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福镇上元村2组组道施工竞争性谈判文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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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福镇上元村2组组道建设工程 施工竞争性谈判文件

二、竞争性谈判须知

(一)总 则

1.词语定义:

1.1本工程施工竞争性谈判文件中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竞争性谈判:是指按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确定工程施工承包人的工程建设项目, 谈判人事先公布有关条件和要求,谈判申请人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程序和条件参加谈判,谈判人亦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程序和条件择优确定工程施工承包人的行为。

谈判人:是指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确定工程施工承包人的项目业主,也是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

谈判申请人:是指具有相应资格,且响应谈判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参加竞争性谈判的施工企业。

竞争性谈判文件:是指由谈判人按照有关规定,对谈判申请人就该工程建设项目提出的有关条件和要求。

2.工程概况

2.1青白江区祥福镇上元村2组组道建设工程,位于青白江区祥福镇上元村,长650米,宽3.5米。 3.工程要求

3.1本工程项目的工程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 3.2发包范围

本工程的发包范围为该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所示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3.3质量标准

本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 3.4工期要求

本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 3.5工程材料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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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所需材料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但必须先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采购,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规定提供材质或产品合格证书,经检验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中。

4.资金来源及工程款的支付

4.1本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为自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2工程款的支付

4.2.1工程预付款: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4.2.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本工程按当月已完工程量价款的70%支付;剩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发承包双方办清工程结算并经审计后28日内付清(但发包方应扣留合同价款5%的工程保修金)。

5.合格的谈判申请人

5.1谈判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3项及本须知附表1(谈判申请人资格审查标准)。

5.2拟任本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备贰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格。 5.3拟任本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5.4本工程项目拒绝组成联合体参加竞争性谈判。 6.踏勘现场

6.1 谈判申请人应在获得竞争性谈判文件后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谈判人协助), 以取得与准备参加竞争性谈判及实施工程施工工作有关的必要信息。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谈判申请人自己承担。

6.2 现场踏勘时,谈判人将介绍工程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通讯、交通条件等,以帮助谈判申请人了解现场情况。谈判人向谈判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 是谈判人现有的能供谈判申请人利用的资料, 谈判人对谈判申请人据此而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3谈判申请人应认真踏勘现场,以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和任何足以影响竞争性谈判报价的情况,若因谈判申请人疏忽或误解而导致的在合同履行中的费用和工期索赔,谈判人将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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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谈判费用及其他

7.1谈判申请人应承担其编制谈判申请文件、现场考察、参加竞争性谈判等全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任何情况下谈判人均无义务或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7.2不论谈判结果如何,谈判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均不退回。 7.3谈判人不保证最低价的谈判申请人获得工程承包权。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

8.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

8.1竞争性谈判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及竞争性谈判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工程建设条件及技术规范 第四章 设计文件和图纸

第五章 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部分格式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

8.2 除第8.1款内容外, 谈判人在竞争性谈判开始时间24小时前, 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图纸答疑纪要等均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对谈判人和谈判申请人起约束作用。

8.3 谈判申请人获得竞争性谈判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竞争性谈判文件24小时内向谈判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或风险由谈判申请人自己承担。

9.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及延迟

9.1谈判申请人在获得竞争性谈判文件以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竞争性谈判开始时间至少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谈判人提出澄清要求,无论是谈判人根据需要主动对已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或是根据谈判申请人的要求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做出澄清,谈判人都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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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竞争性谈判开始时间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争性谈判文件收受人。该澄清、修改或补充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2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3为使谈判申请人在编制谈判申请文件和竞争性谈判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谈判人将可能酌情延迟竞争性谈判的开始时间,新的时间将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谈判申请人。

9.4在原定竞争性谈判开始时间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竞争性谈判开始时间需要延迟的,谈判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谈判申请人延迟竞争性谈判开始时间。谈判申请人须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谈判申请人也可以不予确认放弃参加竞争性谈判而谈判保证金予以退还。

10.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效力

10.1竞争性谈判文件是编制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的编制

11. 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1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及谈判申请人与谈判人之间与竞争性谈判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11.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的组成

12.1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由商务文件组成 12.2商务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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