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冀劳社[2006]67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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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12[(X1C1+X2C2+X3C3+X4C4+X5C5)+X6C6)÷6]式中S: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C: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X1,X2…X6:分别为职工95、94、93、92、91、90年缴费工资;

C1,C2…C6:分别为95、94、93、92、91、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当年指数和平均指数在计算时保留三位小数。

第四部分为补贴,对?方案?实施前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按一定比例计发。“一定比例”的计算办法为:

(本人全部工作年限�1996年1月1日以后至退休时工作年限)÷本人全部工作年限。

?方案?实施前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是指: 1.国发[1979]245号文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 2.冀政[1988]68号文规定的五种副食品价格补贴8—10元; 3.劳字[1988]42号文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5元; 4.冀劳人险[1991]145号文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8元; 5.冀财综字[1991]68号文规定的粮油价格补贴6元; 6.冀财综字[1992]49号文规定的粮价补贴5元;

7.冀劳薪[1992]21号文调整后的肉价补贴5—7.5元; 8.冀财综字[1992]161号文规定的燃料补贴5元; 9.1993年省发物价补贴22.5元;

10.冀财综字[1993]89号文规定的粮价补贴5元。 11.冀劳险[1992]144号文增发的10元生活补贴(其中按岗技工资作基数计发养老金的不发放)。

二十六、?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市、地、县属企业经市、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部省属及军队企业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仍可办理退职,退职生活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社会统筹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与正常退休的计发办法和计发标准相同;

2.缴费性养老金,按其在?方案?实施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7%;

3、各项补贴,按正常退休年龄或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不足10年的,不享受定期发给的养老待遇,其养老金一次性计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计发办法为:实行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行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采取分段

计发的办法,即实行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按每缴费一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计发二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实行个人帐户后,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十八、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市、地属以下企业经市、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初评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省属企业及部队企业直接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致残程度达到1—4级的,应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90%、85%、80%、75%计发,并按?方案?实施后“中人”的各项补贴标准计发各项补贴。按此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若低于按正常退休计发的养老金时,可以就高不就低。

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凡已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市、县,从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十九、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中断缴费,在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统筹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分别按以下办法计发;

1.社会统筹养老金=中断缴费时的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统筹养老金比例。

2.缴费性养老金=中断缴费时的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90年至95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方案?实施前的缴费年限1.4%。

三十、职工在退休前的一段时间中断缴费,但在接近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又恢复缴费的,在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时,社会统筹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分别按以下办法计发:

1.社会统筹养老金=(每次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合计额÷中断次数+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社会统筹养老金比例。

2.缴费性养老金=(每次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合计额÷中断次数+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90年至95年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方案?实施前的缴费年限1.4%。

三十一、曾获得部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军队以上单位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其退休优异待遇仍按冀劳险[1994]1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部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人员,1994年10月31日以前在三线艰苦国防科技企业工作满十年的人员,以及1994年10月31日以前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专指西藏,不含其它省区)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人员,其退休优异待遇亦按原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