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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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导致丧失诉讼、担保时效或执行时效的;

9、未及时进行资产回收和处臵致使主债权悬空的;

10、客户经理按合同约定要求会计(主管)人员扣收贷款本息,而会计人员接通知后没有扣收造成风险或损失的;

11、应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客户未及时纳入; 12、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八条 形成不良贷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可以给予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承担责任:

(一)由于借款人因地震、特大雪(水、风、火、冰雹)灾、特大干旱、霜冻、流行性动物疫病等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件)等不可抗力而损失巨大不能获得补偿,贷款相关责任人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的,相关责任人可以免责;

(二)调(审)查人对贷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贷款审批人仍同意发放的,调(审)查人可以免责;

(三)贷款审查(批)人因贷款调查人提供虚假或伪造资料,使审查(批)判断错误的,贷款审查(批)人可以免责;

(四)审贷会上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可以免责;

(五)贷后管理责任人全面履行贷后管理职责,或由于不可避免、不可预料、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致使无法履行贷后管理职责的可以免责;

(六)贷款形成不良后,贷款相关责任人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在处理期间已减轻或挽回损失,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三章 不良贷款责任的划分

第九条 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环节风险责任的划分 (一)审贷分离贷款形成风险的,责任划分有以下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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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社(部)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 (1)基层社(部)贷款调查人承担50%; (2)基层社(部)贷款审查人承担20%; (3)基层社(部)有权审批人承担30%。

2、基层社(部)贷款审批小组评议通过发放的贷款。 (1)基层社(部)贷款调查人承担50%; (2)基层社(部)贷款审查人承担10%; (3)基层社(部)审批小组承担20%; (4)基层社(部)负责人承担20%。 3、联社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 基层社(部)承担不良贷款80%的责任,其中: (1)基层社(部)贷款调查人承担25%; (2)基层社(部)贷款审查人承担15%; (3)基层社(部)审批小组承担20%; (4)报批贷款的基层社(部)负责人承担20%; 联社承担不良贷款20%的责任,其中: (5)联社贷款审查人承担10%; (6)联社有权审批人承担10%。 4、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贷款: 基层社(部)承担不良贷款70%的责任,其中: (1)基层社(部)贷款调查人承担30%; (2)基层社(部)贷款审查人承担10%; (3)基层社(部)审批小组承担20%; (4)报批贷款的基层社(部)负责人承担10%; 联社承担不良贷款30%的责任,其中: (5)联社贷款调查人承担10%; (6)联社贷款审查人承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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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承担15%。

上述四种类型中,如一人身兼数职,其承担风险责任按职责就高承担;调查、审查人为2人(含)以上及贷款审批小组(委员会),由主责任人承担该环节不良贷款责任的50%,其他责任人对剩余50%不良贷款责任均摊;如果某一环节责任人对贷款持明确反对意见,则该环节不良贷款责任由持明确同意意见的责任人承担。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包村(户)客户经理为包收责任人,包收责任人对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承担100%的责任。

第十条 贷款发放人员有以下行为并形成不良贷款的,应承担全部不良贷款责任。

1、未签订有效合同和借据而擅自发放贷款的;

2、擅自修改合同条款致使借款人、担保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 3、信贷资金未按规定转入借款人在本机构开设的账户的; 4、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致使贷款丧失债权或担保的。 第十一条 贷后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并形成不良贷款,应承担全部不良贷款责任。

1、因管理不善导致借据、合同、抵(质)押物权证等重要档案丢失,致使债权无法追索的;

2、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对借款人经营环境恶化未预警,错失化解风险有效时机以及贷后检查中发现不良贷款未及时采取有效处臵措施的;

3、贷款到期后未进行有效催收,或催收不及时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的,或贷款起诉后未及时申请执行,而导致贷款丧失执行时效的;

4、未及时追索,丧失对贷款保证人担保责任追索权的; 5、未及时按规定行使贷款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权丧失的; 6、对抵(质)物的转让、转移、损毁、变卖等行为未报告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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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不及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致使贷款丧失债权或担保的。 第十二条 管理质押物不善,致使质押物损毁或灭失的,按损失价值赔偿。

第十三条 有上述失、渎职行为,但未造成全部债权丧失的,所承担责任比例视情节和后果严重性由有权认定机构确定。

第十四条 贷后管理责任人调岗或调离本社(部)的,信用社(营业部)应进行贷后管理风险责任的移交。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的责任不因工作单位或岗位的变动而改变。

第四章 不良贷款责任的追究

第十六条 所有不良贷款必须逐户逐笔查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经济处罚、停岗收贷、纪律处分、法律追究等。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并处。

第十七条 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和扣发薪酬。 (一)罚款、赔偿损失。单笔罚款不低于100元(低于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1、超权限、未按规定跨地区、自批自借、冒名、假名、化整为零、虚假抵(质)押放贷的,责令限期收回,并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贷款金额的5‰罚款。

2、违反贷款“三查”制度,或逆程序发放贷款的,责令限期收回,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每笔500元的罚款。

3、对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责成限期补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每笔处以300元罚款。

4、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抵(质)押担保手续,或未办理有效登记,致使担保无效,责成限期补办外,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贷款金额2‰-5‰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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