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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六、减免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表如下:

级数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不超过1500元的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

不超过1455元的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3 10 20 25 30 35 45

0 105 555 1005 2755 5505 13505

税率表中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减除了3500元费用或者再减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表如下: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税率表中的“全年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表如下: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 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税率表中的“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时)或者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时)后的余额。

房产税简介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时房产税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本地或产权没有确定或租典纠纷没有解决的,由房产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

以上所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及税率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负表

从 租 实际取得租金 12% 应纳房产税=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租金收入*12% 从 价 房产帐面价值(扣除30%) 1.2% 应纳房产税=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房产原值*1.2%=房产原值Χ(1—30%)*1.2% 三、 计税依据 房产税分从价征收和从租征收,从价征收是指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从租征收是指对出租的房屋按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内外资企业政策比较]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的政策规定均比照内资房产税的规定执行。 五、纳税期限

条例规定:“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细则规定: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 我市规定缴纳期限为:

(1)应纳税款在五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应于当年五月份一次缴纳。

(2)应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在五月份、十一月份分两次缴纳。

(3)应纳税款额在四十万元(含四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可按季缴纳。

六、征收管理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有关的登记手续。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有关房产、土地的登记手续。

城镇土地使用税简介

一、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来说,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及税目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均依行政区划确定,工矿区依省政府批准的范围确定。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工矿区的范围依省政府批准的为准,建制镇不论新批建制镇,还是老建制镇,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所属行政村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税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镇江市土地使用税税率:

土地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丹阳市土地使用税税率 土地等级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句容市土地使用税税率

土地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扬中市土地使用税税率

范 围 北环路、东南环路、西环路以及西环路西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华阳镇、开发区除一等范围以外的区域 农村建制镇 年税额 5元/平方米 3元/平方米 2元/平方米 范 围 东起开发区齐梁路接122省道,南起122省道接原312国道,西由原312国道接北二环路,北由北二环路经迎宾路接丹桂路至齐梁路 上述范围以外的土地 年税额 5元/平方米 3元/平方米 范 围 电力路以东、运河路以北、梦溪路以西、长江路以南地区 长江路——东吴路——禹山北路以南,南徐大道——天桥路——运河路以北,焦化厂铁路专用线以西,润州路——营房街一线以东内6元/平方米 的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地区 市区除一类二类地段范围以外的地区 丹徒区茅山革命老区的上党镇、宝堰镇 3.5元/平方米 2元/平方米 年税额 8元/平方米 土地等级 一级 二级 三、计税依据 范 围 三茅镇、开发区 其他地区 年税额 5元/平方米 3元/平方米 1、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一般采取下列方法确定:第一,凡由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第二,土地部门已核发土地使用证的,以其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第三,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暂以用地单位向土地部门申报的数字为准;第四,未测量、未发证亦未向土地部门申报,应责令纳税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报土地面积,办理有关手续,对当期税款可采取预估的方法核定,待有关部门核定土地面积后再进行调整。

2、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占地总面积×单位税额(含院落)×自有建筑面积 = 商品房总建筑面积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纳税期限

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目前我市执行的缴纳期限为:

1、年应纳税款在五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应于当年五月份一次缴纳;

2、年应纳税款在五万元(含五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在五月份、十一月份分两次缴纳; 3、年应纳税款在四十万元以(含四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季分别在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缴纳。

4、以上分期缴纳的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且每期缴纳的税款必须按全年税款平均到各期均衡缴纳。 六、征收管理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有关的登记手续。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有关房产、土地的登记手续。

城市维护建设及教育费附加税简介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稳定和扩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的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三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境外纳税人在12月1日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但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