获得国外市场和在国内得不到的原材料。政府作为这些最低限度利益的看守人,在国内必须享有最高权威,组织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并垄断社会的强制力量。在事实上享有权威的政府,应该合法化。政府和人民都要服从法治。对人民来讲,尊重人权,就要服从法治,尊重合法的政府。对政府来讲,尊重人权,也要服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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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尊重人民的政治权利。米尔恩的这种态度值得我们认真考虑。以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绝然排斥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的人还有一种倾向,即将制度设计导致的权利社会化现象等同于权利的国家权力化和公法化。其实,权利的社会化并不等同于权利的国家权力化。权利的国家权力化要么表现为抽象的国家将市民权利集中于自己之手,要么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攫取市民社会的私权利为少数特权者或特权阶层谋取利益,从而将权力市场化,因而是应当坚决反对的。但权利的社会化则是权利在市民社会内部的某些有限的再分配或者权利相互间更多的限制,二者不能等同。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的修正具有其合理性。

上述的分析告诉我们,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方面承认了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又对它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正。那么,为什么要对洛克的理论进行修正呢?反面的原因前面已经阐述过,即时代的限制和洛克理论本身的缺陷。那么,正面的原因又是什么呢?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有经济原因论者,有政治原因论者,有道德原因论者,不一而足。归纳起来,莫过于公平与效率的选择问题。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美德一样。一个理论无论多么精制高雅和简洁实惠,假如它不真实,就必须被抛弃或修正。同样,法律制度无论多么有效率和井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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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被改造或废除。”而一个社会制度是否正义,取决于社会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何进行分配,取决于社会各方面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为此,罗尔斯在原始协议的基础上提出了被人反复讨论乃至批判的两个基本正义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与其他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176

平等是这样安排的:(一)合理地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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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二)加上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罗尔斯将第一个正义原则应用于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它要求社会制度优先确认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受各种自由和权利。这个原则又被人们称为平等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则被罗尔斯应用于社会制度建立并规定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它允许人们在收入和财富分配方面的不平等,但要求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都有利;它也允许人们在使用权力方面的不平等,但要求官职对一切人开放。这个原则又被人们称为差异原则。

虽然罗尔斯通过精心而严密的逻辑为20世纪乃至以后许多世纪的人们设计出了“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并通过这两个原则为人们设计出了一个人人互相奉献福利、公正、和谐、稳定的理想王国,然而,在诺齐克看来“,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了这么一种协议:即将人的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是一种公共财富,由人们共享这种分配所产生的收益。……在天赋上占优势的人不能仅仅因为自己天资较高而得益,而只能成为抵偿自己教育和培训的费用以及用自己的天赋帮助不利者的理由,因此对这一原则提出了强烈批评。诺齐克从洛克的权利理论出发,认为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权利。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诺齐克开门见山宣称: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做了就要侵犯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此有利和广泛,以致引发了国家及其官职能做些什么事情的问题。以这种个人主义为中心,诺齐克坚决反对罗尔斯似的任何形式的再分配,除非这种再分配的结果是为了使其利用者———“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更好得保护个人权利。否则任何再分配都是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侵犯,都应该加以坚决反对。为了对付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诺齐克提出了其持有正义的两个原则,即“:1.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2.一个符合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别的对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这个持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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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的。”这样,在诺齐克那里,从最初获取的正义再加上以合法手段转让权利的正义,便成为分配正义的核心。

一个强调社会平等,一个强调个人自由,罗尔斯与诺齐克在社会制度设计目的上的冲突实际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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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肯所说的平等与效率的冲突。虽然理论家们与政策制订者近几百年来一直殚精竭力试图设计出使两者平衡或者兼得的方案,但平等与自由、平等与效率似乎始终处于奥肯所说的两难境地。大体上说来,从卢梭和空想社会主义者到当代的凯恩斯和罗尔斯,都不同程度偏重平等,而从斯密、密尔到当代的弗里德曼、哈耶克和诺齐克则侧重于个人自由和效率。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虽与上述思想有着不同的阶级基础和社会背景,却属于彻底的平等派。而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看,社会制度的设计史完全可以说是一部平等与效率、平等与自由的冲突、协调、再冲突、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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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历史。每当一项社会制度由于偏重放任自由而促

进了社会效率的提高,但也导致贫富分化和社会动乱时,平等的呼声就随之高涨,社会制度的设计也就偏向于罗尔斯的平等。相反,每当平等的社会制度导致社会发展效率低下,能人不满时,社会制度的设计就偏向于诺齐克的权利和自由。20世纪,东西方社会的整个社会政策无不在这两种倾向中波动。西方社会从20世纪20、30年代的经济危机导致凯恩斯主义受宠了几十年,再到国有化和福利国家的政策导致效率降低,再到目前的私有化和新自由主义的复兴,就是此种波动的反映。东方社会主义国家从建国实行的长期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导致严重的浪费和发展的低效率,到近几十年各种形式的改革和近十年的体制巨变、贫富悬殊、社会动荡以及由此引起的体制内外关于平等与效率的大争论,也无不反映出平等与效率的交替波动的特征。

我国的社会制度经过绝对平均主义的重挫,已经深刻认识到了发展和效率的重要性,整个社会也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也得到了反映。各种知识产权法总是优先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的权益,以激励他们创造出更多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知识产品。可以看出,对个人知识产权的优先保护,对效率的追求,实质就是确认创造性劳动在形成知识产权中的优先和首要价值。知识产品的生产不可能在一个自然共有状态进行,知识产品的创造总是要站在前人的肩膀上进行,如果没有人类已有的知识财富,新知识的创造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个因素的存在促使制度的设计者们不得不冒着被个人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责难的危险,以公平的名义对洛克的劳动理论进行修正,对知识产品创造者享有权利的期限、内容、权利所及的范围等做出一系列的限制,以解决知识产品的全社会分享问题。其实,理解这一点并不难。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使知识产权独占化,付出的代价是牺牲其他生产了同样知识产品的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以及他们对于法律的感情。为了补偿这种牺牲导致的损失,法律

理所当然要对权利人的权利做出一定限制,以平衡不同劳动者的利益和法律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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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mmentofLocke’sThepryofProperty-Labor

———DiscussingwithDoctorYijiming

LIYang

(BeijingUniversity,Beijing100084,China)

Abstract:AlthoughLocke’stheoryofproperty-laborprovidedaphilosophicalbasisfortherationalityoftheestablishmentandprotectionoftheintellectualproperty,itdidn’tdifferentiatetheconnotationandexten2sion,copewiththerelationsbetweenlaborandcapital,laboranditscatabolism,efficiencyandjustice,andsoon.Therewerestillsomedefectswhenitexplainedtheintellectualpropertylegalsystems.Asaprivateright,therationalityofintellectualpropertydependsonlabor,personality,efficiency,justice,andsoon.

Keywords:thetheoryofproperty-labor;therationalityofintellectualproperty;labor;efficiencyandjus2tice

本文责任编辑:胡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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