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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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擅自取走存单、有价证券等质押物,责令限期交回,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贷款金额2‰-5‰罚款;对质押物不足的,按不足金额的0.5‰-1‰罚款。

6、因催收不及时丧失贷款诉讼时效的,对贷款管理责任人处以全额赔偿。

7、因申请执行不及时导致贷款案件丧失执行时效,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贷款金额50%的赔偿。

8、擅自减免贷款利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少收部分,并按照少收金额处以双倍罚款。

9、信用社(部)内勤人员对违章违规贷款应拒绝记帐和付款。明知是违章违规贷款仍记帐付款的,对记帐人和付款人分别按贷款金额的1‰处以罚款。

10、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形成不良的,按每笔20元分别处罚包村(户)客户经理和贷后管理责任人,如两者为同一人的,每笔处罚40元。

(二)扣发薪酬。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自认定的第20天起启动扣款程序,无论信贷资产是否形成损失,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下表标准扣发薪酬。

责任人累计有多笔不良贷款的按累计金额(不按户和笔)套用相应档次进行处理。

不良贷款金额 50万元以下(含) 50-100万元(含) 100-300万元(含) 扣款金额 1000元 2000元 3000元 不良贷款金额 300-500万元(含) 500-1000万元(含) 1000-2000万元(含) 扣款金额 4000元 5000元 10000元 增加5000元 2000万元以上每增加1000万元 责任人承担全部不良贷款责任的,按标准的100%扣款;责任人承担部分不良贷款责任的,按认定的责任比例分摊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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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款实行按月扣发制,当月薪酬不足扣款金额的,对相关责任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其余薪酬全部扣发,直到扣足为止。

不良贷款在六个月内本息全额处臵到位的,扣款可以100%退还;半年至一年内本息全额处臵到位的,扣款可以80%退还,20%作入账处理。责任追究终止尚未全额处臵的,扣款全部用于归还贷款,不再退回。

第十八条 停岗收贷:对不良贷款金额(累计有多笔不良贷款的按累计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且在规定限期内清收不力的责任人员作停岗收贷处理,直至贷款收回为止。

第十九条 纪律处分:对不良贷款的责任人除给予以上处理外,还须根据情节轻重、贷款回收情况、损失情况及责任大小等因素,依据《**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法律追究:凡属责任人的道德行为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问责流程

第二十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确定每笔不良贷款的责任,联社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作为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在联社理事长直接领导下,其成员由联社主任、监事长、副主任以及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计划信贷部、稽核监察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由联社主任任主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风险管理部(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不良贷款关系人,特别是可能负有责任的关系人,不参与该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工作。具体回避人员名单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主任委员审定。

第二十四条 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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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处罚。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最终认定后,移送联社稽核部门处理。

(二)停岗收贷。经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联社同意后,由联社稽核监察部门向有关责任人下达“停岗收贷处理通知书”,并建档登记留存,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纪律处分。按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执行。

(四)法律追究。根据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最终认定的意见,报请联社同意后,由联社稽核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时间及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2011年6月30日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各社(部)要分析原因,落实责任,属于免责范围的要制定详细的清收计划,确定专人与责任人继续清收。

第二十六条 对2011年7月1日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对相关责任人要逐笔按照本办法界定标准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联社每月进行一次责任认定与处理,以信贷管理系统和现场检查反映的不良贷款为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不良贷款责任人因违纪、违法由国家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订、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施行。本办法实施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按联社原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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