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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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 【答案】B

(2008-3-4)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 B.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的权利 C.丙无权请求乙偿还3万元借款

D.甲、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此款被抢夺的损失 【答案】A

2.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例外。下列特殊情形,不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而是另辟蹊径,采用其他标准判断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1)聚合因果关系。甲、乙分别同时对丙下毒,其分量各足致丙死亡;甲、乙分别同时放火烧毁丙的房屋。此时如果适用“如无,则不”的判断标准判断条件,就会机械地认定甲、乙的行为均非丙之损害的条件,显非合理。于此情形,改采实质作用说,甲、乙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均具实质作用,从甲、乙的下毒均为丙死亡的原因,甲、乙的放火行为均为丙房屋被烧毁的原因。

(2)共同因果关系。甲、乙分别对丙下毒,其个别分量,均不足致丙死亡,但共同作用发生丙死亡的结果;甲、乙二工厂排泄废水,个别不足以导致丙养殖的鳟鱼死亡,但共同作用发生鳟鱼死亡的结果。此时如采用相当因果关系标准,虽可认定甲、乙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条件,但不能认定“相当性”的存在。根据学理,此类案件,应认定甲、乙的行为属于丙遭受损害的共同原因,甲、乙的行为与损害均有因果关系。

(3)择一的因果关系。甲、乙打猎时同时开枪,其中一弹伤害丙,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此时受害人具有难以克服的因果关系证明困难,法律改采因果关系推定,推定甲、乙的行为与损害均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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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假设因果关系。甲驾车撞死乙,而医生证明乙早已身患绝症,半年内必将死亡。①甲的行为是真正原因,乙身患绝症为假设原因。②假设原因对于乙之死亡不具有事实上的原因力,假设原因的存在不妨碍甲之行为构成乙死亡的原因。③为了结果的妥当,假设原因的存在有可能对损害赔偿范围产生影响,对于扶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则应参考乙已经身患绝症这一假设因果关系,酌情减少。

(5)受害人特异体质中的因果关系。课间休息时,甲在乙的后背猛推一把,因乙患有先天性脾脏畸形,结果导致乙脾脏破裂死亡;甲、乙互殴,由于乙头部脑盖骨属于先天性“蛋壳头盖骨”(Eggshell Shull),甲打在乙头部的一拳导致乙大脑受到重伤。此二例中:①按照通常情形,甲的加害行为不会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由于乙具有特殊体质这一偶然因素的介入,甲的加害行为产生了通常不至于产生的严重后果。②按照学理上的共同见解,应认定甲的加害行为与乙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Take the victim as you find him.)③受害人知道自己具有特异体质而不采用防范措施的,可以认定为与有过失,适当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四)主观过错 1.故意

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包含明知和欲求两个要素:①明知。即行为人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认识到其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后果。②欲求。即行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努力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放任是指行为人虽不积极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持无所谓的态度,并基于这种放任的态度而选择有害于他人的行为并造成损害他人的结果。

2.过失

过失,指加害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前者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后者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懈怠)。

在侵权法中,判断过失采用实然与应然相比对的方法。实然,即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应然,即社会可以对行为人合理期待的行为方式。如果实然达到或者超过应然标准,加害人无过失;如果实然低于应然标准,则行为人具有过失。而应然标准采用客观标准,不采主观标准。所为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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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照客观标准确定过失时,可以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首先,如果法律已经确定了特定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标准,则以此标准衡量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其次,当不存在法律明确确定的行为标准时,则采用“合理人标准”。

所谓“合理人标准”,又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乃通常合理人的注意,属一种客观化或类型化的过失标准,即行为人应具有其所属职业(如医生、建筑师、律师、药品制造者),某种社会活动的成员(如汽车驾驶人)或某年龄层(老人或未成年人)通常所具的智识能力。因此,汽车驾驶人不得以视力减损,新手上路驾驶经验不足,或妻儿遭绑架,心力交瘁为由而不负通常的驾驶人员所应具有的注意程度。

【例一】甲从开水房打了一桶开水,准备提回家,半路上,甲想起手机遗忘在开水房,立马将开水桶(未加盖)放在道路边,去取手机。9岁的乙因练习“童子功”,在道路上疾步退行,未发现开水桶,跌坐开水桶中,严重烫伤。①甲的行为未到达“理性第三人”的行为标准,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构成侵权。②乙的行为未达到该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行为标准,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可以适当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例二】甲因出现重度中毒症状住院,乙医院对甲进行了当时医疗条件下所有可能的检查和诊断,依然不能查明病因,甲不治而亡。三年后,乙医院才得知,甲属于铊中毒,并且甲得病时,已有美国科学家发表科研论文,详细介绍铊中毒的诊断与治疗,但不为中国医疗界所知。①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具有医疗过错,应判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达到了当时医疗条件下一个合格的医务人员应当达到的行为标准。②乙医院诊断和治疗行为符合前述表述,虽不能妙手回春,但不具有过失,不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例三】甲怀孕后,一直在某医院固定由乙医生检查、保健。乙每次检查均很认真、仔细,确定甲怀的是单胞胎。生产时,才发现甲怀的是三胞胎,由于事前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三胞胎成为死胎。①如果乙的行为没有达到当时医疗条件下一个合格医务人员的行为标准,其认真、仔细就是无价值,认真并不能掩盖过失,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②不具有相应的资质而从事医生、建筑设计师职业的,对于损害的发生即为有过失。

(2006-3-11)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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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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