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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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用3号黑体字在文件首页的左上角、书刊封面的右上角标明“商密级别★期限”。若无特殊内部掌握的期限要求,一般不标识期限。

第二十八条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第二十九条在工作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准确标明商密级别,并在拟稿、印刷、复制、传递、阅办、归档、保管、清退和销毁等每个环节,严格执行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汇编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须标明商密级别和保密期限,不得对外公开。确因工作需要向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商业秘密资料,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其明示保密义务。核心商密不得进行汇编。

第三十一条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人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密审查程序,规定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会议,应选择有利于保密的场所,确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保密要求;会议需要录音录像的,须经会议主办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三条建立保密工作先期进入机制,在重点工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工作中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利益的应向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必要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列为商业秘密的事项,严禁在非涉密网及OA上流转;列为内部信息管理的事项,由产生该事项的各业务部门拟定,在公布前严格控制流转程序和知悉范围。

第五章保密教育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要重视保密教育工作。保密教育的主要内容为:保密与窃密形势;我国现行的保密法津法规,集团公司、本单位保密工作相关制度规定;现代科学技术方面,特别是计算机、通信方面有关保密、窃密和保密检查的技术知识;相关领域的基本保密知识等。

第三十六条保密教育可以采取涉密人员专题教育、会议、讲座、培训、竞赛、出国出境前教育、重大活动前教育等形式,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和保密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的教育,不断提高保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

第三十七条公司系统干部员工要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保密规定,自觉接受保密监督,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严格遵守十项禁止的要求:

(一)禁止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和内部办公网络接人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禁止将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混用。 (三)禁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四)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五)禁止在OA上起草涉密文件,或者将上级涉密文件内容、标题登录上网流转。 (六)禁止复印绝密、机密文件和密码电报。

(七)禁止通过普通邮政和互联网电子邮箱办理公务,储存、处理、传输涉密文件资料和敏感信息。

(八)禁止丢弃或在非指定地点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及存储介质。 (九)禁止非涉密人员接触涉密信息。 (十)禁止违反涉密会议管理规定。 第六章要害部门、部位及涉密人员管理

第三十八条保密要害部门是指经常或大量涉及秘密的单位或部门。保密要害部位是指集中存放、保管大量秘密载体的场所。保密要害部位在建设时要同步考虑保密安全防范设施,做到同步计划、同步预算、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各单位应按照最小化原则,确定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

第三十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各单位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检查。

第四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和物防保障条件,确保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各单位应配备涉密计算机并做好与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络的物理隔离,加强涉密存储介质,(软盘、硬盘、U盘、光盘、磁带)等涉密载体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确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范围,组织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建立保密承诺档案,落实保密责任。

第四十三条涉密岗位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保密教育培训。涉密人员申请流动必须首先办理保密审批手续。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单位,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要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限由涉密单位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3年。

第四十四条公司劳动合同中须包括员工保密义务条款。各单位应当根据涉密程度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

第四十五条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由所在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出国(境)前要进行重点保密教育,掌握重要秘密的人员出国(境)要按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涉密人员参加外事活动、同国(境)外人员进行交往和通讯时不得泄露秘密。

第四十六条发现国(境)外人员窃密行为或我工作人员有失密、泄密、窃密情形时,要立即予以制止,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严禁私自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出国(境)。

第七章泄密事件处理

第四十七条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接触范围,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应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纳入风险管理,制订失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失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及时报告集团公司保密办。

第四十九条总部各部门、系统各单位发生泄密事件应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书面向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

第五十条集团公司保密办应在发生泄密事件后2Al月内完成查处或协查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2个月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国资委保密委报告查处工作进展情况和未查结原因。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及相关单位要主动配合查处工作。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一条人事、纪检部门要将领导干部履行保密工作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和业绩考核内容。

第五十二条保密工作检查与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密机构和专兼职保密人员配备情况。 (二)保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三)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五)重点部门和部位保密设施配备情况。 (六)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管理情况。 (七)涉密文件、资料密级确定及管理情况。 (八)保密教育培训活动开展情况。 (九)泄密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要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每半年对所属企业进行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上报保密工作情况报告。集团公司保密办定期对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进行抽查。

第九章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对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从重给予处罚,未构成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