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操作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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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用途、期限、支付方式、利率等要素是否与用信批复一致;支付方式是否符合“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本行相关规定要求;审查、复核利率定价是否准确。

(三)审查抵质押担保手续是否合规,是否按需办理止付手续。 (四)审查贷款用途是否与约定用途一致。

(五)审查需缴纳保证金的是否按规定开立保证金账户,是否足额缴纳了保证金;需办理保险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保险手续、保险合同是否生效。

(六)审查放款其他附属资料是否齐全。

第四十六条 放款结算监管是柜面工作人员根据本行授权,实施对放款业务最终审核把关和资金使用监管,防范和控制违规和操作风险。

派遣合规管理员审查同意放款后,将其签具的提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移交柜面工作人员,柜面工作人员确认后按规定进行支付。

第四十七条 柜面放款结算监管基本要求。

柜面工作人员须凭提款申请书、用信批复、合同等相关信贷资料办理放款结算手续。

放款结算审查及借款凭据填制要求:

(一)审查核对个人客户是否为本人到场立据并与身份证原件核对相符;审查公司类客户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到场立据,并核对其身份;审查应由柜面工作人员保管的信贷资料是否齐全:⑴公司类客户:借款借据、用信批复、放款通知书、提款申请书、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合同正副本、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利证书;⑵自然人客户:借款借据、用信批复、放款通知书、提款申请书、合同正副本、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利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审查核对信贷审批文件上是否经相关人员签字审核;审查核对客户借据上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用途、借款利率、贷款方式等要素,是否与用信批复、放款通知书、提款申请书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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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核对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借款日期是否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之后。审查核对借据合同编号是否与合同编号一致。

(四)审查借款人在借款文本上签章(借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预留印鉴证)是否一致。

柜面工作人员办妥全部放款手续审查核对后,应按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按规定做好抵(质)押品核算保管手续。

第四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支付信贷资金的,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客户经理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的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支付信贷资金的,根据借款人的交易合同证明、提款申请书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由派遣合规管理员负责支付前的审核。

第四十九条 合规管理员对放款审查事项负责,结算监督岗对柜面审查把关事项负责,各自承担审查不严、防范合规、操作风险失误或过错的责任。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五十条 客户用款管理。

在结算部门或岗位应配合下,客户经理负责控制监督客户按约定用途和方式用款,发现客户有转移用途行为,应暂停客户用款结算并立即向客户部门负责人或派遣合规管理员报告。

项目贷款客户用款,应由客户经理按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对客户用款提交审批。结算部门或岗位凭审查意见办理用款结算。

第五十一条 贷后回访检查方式及要求。

(一)定期、不定期跟踪检查。是指客户部门在贷款发放后按管理间隔期的要求,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去向、生产经营情况、贷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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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潜在风险、还款来源与保障、担保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核对,逐笔撰写贷后检查报告,报派遣用信审批经理备查。

(二)专业部门检查。是指信贷管理部门、内审监督部门对信贷业务组织的专项检查(审计)或全面检查(审计)、重点行、重点人的检查。

第五十二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和风险预警制度。客户部门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对信贷风险事项应及时向派遣合规管理员和派遣用信审批经理报告。派遣用信审批经理定期汇总信贷风险预警信息并给出防范意见,形成信贷风险预警信息报告后上报信贷管理部门。

对可能严重影响本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大事项,客户部门须及时向派遣合规管理员报告,派遣合规管理员应及时向合规风险部门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须及时向合规风险部门报告。特殊重大风险事项或非正常风险事项可立即报告至合规风险部门或行长室。

第五十三条 建立信贷风险退出机制。对检查发现生产经营不善、现金流量不足、无发展前景及被风险预警的客户,客户部门需制定信贷退出计划,报信贷管理部门复查后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采取提前收回贷款、到期减少续贷、停止贷款或诉讼、清收贷款本息等方式,逐步压降、退出。

第五十四条 实施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应确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理念,及时、真实、全面、动态反映信贷资产质量,将贷款风险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格次,全面实施贷款风险动态管理。客户部门至少每季度对本单位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新发放授信业务(不含以贷还贷或重组货款)的次日直接默认为正常;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申请调整分类。同时,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实行月报制度,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十章 贷款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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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到期贷款由客户部门负责人牵头、督促、协助催收,客户经理负责按期收回。客户经理应在信贷业务到期前20天采取有效措施通知客户筹集资金,保证按期归还。

第五十六条 信贷业务到期归还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客户与本行约定扣划还款的,本行可按约定于信贷业务到期日自动从约定的客户扣划账户中划收。

第五十七条 客户还清贷款不再续贷的,客户部门应将抵(质)押权利凭证交还抵(质)押人,并作客户签收登记。设定抵(质)押登记的,应及时向客户提供办理注销抵(质)押登记的必备资料,协助客户办理注销手续。

借款人需要续贷的,经审批应实行隔日发放制度。

客户归还贷款后,客户经理应与客户保持联系,及时调查了解客户资金需求情况,及时开展相关业务的再营销。

第五十八条 客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在到期前7日内向本行书面申请展期。本行受理后,应按一般信贷业务流程开展展期的调查、审查和审批。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展期获得批准的,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客户经理按合同签订要求,应分别与借款人、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需要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延期的,还应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延期手续,并取得法定凭证。

(二)展期贷款期限和利率。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公司贷款,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以上贷款展期,有权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贷款展期只能办理一次,展期后贷款利率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

(三)贷款展期账务处理。展期信息录入信贷业务管理系统后,由结算部门或岗位凭贷款展期批复和相关协议,核对展期期限及展期利率后,办理贷款展期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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