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劳资统计指标解释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煤炭工业劳资统计指标解释更新完毕开始阅读7233067c31126edb6f1a108c

煤炭工业统计常用指标计算办法

4 劳 动 工 资 指 标

4.1 职工

职工: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人员。 4.1.1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⑴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⑵ 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⑶ 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4.1.2 单位从业人员

单位从业人员: 在各级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4.1.3 使用的年初劳动力

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单位在岗职工中,现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人员。 4.1.4在岗职工

在岗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⑴ 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⑵ 处于试用期人员。 ⑶ 编制外招用人员。

⑷ 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⑴ 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⑵ 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1

煤炭工业统计常用指标计算办法

4.1.5 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4.1.6 其他从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本单位中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4.1.7 离开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离开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4.1.8 内部退养职工

内部退养职工:未到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4.1.9 长期病、休假职工

长期病、休假职工:劳动关系在本单位,但因病、事假离开工作岗位半年及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由单位派出或自费长期学习的人员。 4.1.10 合同制职工

合同制职工: 各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通过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使用的职工。

4.2 全部职工按工作岗位分

4.2.1 工人

工人:工业企业的“工人”:指在基本车间(区、段、队)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直接从事工业性生产的工人及厂外运输与厂房建筑物大修理的工人。

建筑业的“工人”:从事建筑安装、附属辅助生产、多种经营与运输工作的工人。 4.2.2 工程技术人员

2

煤炭工业统计常用指标计算办法

工程技术人员:担负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职务(职称)和工作能力的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包括:

⑴ 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职称),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⑵ 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⑶ 未取得工程技术职务或无学历,但实际担任技术工作的人员。

⑷ 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中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任何工程技术或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4.2.3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在单位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员。如在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企业董事、企业经理、企业综合职能部门经理或主管。在建筑业中管理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一般为单位中层及以上人员。 4.2.4 服务人员

服务人员:服务于职工生活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

⑴ 企业服务人员:包括食堂工作人员、幼儿园工作人员、文化教育(如职工文化技术教育站、图书馆、俱乐部)工作人员,卫生保健(如医务室、保健室)工作人员,保安警卫和消防人员,住宅管理和维修人员,勤杂人员(与生产有关的车间的勤杂工算工人,不算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工作人员和社会性服务机构人员。

⑵ 社会性服务人员:某些与本企业生产无直接关系,但由企业举办的社会性服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如企业办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医院、商店、粮店、邮局、派出所等的工作人员。社会性服务机构人员是服务人员中的其中项。 4.2.5 其他人员

其他人员: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包括农副业生产人员、出国援外和出国劳务人员,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学习人员,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病伤产假人员,长期派出外单位工作人员,待分配人员,社会性管理人员。

3

煤炭工业统计常用指标计算办法

4.3 全部职工按部门分

4.3.1 工业部门

工业部门: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企业,对工业品的加工和对工业品的修理企业等。 4.3.2 基本建设部门

基本建设部门包括:

⑴ 施工单位:有固定施工队伍和专门担负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如:基建局(基建公司)、建设指挥部、工程处等。

⑵ 自营基建单位:为完成本单位的基建工程而自行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包括固定施工队伍和临时组织施工力量两种。

⑶ 测绘单位:独立担负测绘工作的单位,包括航空测量和大地测量两种。 ⑷ 勘察设计机构:由国家预算与地方预算中勘察设计事业费中开支的独立勘察设计机构,如设计院、设计分院(所)等。不包括总公司和省、市、自治区(公司)机关内部的设计行政职能公司、处、科以及所属企业内直接从事设计工作的设计处、科、组等。

⑸ 地质勘探机构:各种独立地质勘探局(公司)、钻探队、普查队、地质测量队、地球物理探矿队、水文地质队以及为地质服务的附属及辅助机构。

⑹ 筹建机构:新建、改建企业自筹建工作之日起,到正式施工前从事建设准备工作的机构。

⑺ 生产准备人员:新建、改建企业自筹建开始,未投入生产以前从事生产准备的全部人员(仅指由基建费用开支的)。包括正在熟悉生产过程的人员及正在培训的人员。 4.3.3 科学研究部门

科学研究部门:是指科学研究院、所等单位。 4.3.4 文教卫生部门

文教卫生部门:文化、教育、卫生等单位。包括出版社、杂志社、文工团、大中专院校、煤矿学校、干部学校、技工学校、医疗卫生等各种专业学校、疗养院(所)和休养所等卫生事业机构。 4.3.5 其他

其他:是指物管处、仓库等。

按部门分的原则,是以在行政上、经济上独立的煤炭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为单位;按其经济(业务)职能进行划分,而不是按非独立单位和行政管理系统来划分。但有以下情况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⑴ 虽由集团公司领导,但系基本建设经费开支的自营施工单位,应作为独立的基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