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S在农村土地确权中的应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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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集体土地所有权

5.1 所有权主体及代表的确定

5.1.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定

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X X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5.1.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确认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

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5.2 所有权发证工作程序及职责

村委 申请 由各村委到国土所提出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申请 1、 测绘单位根据图纸来确定联系哪些村庄 2、国土所联系政府,由政府通知以上村庄到现场 1、到现场后,相邻村庄进行指界 2、指界时由测绘单位根据指界情况实地测量村界拐点坐标 1、出现纠纷时,由政府出面现场协调解决。 2、当协调不了时,以国土局原档案划定工作界。 测绘单位根据当天所测数据进行内业编绘,制作带有影像的整村宗地图,打印出图。 1、国土所根据测绘单位所出的宗地图,对村庄内部的国有土地进行确认。 2、确认结束后填写村庄内部国有土地复核表。 3、测绘单位根据国土所确认的国有土地进行实地测绘,并标注在宗地图上打印出图。 指界 作业单位 制图 国土所 国有地确认 1、将宗地图张贴在所里,由村里到土地所进行确认。 2、村里无异议的由测绘单位出最终宗地图及边界协议书。 3、若有异议,重新指界,直至无异议后,再出图。 4、由政府召集各村在宗地图、边界协议书、申请书及地籍调查法人身份证明书上签字盖章 地籍处 审核 1、 对申请人的审核。 2、 对地籍调查结果的审核。 3、 对土地权属来源的审核。 村委确认签字、盖章 国土局 公告 国土局将登记结果予以公告15日,若无异议,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审批 公告无异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郯城县人民政府批准。

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5.3 所有权的权属调查

5.3.1 调查单元

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调查,对具有独立法人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设宗调查,对无独立法人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调查至其所属的行政村。

(1)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划分为一宗地。

(2)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国有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一般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不单独分宗,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3)有争议的土地,待争议调解、处理、确权后,再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立宗。 5.3.2 调查底图制作

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时制作的1:5000比例尺正射影像数据套合权属界线后,打印输出作为调查底图。 5.3.3 外业调查

(1)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村集体及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指界并实地签署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土地所有权边界协议书。指界通知按调查工作计划,分片公告通知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到场指界。

(2)调查时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由双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调查表(附后)上签字盖章。

(3)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4)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5) 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对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进行补充调查,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