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人防工程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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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人防工程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管部):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9〕12号)精神,结合《德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德政发〔2019〕6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决定将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一张表单”申请

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同步提交办理工程质量(含人防)、安全监督手续相关材料。将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备案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整合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及人防工程监督并联审批)》(附件1,简称《申请表》),建设单位按照《申请表》中列明的材料清单提交相关资料(由有关部门办理并通过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推送审批结果的,建设单位不再提供有关审批文件)。

二、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窗口,统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的收件、发件和咨询。行政审批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后,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防部门同步审核相关资料,同时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资料审核意见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

三、严格办理时限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监督手续办理时限纳入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能当场出具办理结果文书的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凡施工许可审批权已移交同级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将施工许可办理结果同步推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防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防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及时跟进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以及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擅自施工等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人防工程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查阅。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