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民族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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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民院发?2008?41号

关于印发《大连民族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聘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大连民族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岗位任职条件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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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办法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民委批准的《大连民族学院岗位设置方案》和《大连民族学院岗位设置管理方案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设置的除教师岗位以外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实验(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会计、审计、编辑、卫生技术等岗位的聘用。

二、岗位设置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原则上要低于教师岗位的等级和结构比例。

1.我校设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正高职务”四级岗位,“副高职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中级职务”一级岗位、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初级职务”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员级”岗位。

2.根据国家民委批准的编制要求,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控制在学校岗位总量15%左右。副高级二、三级岗位设置原则上分别按照副高级岗位总数的40%、60%左右控制,中级一至三级原则上分别按照中级岗位总数的20%、40%、40%左右控制;初级一、二级岗位原则上分别按照初级岗位总数的40%、60%左右控制,“正高职务”四级岗位和“员级”岗位由学校统一设置。

三、聘用办法

1.学校首次岗位分级聘任中,“正高职务”四级岗位和“副高职务”二级岗位由学校统一组织述职推荐;其他各级岗位职数按比例分配到各单位,由各单位组织述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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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各级岗位聘任人员都要申报,在学校或所在单位进行述职,按职数推荐人选;岗位分级聘任原则上采取岗位竞聘的方式进行,符合竞聘报名条件的就选定岗位(层次、等级)进行申报述职推荐。

3.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聘任工作方案,上报学校经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共同组织做好述职推荐工作,学校将选派有关人员参加各单位组织的述职投票和推荐。

4.各二级学院的实验工程技术人员的聘任,学校按照教师岗位比例分配到本单位,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述职推荐。

5.在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和基建管理处等部门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选定按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也可选定按职员职级管理,但二者不能兼报,确定岗位类别后不再变更。

6.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的确定和聘用要重点考核本人岗位工作完成情况、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参加申报“正高职务”四级岗位和“副高职务”岗位人员,近三年须完成科研工作任务。 7.学校或所在单位对参加述职竞聘人员要按设定职数推荐。参加高一级竞聘的人员获得推荐的赞成票少于1/2者不能作为推荐人选,参加各层次最低等级岗位竞聘的人员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达到1/3者不能聘任,考核不合格者不聘或实行低聘。

四、聘用组织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岗位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岗位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部。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述职推荐工作。在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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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聘用程序

1.学校公布聘任岗位和任职条件。

2.符合各岗位条件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各单位对申请人资格及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公示,学校进行复查审核。

4.学校组织“正高职务”四级岗位和“副高职务”二级岗位的述职推荐,各单位组织“副高职务”三级岗位、“中级职务”及以下各级岗位的述职推荐。

5.各单位聘用工作小组根据推荐结果和评议意见确定推荐人选上报学校。

6.学校审定推荐人选,公示及聘任。 六、有关规定

参见《大连民族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七、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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