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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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服的任何原因导致其不能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该方就由此造成其履约的任何延误或不能,对另一方履约不负任何责任;

17.2

通知:受到影响的一方在最短的合理时间内(任何情况下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5天内)通过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电子通讯手段通知另一方,并应尽其最大努力履行和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7.3

时限: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延误持续超过6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真诚的协商尽快解决本协议的进一步履行问题。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国大陆地区法律管辖,并按中国大陆地区法律解释,但不适用其冲突法或法律选择。

第十七条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裁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本协议其余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不应在任何方面因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第十八条 继续有效

除特别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的条款外,本协议第八、九和十条在本协议于任何情况下终止后仍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通知

本协议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均应以专递信函或传真(以专递信函确认)的方式,及时寄送或传交给相应一方。收到通知或往来函件的日期,如果是以专递信函方式送达,为经专递信函服务提供者确认的递交日,如果是以传真的方式送达,为发出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所有通知及往来函件应发送至以下地址,直到某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为止。

甲方详细地址: 邮编: 接收人: 联系电话: 乙方详细地址: 邮编: 接收人: 联系电话: 第二十条

标题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一路桑达科技大厦2A03 赖世兵 13823310235 本协议使用的标题仅供参考,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也不应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无第三方受益人

本协议不产生、也不应解释为产生可由非本协议一方的任何人强制执行的任何权利。

甲方代表签字: 机密 第9页 共10页 乙方代表签字: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第二十二条 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其他

本协议非经本协议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做出修改。本协议取代双方事先对本协议标的所达成的一切口头或书面协议以及一切其它通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授权代表及职务: 签署及日期: 合同签订地: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

授权代表及职务:签署及日期: 合同签订地: 机密 第10页 共10页

乙方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