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冀劳社[2006]67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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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1日以后获得以上称号和此后三线国防企业、高海拔地区的工作年限,不提高退休待遇。

提高退休待遇,均需报省劳动厅批准。

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从事井下,高温和其它有毒有害工种的人员,在三至五年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时仍可按原规定增折工龄。计算缴费性养老金时,仍可按冀劳险[1994]108号第13条中每从事一年可以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0.6%。(但增发总比例不得超过7%),1994年11月1日以后从事上述工作的,不再增发。

三十二、职工的离退休年龄暂不作变动。非工薪收入者的退休年龄,参照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本企业内由原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仍按冀劳计[1996]8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干部改当工人的,可按工人的退休年龄退休;如能坚持正常工作,可给予照顾,仍按干部年龄退休。如工人改为干部的,可按干部年龄退休。

三十三、?方案?实施后的三至五年内,职工离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仍实行新老办法“双轨”运行的制度,并仍执行按新办法计发的月养老金不得超过按老办法计发的月养老金一定

比例的规定(受限比例1996年仍为20%,根据实际情况以后逐步放开)。同时,对按老办法计发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和重申:

1.将老计发办法归一。?方法?实施后,无论是原新招劳动合同制职工,还是原固定工转的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由临时工转招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时养老金的老计发办法都统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原冀政[1986]148号冀政[1990]74号令中的有关养老金计发办法停止执行,原冀政[1986]148号文件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的医疗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规定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其退休养老金可以一次性结算的规定停止执行。

2.鉴于我省职工档案工资和养老金计发比例相对偏高,为了有利于向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决定对一九九四年十月底封定的档案工资不再按冀劳[1994]10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冀劳[1994]108号文第九条对档案工资进行调整的规定不再执行。

3.对一九九四年十月底以前职工档案标准工资进行合理核定。根据冀劳人企薪[1988]320号文规定和我省1993、1994两次调整工资标准的实际,在计算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时,对1993年度的效益升级,只承认一级效益工资(占用厂长、经理3%指标升级的,以及省以上劳模按有关规定的升级仍按原规定执行),对1994年度升级,仍按通知中只承认一级的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升级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基数。

三十四、在新老计发办法三至五年过渡期内,职工离退休仍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制度。

三十五、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规定享受的一至二个月的生活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十六、邯郸市做为省的“办法一”的试点城市,在个人帐户记入比例和养老金计发办法方面可以与全省办法有所不同,其它方面如企业缴费基数、比例,个人缴费基数、比例,过渡期间老办法的计发,养老金调整机制,个人帐户保值率等应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三十七、本实施细则与冀政[1996]7号文一并执行。凡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问题由省统一作出规定,各市、地不得自定办法。以往规定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改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