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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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线图或水平断面图上进行,其中矿体(层)底板等高线图或水平断面图上求得的面积为水平面积,还得按块段的平均倾角换算成斜面积,其计算公式为

s = s0/cosα, 其中s—斜面积,s0—水平投影面积,?—块段平均倾角。

(2)厚度的确定

已勘查矿区,未动用块段厚度采用原勘查报告数据;已动用块段,当厚度变化较小,一般仍采用原勘查报告数据;当在块段内巷道揭露的厚度与原勘查报告所反映的厚度差距太大,则应由揭露工程点的厚度与原工程点厚度一起计算其块段厚度。 未勘查矿区块段平均厚度则采用实测的矿层厚度数据算术平均求得。 块段厚度计算公式为: m =(m 1+ m 2+……m n)/n m——块段平均厚度(米);

m 1、 m 2、……m n ——块段各检测点的厚度(米); n——检测点的个数。 (3)体积的确定

① 地质块段法和水平断面法:块段体积=面积×厚度;

② 垂直断面法(剖面法):采用两条剖面所截同一矿体的面积S1、S2和两剖面间距离L来计算两剖面间矿体体积V:

当(S1-S2)/S1<40%时,V=1/2×(S1+S2)×L;

当(S1-S2)/S1≥40%时,V=1/3×(S1+S2+(S1×S2)1/2)×L; 同一块段的两相邻断面,当一剖面为有效面积,另一剖面无面积时: 当有效面积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所控制而呈线尖灭时,V=1/2×S×L; 当有效面积为一个工程所控制而呈点尖灭时,V=1/3×S×L。 (4)矿石的体重确定

已勘查矿区原则上沿用原地质勘查报告数据。未勘查矿区则重新测定矿石体重,参照相应矿种的规范采取有代表性的体重样,计算体重。

(5)块段平均品位的确定

① 已勘查矿区 ,未动用块段品位沿用原地质勘查报告数据;已动用块段化验所得的品位如果与原勘查报告块段的平均品位变化不大,一般仍沿用原地质勘查报告数据;如果矿山工程揭露点的品位化验结果与原勘查报告块段的品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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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差距时,则用原勘查工程、本次实测的矿体(层)品位与矿体(层)厚度加权平均求得。

② 未勘查矿区块段平均品位采用块段内本次实测的矿体(层)品位与矿体(层)厚度加权平均求得。

块段平均品位计算公式为:

c =(m 1 c1+ m 2 c2+……m n c n)/(m 1+ m 2+……m n) c——块段平均品位;

c 1、 c 2、……c n ——块段各检测点的品位; m 1、 m 2、……m n ——块段各检测点的厚度(米); n——检测点的个数。 4. 矿体圈定

(1)已进行过勘查的矿区,矿体的圈定原则上与原地质勘查报告一致。当生产巷道在矿体(或矿层)外围又发现了新的矿体(或矿层),则按现行的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对矿体进行重圈重算。

(2)未勘查矿区则按相关矿种的勘查规范圈定矿体(或矿层)。对于外推部分,一般金属矿产见矿点或沿脉巷道按相应矿种勘探网度的1/2尖推,沉积矿产则由见矿点或沿脉巷道按相应矿种勘探网度的1/4平推作为本次核查矿体边界线。

(3)复采矿区,随着开采技术的提高,以前留下的底矿及不经济块段现在开采是可行的、经济的,而这些块段当时已作为消耗块段处理,并已获得了批复,本次核查要将其作为保有块段处理,重新作为矿体来圈定,此时外推不应按勘查规范进行,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原有资料及知情人描述,合理圈定矿体边界线。

5. 块段划分

(1)已进行过勘查的矿区,块段的划分原则上与原地质勘查报告一致。 (2)已重圈重算的新矿体(或矿层),块段的划分原则上按达到相应网度的工程来划分(分别按普查、详查、勘探的相应网度来确定块段)。但当遇到较大断层时,应以断层自然分开。遇到向、背斜时,应以向、背斜轴自然分开。在矿层倾角发生较大变化时,也应将块段细分。

6. 储量分割

储量分割(或称块段储量分割)是在核查矿区矿体圈定、块段划分、并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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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核查矿区的资源储量之后进行的工作。块段的分割主要根据采矿许可证范围、采空区、矿柱、压覆矿产区、地质灾害危险区、水淹或热毒害区、备采块段区等的范围进行。

(1)采矿许可证范围

采矿许可证的范围可能将地质勘查储量计算的某些块段圈在证内,某些块段圈在证外。这样,若计算采矿权范围内的储量,就存在对原储量计算的块段进行分割问题。

(2)采空区

采空区范围根据露采现状图和井巷控制的采空区实测结果及原采矿资料综合确定。采空区的范围可能涉及到一个块段,也可能涉及到几个块段,同时也可能涉及到一个或几个块段的部分地段,这样也存在对块段的分割问题。

(3)压覆矿产区

根据实地情况和压覆矿产报告确定。压覆矿产区域与采空区类似,同样存在对块段进行分割。

其他的如地质灾害危险区、水淹或热毒害区、备采块段区等同样存在储量分割。

本次储量核查仅对受影响的块段进行储量分割。资源储量分割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对已经做过单一地质勘查并探求了资源储量的开采矿区,主要沿用原矿区资源储量计算的边界、块段、参数和资源储量数据,累计查明资源储量与块段保持不变,只是按采矿许可证范围、采空区、矿柱、压覆矿产区、地质灾害危险区、水淹或热毒害区、备采块段区范围对原查明的资源储量进行资源储量分割计算(如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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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采)压覆区(地灾危险区)B1-2(压占)B1-3(占)采矿权界线B1-1(压未)B1-5(未)压覆区界线原块段B1图6

(1)证内块段:如图6中压占块段B1-2(压占)、保有块段B1-3(占);采空块段B1-4(采);

(2)证外块段:如图6中压覆未占用块段B1-1(压未);未占用块段B1-5(未)。

2)对开展过多次地质勘查并探求了资源储量的开采矿区,资源储量分割应分两步进行:

(1)第一步将多次提交的资源储量的范围进行拼合,在拼合的资源储量图中,为防止块段编号重复,最好对分割前后的各块段进行编号并标注勘查阶段,如图7原勘探B1块段可标注为B1(勘),原详查C1块段可标注为C1(详),原普查D1块段可标注为D1(普),以便于对比和统计。当B1(勘)与C1(详)重叠时,应将C1(详)分割为C1(详)-1和C1(详)-2,C1(详)-2为重叠部分,在统计核查矿区储量时,C1(详)-2包含在B1(勘)块段中不予统计,仅统计C1(详)-1;D1(普)块段按同样的方法分割和统计。全区资源储量应为B1(勘)+C1(详)-1+ D1(普)-1。

(2)第二步是在第一步基础上,按照与图6类似的分割方法,对各块段资源量再按采矿许可证范围、采空区、矿柱、压覆矿产区、地质灾害危险区、水淹或热毒害区、备采块段区等因素进行分割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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