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冀劳社[2006]67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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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长期放假连续半年以上未工作的职工,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停薪留职的职工,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停薪留职职工的缴费标准为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本人可以把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给企业,再由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也可以持企业的书面介绍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缴纳或年初一次缴纳。

4.对难以准确核定收入的租赁、承包等企业的职工以及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以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5.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由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企业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按当月的全月工资收入核定。

6.企业职工或非工薪收入者,在失业或因触犯刑律判处徒刑期间,企业和个人或非工薪收入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重新工作后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7.企业公派出国、出境工作的职工,仍在国内发放工资的,按在原企业领取的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五、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在其帐户中直接划转,或由企业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六、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经政府批准的特困企业暂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缓缴手续,批准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应及时补缴。缓缴期间职工不计算缴费年限,待足额补缴后,再计算缴费年限。

七、企业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经营的,继续经营者或接收者必须承担企业和职工的养老保险责任,缴纳原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八、以转让、出售、租赁、兼并、联合、股份合作、承包经营等形式改组改制的企业,采取发给职工一次性安臵费(俗称买断工龄的费用)以后即让职工离开企业又未能就业的,养老保险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企业或职工将一次性安臵费的全部或一部分,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缴费额为其计算缴费年限,计算办法为:缴费年限=一次性安臵费(全部或一部分)÷(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25%)+原工作期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九、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属于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范围以内的企业(单位),目前仍按现行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即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用两项之和的18%),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逐步改为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总和一项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工资收入的3%。

2.城镇集体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按市、地、县政府的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与国有企业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也为本人工资收入的3%。

3.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人员,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工薪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收入的3%,非工薪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

以上由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全省统一标准,各市、地(含邯郸市)都要执行全省的统一标准。

十、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职工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所余部分归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十一-二十

十一、从一九九六年一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企

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出具结算单,职工退休时,根据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一九九五年底前的缴费记载和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计发养老金。

十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一九九七年起,每年年初对每个职工上一年个人帐户储存额计算一次利息。上一年一至十二月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凡缴费正常的按当时人民银行居民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的50%计息,未正常缴纳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一年以前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以及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未领取完的储存额,按当时人民银行居民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与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之和的平均数计息(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一年期利率时,以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计息)。每年计算的利息归入个人帐户并连同原有的储存额一起作为第二年计息基数。

十三、企业确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经批准缓缴的,个人帐户暂不记载缴费情况,待补缴后再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

十四、企业当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按企业实缴金额占应缴金额的比例记入,计算办法为:

企业缴费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从企业缴费中划入的比例(企业实际缴费金额÷企业应足额缴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