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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7:名画家的保险纠纷案

画界名流陶先生在保险代理人多次提醒下先后给自己买了5份某保险公司期限15年的两全保险,总保额50万元。在“受益人”一栏里,按代理人的建议填写了“法定”二字。

20世纪末,和陶先生相濡以沫近半个世纪的老伴因病去世。一年后在朋友的撮合下,陶先生与丧偶的陈女士结合,尽管子女一百个不愿意,但陶先生仍与陈女士结婚,并对自己名下的财产做了处理。陈女士也有一对子女,均长大成人,各自为生。再婚后三年,陶先生也因病去世。

由于陶先生生前已对财产做了处理,陶的子女和陈女士两方倒相安无事。但因对“法定”二字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双方对50万的保险金引起了争议。双方对簿公堂。请问此案该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1.保险公司是否该给付50万的保险金? 2.受益人是谁?

3.谁享有遗产继承权?

4.保险金作为遗产该怎么分配?

分析:

1.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所以在保险期内陶先生无论生存还是死亡,保险公司都应给付50万的保险金。

2.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投保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因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栏中只填写“法定”,视为受益人不明确,所以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所以陶先生的子女与他的配偶陈女士均享有该遗产继承权。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所以遗产继承人可以自行协商保险金分配金额。

小结:

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因受益人不明确所以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继承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陈女士和陶先生的子女享有该遗产继承权。遗产的分配由他们自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