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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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项目规划设计与投资预算经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其中国家投资项目明细于12月31日前分别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通知,敦促项目承担单位按下列步骤及时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 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二) 确定项目工程监理单位;

(三) 进行土地清查,完善土地权属方案;

(四) 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设计交底;

(五)完善项目施工图设计,确定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

(六)编制招投标工作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七)组织项目招投标,签定施工合同;

(八)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九)发布项目公告;

(十)下达开工令,组织协调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项目规划设计书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的有关要求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建设任务目标;

(二) 组织实施机构;

(三) 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四) 质量管理;

(五) 进度计划;

(六) 资金管理;

(七) 权属管理;

(八) 文件数据管理方案;

(九) 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十) 项目运行管理及后评价方案。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履行项目法人责任,组织工程招投标、委托工程监理等并签定合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采取市场动作机制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公告应在州(市)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发布。项目招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进行。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并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指挥部,协调解决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及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

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单元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六条 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的问题应予及时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相关单位要按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组织项目实施。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指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在10%以内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在3%以内的属于一般变更,由项目所在地县级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在10%-30%之间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在3%-10%之间的属于较大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超过30%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的属于重大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向省申报,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自资金下达之日起,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年度财务结算报告等报省国土资源厅。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该工程决算及单项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分为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间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单项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主持,现场监理工程工程师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组成验收组,项目承担单位应派代表参加主要分部工程的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完备性、认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

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主持,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施工合同建设任务是否全面完成、检查工程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认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单项工程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持,项目承担单位及监理、施工、拟委托的工程管护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设计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重要单项工程的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建设任务、检查工程质量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认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并提出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全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应做好项目建设自检工作。项目建设自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项目施工单位已提交交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

(二)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 有齐备的工程中间验收成果。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自检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和财务决算并出具行政审计报告。负责向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准备有关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第三十四条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实验;竣工实验合格的项目,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