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冀劳社[2006]67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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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以后,按规定在个人帐户中予以补记。

十五、职工跨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按劳动部劳部发[1996]78号文件规定执行。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辞职、开除、除名、辞退等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其原所在企业书面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有新工作单位时再接续缴纳。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连续计息。

十六、从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调入企业的人员,从调入的当月起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十七、职工离退休、退职后,其基本养老金中的缴费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各种补贴以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等,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列支。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列支或没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十八、职工在退休前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其退还金额的计算办法为: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退还金额=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含利息)。

2.职工退休后死亡的,退还金额=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余额(退休时个人缴费的储存额÷退休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

十九、非工薪收入者死亡,其个人帐户养老金尚未领取或退休后尚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全部或余额的全部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二十、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企业和个人缴费在记载个人帐户时按月计算;在计算缴费性养老金年限时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换算时保留两位小数。

二十一、国有企业职工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已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视同缴费年限。原劳动合同制工人从招转之日起按照企业和个人共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实际缴费年限,在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缴费记录确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由所在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审定,其中部省属企业和军队企业由劳动厅社会保险处负责审定。

二十二、集体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原则上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并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起的实际缴费年限确定,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集体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审定手续和权限,按隶属关系与国有企业相同。

二十三、外商、台港澳人员投资企业的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以上人员原属单位职工的,本人在实行个人缴费以前在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审定也按原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二十四、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企业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足额补缴。不足额补缴的,按以下办法扣减本人当年的缴费年限:12[(当年应足额缴费金额-当年实际缴费金额)÷当年应足额缴费金额]。扣减当年缴费月数计算时保留一位小数。

二十五、?方案?实施后,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的制度。

1.?方案?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即“老人”),原计发养老金的办法维持不变,同时享受?方案?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2.?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退休后月基本养老金按?方案?规定的社会统筹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计发。

3.?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即“中人”),离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社会统筹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计发标准与“新人”相同。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计发标准与“新人”相同。一九九六年离退休的也可以一次性发给。

第三部分为缴费性养老金,以?方案?实施前(1995年底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缴费性养老金计发比例(1.4%),再乘以?方案?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求得。其中,在计算?方案?实施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先用90—95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得出当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得出平均指数,再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除以12,即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