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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3)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4)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8、如工人对自己工资表示疑问或异议,可于劳务总队或项目经理提出并协商,且可以到财务部门查询。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动者的行为,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则、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士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赖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3条 企业负有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4条 劳动者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5条 劳动者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6条 劳动者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7条 企业应根据?应聘人员登记表?汇总编制<企业工人名册>。

第8条 企业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员工必须取得相关上岗证才能上岗工作。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企业招用项目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监理公司备案;劳务与专业分包报总承包单位与监理公司备案。

第11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者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被证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职

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

排的适当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

商不能达到协议的;

第16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 企业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 企业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员工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劳动合同约定相当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 员工退职的;

(4) 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5) 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6) 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

金。

第19条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备案单位存档,且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第20条标准给予经济赔偿。

第20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职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1条 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2条 企业对上下班设立动态台账,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置打卡式电子门禁。 第23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工资福利

第24条 员工工资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其工作时间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25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在合同约定中应注明计件工种、计件内容、计件单位和计件单价等。

第26条 安排员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7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按指模。

第28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工资。

第29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