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地产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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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区域管理总部人力资源管理指引

(二○○四年九月六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总 则

本指引旨在规范公司与各区域管理总部人力资源管理职责。 本指引适用于公司各区域管理总部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各区域管理总部根据本指引及公司人力资源相关政策与制度、流程与工具和当地政府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各区域管理总部实际情况,制定招聘、培训、员工奖惩等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公司直接管理的区外项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依照本指引执行。

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根据本指引修订对其所属项目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指引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术语及注释

本指引所称“公司”系指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指引所称“区域管理总部”系指公司设立的北京、上海和广州管理总部等公司区域管理派出机构。

本指引所称“所属项目公司”系指公司投资开发、各区域管理总部管理的、为项目开发而专门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本指引所称“所属项目部”系指公司投资开发、各区域管理总部管理的项目执行机构。

第二章

第四条

组织架构与编制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对管理总部人力

资源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区域管理总部成立时或根据业务发展和项目开发需要时提出组织架构设计与

调整、人员编制与管理岗位职数的建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初审,经管理总部分管领导和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行文后实施(见附录1:《区域管理总部人力资源管理审批流程示意》)。

第六条

每年11月底,各区域管理总部进行年度人力资源盘点,并提出下年度用人计划,

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初审,经各区域管理总部分管领导和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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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后,由公司行文后实施(见附录2:《区域管理总部用人计划审批流程示意》)。

第七条

各区域管理总部增加编制或管理岗位均需申请,并须填写《区域管理总部增加

岗位申请表》(见附录4),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初审,经管理总部分管领导和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行文后实施。

第三章

第八条

招聘与任免

区域管理总部干部招聘与任免按如下执行:

(一)区域管理总部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设计总监、工程总监、所属项目公司、所属项目部总经理、副总经理职级人员、总经理助理职级人员和财务部经理或主持工作副经理由公司招聘与任免。

(二)除上述外的区域管理总部和所属项目公司部门经理由区域管理总部进行招聘和任免,报公司备案。

(三)公司根据需要向区域管理总部派出成本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岗位的人员。

(四)除第八条(一)、(二)项人员外,管理总部可根据编制进行招聘和解聘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及区域管理总部有新增或空缺岗位时,在公司系统内或所在区域管理总部

范围内发布内部招聘信息,员工可根据自身条件参与应聘。内部招聘采取个人自愿和所在单位推荐的形式,不受原所在区域、工作部门和岗位限制。

第十条

公司及区域管理总部有新增或空缺岗位时如公司内部无合适人选,原则上应在

当地招聘员工,实现员工本地化。在实行员工本地化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岗位轮换、岗位交流等形式实现公司内人力资源共享。

第四章 薪酬与福利

第十一条 公司制定和修订区域管理总部薪酬管控办法,区域管理总部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对区域管理总部工资实行总额管理。每年3月上旬,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上报工资总额申报材料,由人力资源部门对工资总额提出意见,报公司区域管理总部分管领导、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和财务总监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见附录3:《区域管理总部工资总额管理流程示意》)。区域管理总部必须在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内发放工资。因特殊情况超出核定额度须提前请示核定。

第十三条 公司负责区域管理总部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设计总监、工程总监、总经理助理、所属项目公司、所属项目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公司派出但未担任上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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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员工定薪和调薪。其他员工定薪和调薪由区域管理总部核定。

第十四条 违反公司制度进行的工资核定和调整,均属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制度的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辞退。

第十五条 奖金和福利按《招商局地产控股份公司区域管理总部薪酬管控指导书》执行。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培训计划和预算。每年11月上旬,区域管理总部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上报第二年《区域管理总部年度培训计划表》(见附录5)和培训预算。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初核,报人力资源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审核,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见附录4:《区域管理总部培训管理流程示意》)。

计划和预算外培训项目,按上述流程重新批准。

第十七条 共性培训需求由公司组织实施,个性培训需求按计划和预算由区域管理总部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区域管理总部应建立、完善培训档案,内容包括考察/培训项目、时间、参加人员、讲师、费用等项目。

第十九条 区域管理总部培训费支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一)区域管理总部组织内部讲师课程、内部研讨会及进修/考察汇报或交流; (二)区域管理总部新员工培训;

(三)区域管理总部外聘专家、同行课堂讲座; (四)区域管理总部省内/市内参观考察; (五)区域管理总部外部公开课(含研讨会等) (六)区域管理总部培训资料; (七)区域管理总部组织的脱产培训; (八)区域管理总部团队训练。

第二十条 区域管理总部每年12月需向公司提交年度培训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区域管理总部可通过讲师互派、培训信息等形式实现公司内培训资源共享。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制定和修订员工绩效考核办法,由区域管理总部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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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负责区域管理总部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设计总监、工程总监、总经理助理、所属项目公司、所户项目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区域管理总部负责本部除第二十三条外员工绩效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区域管理总部员工绩效考核记录和奖惩情况年终报备公司。

第七章 劳动关系管理与出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派出人员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公司派出人员签署和管理,其社会保险由公司负责缴纳。区域管理总部当地员工(包括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在当地聘用的员工)劳动合同,由区域管理总部(所属项目公司)与员工签署和管理,其社会保险由管理总部(所属项目公司)负责缴纳。

第二十七条 区域管理总部总经理、财务总监、所属项目部总经理出境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区域管理总部其他员工出境由区域管理总部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八条 区域管理总部应建立准确、全面的员工档案。每月5日前将上月《区域管理总部人事报表》(见附录7)上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新进员工须同时附上《员工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录8)复印件。

第八章 支持性文件和附录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支持性文件包括如下: (一)《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手册》

(二)《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招聘及录用管理办法》 (三)《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规定》 (四)《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区域管理总部薪酬管控指导书》 (五)《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六)《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指引列如下附录,与本指引具同等效力: 附录1 《区域管理总部人力资源管理审批流程示意》; 附录2 《区域管理总部用人计划审批流程示意》; 附录3 《区域管理总部工资总额管理流程示意》; 附录4 《区域管理总部培训管理流程示意》; 附录5 《区域管理总部增加岗位申请表》(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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