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定位及作用机理(全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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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2. 全民福利型社会保障模式

1908年,英国创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并于1911年颁布了《国民保险法》。1942年,英国又根据经济学家贝弗里奇有关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对每个公民提供7个方面的保险,包括儿童补助、养老金、残废津贴、丧葬补助、妇女福利、失业、丧失件几活来源等内容。从1942至1947年英国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在世界上率先建立了比较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一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它的特点是:以公民福利权利为核以国家为主体;以国民的充分就业和收入均等化为社会保障的目标;社会保障原则倾向会公平;社会保障的内容覆盖面广,保障标准高;不过分强调保险原则,主张福利的普和统一性;不过分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社会保障的主要形式是国家支付,社会保障主要由国家税收来解决。这种模式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全体人民公平利益的保障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爱尔兰、丹麦、芬兰、挪威、瑞典、瑞士等国。 3. 资助自助型社会保障模式

美国是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于1935年开始实行以政府所控制的公共帐户的资助自助型社会保障模式。这种模式反映了政府仅对特定对象提供社会保障,它更趋向低收入、生活贫困者倾斜,社会救济或公共补贴是政府所采用的主要手段,而其余社员通过市场途径谋求个人保障方式。美国个人保障的完成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私人年金制这是一种市场型的保障制度,美国因此有众多发达的养老基金组织。资助自助型社会保障模式的特点是:强调社会保险制度的效率,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场经济良好的对接;对所有的工作者均一视同仁,强调政府、企业和个人的三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保障项目的参与实行强制性和自由选择相结合;侧重于以充分就业为首要目标的宏观控制,把社会保障的重点放在解决“困难”以缓和由于分配不均造贫富悬殊的矛盾,从而使收入较低的阶层得到更多的收益,使贫困人口大大减少。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有美国和澳大利亚、日本。 4. 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

这种模式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储蓄,雇主和雇员按规定比例交纳一定公积金,随经济发展而不断调整,但比例统一;公积金存款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可以用于购买住房、医疗费及养老金;公积金制度实行制度化、规模化管理。政府不提供资助,完全是一种自助型的社会保障模式。这种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不具有再分配性质,不以公平为主要目标;实行基金积累筹资模式。给付水平实行供款基准制而非收益基准制;给付水平的高低取决于个人账户累而非社会保障计划的承诺。这种模式有助于把当前消费变为未来的有计划消费,把一消费基金变为积累基金,增加生产投入,促进经济发展。同时由于政府不出资,减轻了财政的负担,有助于国家集中财力对经济和社会进行大胆改革和管理。这种制度模式以新加坡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和智力私人管理的养老金制度为代表,实行这一模式的国家还有马来西亚、印尼、斯里兰卡、加纳等。 5. 国家统筹型社会保障模式

国家统筹型社会保障模式是与就业相关联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最大的特点在于强调国

家的责任,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国有经济部门的雇员。社会成员一旦就业,便自动加入了受保障者的行列,各种社会保险项目有统一的组织机构经办,其生老病死伤残的各方面社会保障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在保障目标上以追求社会公平为主,效率次之。这种制度曾一度成为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一种体现,它使劳动者特别是老弱病残者得到了社会的救助,从制度上显示了公有制的力量,但是其保障对象的不公平性和效率的低下也给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这种制度始于前苏联,并曾在很多社会主义国家普遍推行,目前主要在亚洲的朝鲜及美洲的古巴等社会主义国家实行。 2.1 美国

美国实行的是投保资助型社会保障制度。美国国会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建立了包括社会保险、公共救助和儿童福利三项在内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在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基础上建立的第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自《社会保障法》实施后,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次修订和补充,已形成内容比较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它主要包括老(年)残(障)遗(属)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福利补助等。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权利与义务紧密相关,与西欧部分发达国家实行的普遍年金、普遍儿童津贴和免费医疗服务制度迥然不同。他们采取“受益人同时也是缴费者”,即要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必须先缴费的办法。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费来源全部由被保险人及企业缴纳保险费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0%左右,只有特殊项目才由政府财政资助。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占31.85%(2000)。美国社会保障体系内容庞杂,覆盖面广,多渠道集资,多层次管理。据统计,各种保障项目有300多项。

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多层次的退休金支付,由政府举办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雇员按统一税率分别缴纳)、企业的私人退休金计划(资金由雇主负担或与雇员储蓄保险(自愿参加,资金一般个人出3/4,企业出1/4)三部分组成。政府举办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以缴费年份指数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不同比率计发。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三类:第一类是65岁以上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所需资金来源于社会保障税及普通税收,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20%;第二类为贫困者的医疗补助,所需费用由政府负担;第三类为雇员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由私人医疗保险公司或私人保险公司经办,医疗费个人负担20%。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受到了美国新古典综合派提出的把效率置于相对优先的地位的基本思想的影响,因而其与西欧部分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相比较是不完整的,政府对社会保障管得不宽,干预有限,是低标准高效率的。 2.2 智利

智利于1924年建立起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建立了职工保险计划,主要为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提供养老、医疗和伤残方面的资助。 2.2.1 智利旧社会保险计划的弊端

1925年,智力将保险形式推广为白领职工保险计划、公共部职工保险计划和记者保险计划(旧社会保险计划)。但是,在这一系列保险组织及保险计划的建立过程中,由于缺乏

国家的总体规划,各种保险方案五花八门,差异很大,产生了很多弊端。制度分散,缺乏统一管理。到1979年底,智利已有32个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甚至派生出100多种养老保险计划,急须统一规范管理。 (一)国家和企业负担沉重

智利最初建立的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由于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到1975年,有些企业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的缴费率占雇员工资的50%以上,雇员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15%左右,政府财政补贴占社会保险基金总支出的50%。 (二)运行效率及服务功能差

由于机构多、职责不清和管理混乱,导致工作效率低。有的退休者在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后,往往要等上一年多时间才能领到。 2.2.2 智利新社会保险计划的特点

20世纪80年代初,智利进行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于1980年推出了《养老保险法》。其主要特点是将养老保险由现收现付制改为完全积累制,并主要交由民营机构经营运作。智利现行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可概括为个人账户强制储蓄,私营机构具体运作,政府实施立法和监控,并承担最终风险。 (一)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13%(1995),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要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自己选择的一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雇主不缴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为缴费者建立个人账户,并负责将此账户中积累的资金投入资本市场。缴费者退休后根据个人账户积累决定养老金领取额。个人账户中积累资金的基本用途是在缴费者具备法律规定的受益条件后为其支付养老金,缴费者也可以用这笔资金作担保申请住房贷款或提现,但条件是必须保证账户余额不低于本人退休前10年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70%。 (二)私营机构运作

智利在改革后设立的上述储蓄计划的收入、支付和投资等具体工作均由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统一进行管理。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性质为私营机构,是专门为运作养老基金而成立的股份公司,除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任何企业均不得从事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按照智利的规定,只要能够吸收到足够数量的参加者(至少在4000人以上)并拥有最低约为12万美元的资本,就可以成立一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参加养老保险的社会成员可以自由选择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托管自己的养老基金个人账户,并可以在不同的管理公司之间转移账户。智利目前共有18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大多数为商业银行 (三)支付形式多样

养老金支付方式二个人具备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有3种支付左式可供选择:

1. 计划提款。缴费者可将个人账户储存合养老金继续存在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并由该公司为其制定领取计划,按月领取养老金,账户余额仍按实际的投资回报率计息,并相应调整待遇。退休者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继承;如果个人账户中的存款领取完后,退休者仍健在,则由政府财政负责支付法定最低养老金。

2. 终身年金。由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将个人账户中储存的养老金转入一家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终身年金。如果账户存款余额超过了购买最低终身年金所需的金额,退休者可将超过部分一次提现。购买终身年金后由人寿保险公司每月定额支付养老金,可一直支付到退休者死亡。但此方式下的养老金结余不能继承。

3. 临时提款加终身年金。缴费者可以将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储存额在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保留一部分,然后将余额转入一家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终身年金,再由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终身年金。

4. 养老基金投资。养老基金由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收支运营,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运用个人账户养老基金进行投资。虽然养老基金投资由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操作,但智利政府对养老基金投资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智利20年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引起了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高度关注,其中既有肯定的意见,也有否定的态度。肯定智利养老保险改革的主要理由如下:将养老基金由公共部门管理改由私营机构运营,大大提高了服务和管理水平以及投资回报率;将过去杂乱无章的各类制度整合为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了储蓄率(积累率)的提高和资本市场的发育:减轻了企业和国家的负担。持否定和谨慎接受态度的主要原因如下:新制度着重强调养老基金的储蓄功能,弱化了再分配功能,偏离了社会保障的社会共济方向;养老基金投资的商业化运作形成了社会资源的虚耗,很多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将大量的人力、财力用于促销活动;投保人缴纳的管理费用过高;私营机构管理数额巨大的养老基金,容易形成金融垄断;政府承担了巨大的责任和风险。 2.3 瑞典

瑞典以其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最高的社会保障水平取得了“福利国家的楷模”、“福利国家的橱窗”的称号。瑞典自1913年建立老年保险制度以来,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扩大和完善。20世纪50年代,瑞典开始按“福利国家”模式改造原社会保障制度,著名的《改造社会》27条,为瑞典建立福利国家打下了基础。1962年,瑞典通过《国家保险法》后,逐步建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保障系统。瑞典把生、老、病、死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其基本内容为生一育补助、儿童津贴、免费教育、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住宅服务等。国民年金、国民附加年金和医疗保险是瑞典社会保险的三大支柱,各种保障项目和待遇多而全,其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世界上最高。瑞典推行“全民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其福利政策体现了四点:一是每个人都有权获得适当的住房,低收入者不会妨碍自家儿童的生活和成长;二是每个人都有享受教育的权利;三是每个人在患病时都能知道自己不会受到经济困难和因支付大疗费用而困惑;四是每个老人都明白自己能够享受到赖以生存的养老金。瑞典社会保障的特点:

1. 社会保障建立在公民普遍的权利之上。瑞典制定福利政策的基本点是侧重于公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