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公示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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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1、分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非分包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和有关费用;

2、分包单位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活动,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分包单位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4、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 4.4、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4.5、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6、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4.7、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4.8、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4.9、分包单位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4.10、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4.11、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单位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4.1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5、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5.1、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和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分包单位应严格按总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对总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包方应在总包方制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总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5.2、需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分包单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总包方可对其处罚。

6、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6.1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

6.2、分包单位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反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6.3、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防护、环保卫士、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6.4、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6.5、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关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单位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6.6、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7、劳务工资的分发;

7.1、工人工资一般由分包单位的专门负责人分发,并由总包单位相关人员现场监督,并由双方签字确定。

7.2、严禁分包单位将劳务工资分发给班组长或“包工头”。

7.3、分包单位分发工资应严格按本公司劳动规章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来执行。 8、争议的处理

当合约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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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者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在支付劳动者工资前必须先将工资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未向投诉联系人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第三条:公示栏必须设置在工程项目的显眼位置,并且能让员工方便阅览。

第四条:工资表公示内容必须包括工资明细、所属月份及公示时间。

第五条:工资公示落款必须注明企业名称、投诉联系人、投诉

电话等,并保证投诉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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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工资支付制度

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作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东莞市当年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工资现金支付原则。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工资按时(至少按月)支付原则

工资直接支付原则。工资支付对象是劳动者本人。

工资金额支付原则。即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3、工人工资支付由公司制定发放人发放(如有特殊原因更换发放人则另行通知),有劳务队总队长或项目经理现场监督签字确定,工人工资不得由他人代领,工人领取工资后签字确定。

4、用人单位发放工资项目为该工种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

5、工人标准工资和临时工报酬按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加班工资则按每次 元的标准来计算,每次加班不超过 小时。总金额由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合计组成。

6、工人工资每月 日在公示牌通知,每月 号前在(具体场所)发放上个月工资,并发放完毕。(如有特殊情况则另行通知) 7、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 (1)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