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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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 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

GJB 5120—2002

1 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废的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贮存、运输工作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的科研、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 2 引用文件

JT3145—199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

WJ2177—1994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 3 定义

3.1 废弹药 wasted ammunition

因超期、变质、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继续使用的火药、炸药、弹、箭、雷、引信及火工品。

3.2 处理 disposition

对废弹药进行回收、拆分、倒空等过程。 3.3 销毁 destruction

对废弹药或处理后的废弹药采取烧毁、炸毁、化学分解等过程。 4 一般要求

4.1 废弹药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 4.1.1 作业安全要求

废弹药的处理、销毁、贮运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和相应标准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4.1.2 作业器具

废弹药作业应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与火药、炸药接触的器具、工具、工装为不发火材料制成。

4.1.3 作业场所

废弹药作业应在符合《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要求规定的场所进行。 4.1.4 作业审批

废弹药的处理及销毁作业,应取得主管部门资质凭证,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1.5 作业人员的培训

废弹药作业人员应经工艺、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并应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4.1.6 作业人员着装

废弹药作业人员的着装应为防静电或棉制品。有特殊防护要求的,按有关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

4.1.7 作业定岗、定员和定量

废弹药作业应定岗、定员和定量。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但一次作业不应少于两人,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执行。

表1 销毁量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

一次最大销毁量 序号 销毁物品 销毁方式 kg 1 2 3 4 5 6 7 8 9 硝化纤维素、火药 吸收硝化甘油的木粉 梯恩梯 烧毁 黑索今及其混合炸药 ≥200 奥克托今、泰安 胶质炸药 引信、火工品 1 起爆药、击发药 弹药 烧毁或炸毁 (按销毁场地定) (按《安全规范》执行) 100 500 100 500 (m) 作业场边缘距销毁场外建筑物距离 4.1.8 环保要求

4.1.8.1 废弹药销毁应设在远离城镇居民与水源的地方。

4.1.8.2 废弹药作业应尽可能减少有毒、有害气体产生及污染水源,如产生的废气、废水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必须采取治理措施。 4.2 废弹药处理、销毁的基本原则

4.2.1 为了消除危险和回收有利用价值的组件、部件,应及时进行废弹药处理、销毁。 4.2.2 废弹药处理、销毁前应按照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本单位废弹药处理、销毁由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4.2.3 废弹药处理、销毁前应认真了解弹药结构、性能、废坏程度、技术贮藏状态,制定详细处理、销毁工艺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

4.2.4 废弹药处理、销毁应确保安全,并要做到处理干净、彻底、不留后患。 4.2.5 废弹药处理在确保安全条件下,宜采用拆分、倒空,否则应销毁。 5 详细要求

5.1 废弹药处理 5.1.1 处理方法

5.1.1.1 废弹拆分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a)旋下引信(压电引信先摘除压电晶体组件); b)取下药筒的传火机构(压入式底火除外); c)弹丸与药筒分离。

5.1.1.2 用梯恩梯炸药、梯黑炸药、铵梯炸药、梯萘炸药、梯奥炸药等混合炸药装填的战斗

部,可进行溶药处理。废弹熔药处理的要求如下:

a)梯恩梯炸药装填的战斗部宜采用低压蒸汽直接熔药,蒸汽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温度不超过110℃;

b)混合炸药装填的战斗部(含铝炸药除外)宜采用间接熔药,蒸汽压力不超过0.2Mpa,温度不超过120℃(间接熔药包括水浴加热熔药或热风加热溶药)。 5.1.1.3 用高压水切割或高压水挖药应执行相应专用规则。 5.1.2 处理场所

5.1.2.1 处理场所应设在有防护装置或抗爆间室的专用工房内。处理场所与相邻建筑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全规范》6.2.2条规定。 5.1.2.2 抗爆间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抗爆、隔离、联锁功能;

b)具有防静电功能,入口处铺设导静电踏板,挂导消静电门帘,工作台和地面铺设静电橡胶板,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相对温度在70%以上;

c)应配备雨淋(水喷淋)设施;

d)应配备监控系统及报警等安全装置。

5.1.2.3 熔药工房应单独建设,并应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 5.1.3 处理设备与设施

处理设备与设施应执行WJ2177—94中5.1.4的规定。 5.1.4 处理作业工艺布置

5.1.4.1 废弹药处理作业工艺流程布置,不应倒流和交叉作业,并应严格控制操作人员数量和存药量、存弹量。

5.1.4.2 废弹药处理操作人员较多而操作又相对比较安全的工序,不应与操作上易发生事故的工序组合在一个工房内。

5.1.4.3 废弹药处理作业线应单独设立工房,各工序应采取防护隔离措施,拆分中易发生事故的危险作业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必须实现人、机隔离。

5.1.4.4 废弹药处理工房的设备、管道及运输装置的布置、疏散口的位置等都应确保任何地点的操作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5.1.4.5 废弹药处理工房内,与其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和生产间应与工作间隔开,而且宜单独设置出口。

5.1.4.6 废弹药处理使用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和装置等均应有导消静电装置。 5.1.5 处理作业安全管理

5.1.5.1 处理作业应严格按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人员精力应高度集中,严禁脱离岗位。

5.1.5.2 处理作业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或与原方案不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分析判断并报告现场负责人。原因查明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现场负责人下达指令,方可继续作业。

5.1.5.3 非处理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处理现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任何人靠近操作者,严禁围观。

5.1.5.4 关键设备、器具及各种仪表应定期检查、校验并做好记录。 5.1.5.5 处理作业应按规定的限量进行,待一次处理完的废弹药运出后,方准进行下次作业。处理后的废弹药应放在指定地点,不得混放,严禁引信、火工品与炸药共存。

5.1.5.6 废炸药装箱前应经专人进行检查,药内不得有碎玻璃、砂石、金属等杂质。并分别装箱,不准混装,出具检查证,进行铅封。

5.1.5.7 废药箱的正面涂刷明显标志,标明废药名称、质量等级、重量及装箱日期。

5.2 废弹药销毁 5.2.1 销毁安全管理

5.2.1.1 废弹药销毁应填报审批单,写明销毁日期、品种、数量、销毁负责人等内容。 5.2.1.2 大型销毁作业,应设立专职销毁机构,由现场指挥、工程技术人员、作业班组长、销毁员和警戒员组成。

5.2.1.3 销毁使用的火种应由专人保管。

5.2.1.4 销毁作业前,销毁人员应根据销毁单,核对销毁品的品种、数量。检查雷管、导火索、起爆器等器材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5.2.1.5 在炸毁过程中,销毁人员应认真听爆声、记爆数(串联爆破)、看爆炸烟柱、判断有无半爆或不爆现象,若一切正常,经5 min后,可进入现场;如发现异常现象,经15min后(火雷管炸毁30min后),由专人(有经验的销毁员和技术员)进入排除。 5.2.1.6 销毁不彻底的废弹药可集中再次销毁,但对引信或带引信的弹头移动有危险时应原地销毁。

5.2.1.7 销毁完毕应由外向内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5.2.1.8 废弹销毁警戒安全半径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废弹销毁的引爆药量与安全距离

废弹全重 序号 kg 1 2 3 4 5 ≤50 ≤100 ≤250 ≤500 >500~3000 kg 0.5 1.0 2.0 5.0 ≥5.0 m 500 800 1500 — — ≥2000 ≥3000 ≥40000 m ≥1500 引爆药量 弹片飞散半径 警戒安全半径 注:①药量以梯恩梯当量为标准。 ②销毁弹壁较厚的弹药,可适当增加引爆药量。 ③第一次炸毁不完全,进行第二次炸毁时,引爆药量应增加一倍 5.2.1.9 废弹销毁引爆药量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废弹销毁引爆药量

弹丸直径 序号 mm 1 2 3 4 5 6 7 37~76 80~105 >105~150 >150~200 >200~300 >300~400 >400 kg 0.2 0.4 0.6 0.6~1.0 1.0~2.0 2.0~3.0 >3.0 kg 0.8~2.0 1.6~2.5 2.0~3.0 3.0~3.5 3.5~4.0 — — 单发引爆药量 成堆引爆药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