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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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编码:

Q/CSG-GPG 2 10 009-2016

2016-03-31印发 封面 2016-03-31实施

本制度信息

制度名称 制度编号 对应文号 版 次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 Q/CSG-GPG 2 10 009-2016 变更概要 修编时间 状态 角色 编写 初审 梁 广、余冬青、蒋 毅 郭克 人员 会签 李忠、审核 、 孙发 李于达 钟连宏 批准

2016-03-31印发 制度信息 2016-03-31实施

Q/CSG-GPG 2 10 009-2016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和指导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落实依法治企和完善责任追究,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逐级传递和有效落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定、网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明确了事故事件问责范围、问责方式、问责人员、问责单位、问责标准和问责实施等内容和要求。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直属各单位及县级子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9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Q/CSG 210002-201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Q/CSG 210020-2014)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事故事件管理办法》(Q/CSG-GPG 2 11 009-2014)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惩处实施细则》(Q/CSG-GPG 2 15 084-2014) 3 术语和定义 3.1 引用术语和定义

3.1.1 本办法中“公司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电力人身事故事件”、“电力设备事故事件”、“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有责任的事故事件”、“人身死亡”、“人身重伤”、“恶性电气误操作”等引自《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3.1.2 本办法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等引自《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惩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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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本办法中“重复性电力事故事件”引自《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事故事件管理办法》。 3.1.4 多经企业

是指公司系统内集体企业和公司所属各级单位的职工持股企业。 3.1.5 隐瞒、谎报

指个人或组织有意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事件的行为,包括有意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等。 3.2 安全生产问责

指公司系统有关人员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原因,造成电力事故事件,以及事故事件调查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委员会”)依照责任认定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以下简称“问责”)。安全生产问责包括行政问责和其他问责。 4 职责

4.1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

负责审核或批准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问责建议。 4.2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问责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各专业管理部门实施约谈、说清楚、通报批评等,督促本级及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问责决定的具体执行。 4.3 各级企业管理部门

按照年度组织绩效安全考核标准,负责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组织绩效考核。 4.4 各级人事管理部门

按照问责决定,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4.5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

按照问责决定,依据人员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考核评价、停发部分工资、用工管理、教育培训等。 4.6 各级专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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